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过路费,包括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和一级、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简易计税政策规定
1、财税〔2016〕36号:高速公路通行费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47号:【已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财税〔2016〕86号:对财税〔2016〕47号的政策延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的规定,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4、财税〔2017〕90号: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过渡政策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 【桥闸通行费发票仍维持原计算抵扣】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解读】
1、高速公路通行费3%征收率
2、通行费抵扣凭证区分财政票据(X)/ETC充值发票(X)/发票(V)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取得ETC充值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行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由于ETC即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全自动收费系统,用户可以办理后方便使用ETC用于支付通行费。ETC充值发票,属于预付凭据,并非“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公司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66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开具流程、开具规定等有关事项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解读】
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开始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新公告对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进行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针对的是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
2、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针对的是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注:充值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范畴,开具后不再开具征税发票】
(2)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与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文相比,《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将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为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分别对应原文件中的“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和“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票据。同时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解读】
2020年第24号文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思维导图
注意:
1、现行通行费电子票据仅针对办理ETC卡的客户,不包括未办理ETC卡的客户(含办理用户卡的用户)。
2、试点期间由于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条件尚不具备,政府还贷公路(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代为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