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指标与企业风险应对
1 纳税评估内容与分析方法
2 以财务分析指标为基础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3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指标与企业风险应对
4 会计报表数据在纳税评估运用
5 企业自查应对与纳税评估处理
三、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指标与企业风险应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
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
3.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
计算公式:指标值=(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控制额-1)*100%;
进项税额控制额=(本期期末存货金额-本期期初存货金额+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外购货物税率+本期运费进项税额合计。
问题指向: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控制额进行比较,若申报进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控制额,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是否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否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在建工程” “固定
资产”等科目变化,判断是否存在将外购的不符合抵扣标准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结合“营业外支出”、“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的变化,判断是否将存货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结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分析运费、农产品等变化情况,判读是否虚假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4、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弹性系数异常
计算公式:指标值=销售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
销售额变动率=(本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
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
5、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弹性系数异常
问题指向: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或扩大抵扣范围而多抵进项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弹性系数应接近1。若弹性系数>1且二者都为正数行业内纳税人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收入或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当弹性系数<1且二者都为负数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弹性系数小于1,二者都为正时,无问题;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当弹性系数为负数,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后者为正前者为负时,无问题。
6、进项税额变动率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
计算公式:指标值=(进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
进项税额变动率额=(本期进项-上期进项)/上期进项;
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销项-上期销项)/上期销项。
问题指向:纳税人进项税额变动率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抵进项税额,应重点核查纳税人购销业务是否真实,是否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满的纳税人。
7.评估中出现的发票问题企业如何自救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8号中提请核实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查看往期虚开发票专题)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第三项“处理工作流程的规定”第四条异常凭证的核实”规定:“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后之日90个工作日完成异常扣除凭证的核实,核实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2.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留的一致性等
3.需要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通过抵扣凭证审查、发生交易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
4.需要实地调查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进行调查。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3)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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