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挂车标识 标签 法规 标准
0 引言
整车标识属于多头管理,随着整车产品标识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挂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对挂车产品标识(以下简称“整车标识”)的要求进行识别、分析,确保所有强制性要求无疏漏。企业应采取有效手段,使相关要求在企业内部更具操作性,便于设计、生产、质量等各环节的执行与监管。
1 术语
1.1 挂车[1]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3.3的定义:
挂车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旅居挂车 caravan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1.2O类[2]
根据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3.4的定义: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与整车标识有关的法规、标准要求见表1。通过表1可知,整车标识包括:
1) 外部标识;
2) 产品标牌;
3) VIN标识;
4) 图形和文字;
5) 电子标识;
6) 反光标识;
7) 警示旗;
9) 安装作业区域标识图;
10) 燃气车辆标志;
11) 制动感载装置标志;
12) 载荷布置标识要求;
13) 制动液储液罐标识;
14) “长车”字样的标志板;
15) CCC标志。
3 通用要求
3.1 外部标识(发改委2005年第38号令、GB 7258)[3,1]
3.1.1 位置及要求
在车辆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允许采用已备案的企业简称,合资企业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
外部标识内容与产品标牌、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3.1.2 外观及尺寸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应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 m的车型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 mm,车长不超过4.2 m的车型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 mm;
车型名称可采用中文汉字,也可采用字母,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 mm。
3.1.3 材料要求
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应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3.2 产品标牌(GB 7258、GB/T 18411)[1,4]
3.2.1 数量及型式
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轮廓应为矩形,可倒圆。
3.2.2 标示内容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及填写规范应符合GB/T 18411—2018中第5章的要求。
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当采用“VIN”作为车辆识别代号的项目名称时除外)及品牌、生产厂名、制造国等标示内容应采用中文标示。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其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
3.2.3 位置
产品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右侧;如受结构限制,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且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其他位置。
可在车辆多处标示产品标牌,至少应有一处满足上述要求的具体位置且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3.2.4 尺寸及字体
所用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字高不小于4 mm。
選用的字体、颜色应保证标示内容清晰可辨,易于识读。应至少有一处使用防伪字体(如点阵字体、特殊加工字体等)。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GB 12676—201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应小于或等于0.4 s。A、B、C的数值(取值到0.01 s,精确到0.05 s)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
3.4 VIN打刻标识(GB 7258、GB 16735)[1,5]
3.4.1 位置及要求
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2004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对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应在其表面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打刻的VIN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拍照。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 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 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3.4.2 尺寸
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7.0 mm、深度不小于0.3 mm,总长度不超过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VIN除外);打刻的VIN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3.4.3 其他
VIN(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2004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打刻VIN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为保护打刻的VIN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
3.5 动液盛装容器标识(GB 12676、GB/T 5345)[6,7]
液压传输制动系统应:
a) 按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标示相应的制动液级别标志,字体高度应不小于3.2 mm;
b) 以不易擦除的方式固定在储液罐加注口中心100 mm范围内、便于观察的位置;
c) 必要时,在容器上标注毒性警告和易燃性警告等说明及其他附加信息。
3.6 车身反光标识(GB 7258、GB 23254)[1,8]
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1 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2 m2。
所有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50%。
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掛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 mm×150 mm的柔性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还应符合GB 23254—2009的要求。
3.7 警示旗(GB 7258、GB/T 37706—2019)[1,9]
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挂车、装有起重尾板的O3、O4厢式货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安装后应能摆动,并始终垂向地面,且其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3.8 安全作业区域标识图(GB/T 37706—2019)[9]
厢式挂车应在车厢或尾板显著位置固定/喷涂尾板承载曲线图的图示、图表与安全作业区域标识图,如图1所示。
图1 安全作业区域标识图
3.9 图形和文字标志(GB 7258)[1]
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
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挂车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3.10 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标示(GB 7258)[1]
3.11 制动感载装置标志(GB 12676)[6]
通过车辆悬架机械控制的装置来满足要求的车辆,应分别标出对应车辆空载和满载时的有效行程,以及检查该装置安装状况的说明信息。若通过车辆悬架利用其他方法控制制动感载装置时,应在车辆上标明检查该装置安装状况的说明信息。
a) 控制该装置的车轴的最大允许轴荷;
b) 车辆空载状态对应的轴荷;
c) 接近空载时的轴荷;
d) 制造商规定的轴荷,可用于在使用中对该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查。
应以不易擦除的方式固定在便于观察的位置。表2为装有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的机械控制装置的标志示例。
表2 制动感载装置标志示例
3.12 营运车辆载荷布置标识要求(JT/T 1178.2)[10]
车辆应配备的载荷布置标识,标识的尺寸不应小于160 mm×100 mm。载荷布置标识曲线构成:
a) 载荷布置标识曲线是以货物质心位置为变量(横坐标)计算最大允许装载质量(纵坐标)的曲线。
b) 载荷布置标识曲线可由3~5条线段构成。
c) 载荷布置标识曲线下方区域即为实际装载质量与货物总质心位置应坐落的区域。
半挂车的载荷布置标识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半挂车的载荷布置标识示意图
中置轴挂车的载荷布置标识示意图如图3所示。
图3 中置轴挂车的载荷布置标识
牵引杆挂车的载荷布置标识示意图如图4所示。
图4 牵引杆挂车的载荷布置标识示意图
3.13 营运车辆专用警示及提示标识(JT/T 1178.2)[10]
中置轴挂车列车和牵引杆挂车列车后部醒目位置应安装不少于l块具有“长车”字样的矩形标志牌,标志牌长度为500 mm±10 mm,宽度为200+10 mm,底色为黄色,文字颜色为红色。标志牌的色度性能、光度性能应符合GB 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规定。字体应使用规范汉字,按从左至右或从上至下顺序排列,字高为180 mm±5 mm,字宽和字高相等。
3.14 CCC标志(CNCA-C11-01:2014)[11]
车辆在出厂前,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3.15 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GB/T 25978)[12]
未特殊注明的标识,还应符合:
b) 如采用标牌标示,应按照GB/T 13306—2011《标牌》的规定进行试验,涂层附着力、色牢度、耐磨性、耐盐雾、耐湿热、耐霉菌性能满足GB/T 13306—2011的相关要求。标牌胶带按照GB/T 25978—2018中5.2的规定进行试验,粘贴性能要求应满足GB/T 25978—2018中4.2的要求。
4 结语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整车标识的设计疏漏,同时应加强采购、生產、质量等各环节监督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4-46.
[2]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089—2001[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2.
[3] 发改委.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发改委2005年第38号
[4]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动车产品标牌:GB/T 18411—
2018[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1,5.
[5]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
(VIN):GB 16735—2004[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4:5.
[6]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
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2676—2014[S].北京:中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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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道路车辆 石油基或非石油基
制动液容器的标识:GB/T 5345—2008 [S].北京:中国标
准出版社,2008:1.
[8]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T 23254—2009 [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1-13.
[9] 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车用起重尾板安装与使
用技术要求:GB/T 37706—2019[S].北京:中国标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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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
件:第2部分 牵引车辆与挂车:JT/T 1178.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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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认监委.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