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车牵引资质及牵引装置相关问题探讨房车拖挂挂车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牵引装置老司机

拖挂房车相对其他车辆在国内尚属于新生事物,关于牵引车是否具备牵引能力及牵引装置的安装和使用这两个问题需要多加关注。本文试从国内对拖挂房车的现有法律规定及牵引装置的使用现状出发,就牵引资质、牵引装置标准等问题提出建议。

对牵引资质现行规定的探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指出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乘用车车宽应大于1650mm;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等于20A;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等于10mm);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5;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0;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等于0.6;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大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等于25kg,小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等于允许轴荷;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大于等于20kW/t。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指出了乘用车作为牵引车的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实践中,由于皮卡等车型通过性好、承载力大,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使用皮卡作为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40712-2021)中专门提及了具备拖拽功能的皮卡车的技术要求,但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应尽快补充完善针对牵引旅居挂车和小型挂车的列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

针对目前实践中各种使用实际上不具备牵引能力的车辆牵引挂车的情况,笔者认为通过加强对牵引车辆牵引资质的审核予以管理的方法可行且必要。行驶证中准牵引总质量的标注与准入公告中的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具有一致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如车辆行驶证上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说明该车在出厂前已经过牵引方面的检验和检测,具备该能力,可以利用汽车生产厂家预留的安装接口,安装(或选装、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牵引连接装置(图1)。乘用车行驶证上没有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应认定该车没有经过牵引方面的检验检测,视为无牵引能力。

图1:一张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的行驶证

实践中,有车主以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注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及有关牵引装置的安装使用说明这一理由来抗辩公安交管部门的检查。对此应明确,行驶证由公安交管部门颁发,其中“准牵引总质量”参数采信于工信部审核后签发的《合格证》;而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由企业自行编制,效力有限。此外,许多车企有系列车型使用同一款使用说明书的情况,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注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及有关牵引装置的安装使用说明往往只是其中某款车型具有牵引能力而不是全系列车型都具有牵引能力。

对《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产品公告等材料中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内容,但因某种原因行驶证上未标注有准牵引总质量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允许车主持相关证明到车管部门对其行驶证及档案中的准牵引总质量数据予以更正。

对牵引装置现行规定的探讨

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目前国内挂车生产企业对绝大部分拖挂房车均配有连接牵引车的电接头和牵引装置。对乘用车生产企业来说,牵引功能不属于主流功能,绝大部分的国产乘用车没有配置电连接接口和牵引装置(此装置非车上用于牵引故障车的牵引挂钩)。对有牵引资质且有配置电连接接口和牵引装置的牵引车,实践有时又存在牵引装置不匹配的情况。《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指出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和A50连接球头。《道路车辆 旅居挂车和轻型挂车的连接球尺寸》(GB/T 25980-2010 )中对连接头的规定是采用欧标的,但这个标准只是针对连接球头,没有涉及电路接头,而且是推荐性标准。目前牵引装置市场的现状是欧标和美标两套标准共存,比较混乱。如连接球头有欧标50mm和美标2英寸(50.8mm)、2.5英寸(63.5mm)等规格(图2);电连接接口有欧标13芯、欧标7芯、美标7芯等规格(图3)。

图2:一种牵引连接球头,刻有拖球尺寸及安全荷载拖拽质量

图3:目前国内乘用车和挂车的线束接口种类和标准不统一

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出于市场细分和差异化考虑,自行研发、生产了一些牵引装置,但牵引车与挂车牵引装置有时难以匹配。以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某型背负式拖挂房车为例:背负式牵引在欧洲70年代就已出现,国内一些房车生产企业也推出此类型的挂车(图4),该型挂车上的牵引装置还申请了专利和公告。但目前国内乘用车上均没有预留此类背负式牵引装置的安装位置,只能采用焊接方式将牵引装置固定在车顶位置。

图4:一种背负式牵引房车

牵引装置在安装使用管理规定方面的细致谨慎与购买时宽松的市场环境形成了较大反差,这与我国汽车后市场及改装市场发展现状和主管单位不明确等原因有关,也给房车消费者带来了影响。

日本和德国对汽车个性化改装的管理经验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参考。日本在1995年发布《关于汽车零部件装配下的结构等变更检查时的办理办法》,取消了汽车构造和装置细微变化情况的申报、变更等程序,并配套发布具体实施细则,确定了八十多种指定部件属于汽车构造和装置细微变化,其中就包括了车辆连接装置(表1),改装后可直接上路行驶,无需变更车检证,通过后继检查进行监督。

表 1:构造和装置的细微变化的指定部件

德国则将第三方认证制度作为改装管理制度的核心。联邦交通与数字化基础设施部下属德国联邦汽车运输管理局(KBA)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管理,主要依据《联邦道路交通执行条例》(StVZO)以及欧盟、德国的汽车相关技术法规,通过整车或零部件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对汽车改装进行管理。德国允许对车辆进行改装,但需符合欧洲以及德国相关法律要求。车辆改装后,要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更新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将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零部件认证证书等材料随时放在车内,以备接受检查。对获得ECE(欧洲经济委员会)或EC(欧洲共同体)认证、ABE认证的部件以及整车型式认证明确可以选装的部件可以直接安装。相关认证证书除了会描述改装部件技术参数性能等,还会明确适配车型安装技术要求。《联邦道路交通执行条例》(StVZO)规定:获得整车型式认证的车辆,其认证中规定的后期选装部件允许自由安装。对于获得ABE认证的零部件,认证机构可能还会对是否保证正确安装进行检查,改装车辆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后才允许上路行驶。

关于我国房车牵引装置现行规定的思考

从日本和德国对汽车个性化改装的管理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应进一步补充完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有关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规定。对具有牵引能力(或牵引资质)的车辆,对其利用预留的牵引装置接口和电接口加装符合标准的相关牵引设备的情况,应予以允许,并通过档案更正或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牵引装置和电连接系统则应尽快出台质量管理、安装和检验标准及管理规范。

牵引装置标准缺失这一问题已得到相关部门和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越来越多的关注。2022年1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部分汽车厂家和房车生产改装厂商就小型汽车加装牵引装置的预留接口情况及质量管理、安装技术条件、检验要求及方法、登记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下一步有望出台我国小型汽车改装牵引装置相关政策规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

[2]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S]

[3]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S]

[4]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S]

[5]机动车登记规定[Z]

[6]周文辉,王艺帆,陈海峰,杨腾健.日本和德国汽车个性化改装管理对我国的启示[J].汽车与安全,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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