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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区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 推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一、高度重视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造“绿色”动力之城、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汽车加氢站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夯实氢能产业发展硬件基础。二、明确加氢
2、站建设运营职责分工汽车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全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协调,负责全区汽车加氢站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的对接落实工作。区发改、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财政、交通、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汽车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一)建设阶段职责分工依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权限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2.建设工程许可阶段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3、、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等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工作。3.施工许可阶段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劳务工资保证金等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预算控制价备案等工作;由区气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查等工作。 4.竣工验收阶段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等工作;由区气
4、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二)运营阶段职责分工1.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负责各类特种设备安全运营日常监管工作。2.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氢站涉及现场制氢的,按危化品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批,并实施批后监管工作。3.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氢气运输车辆资质办理工作。4.由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氢气销售(指导)价格核定备案工作。5.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做好汽车加氢站设施的运营维护及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运营
5、安全。三、加快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一)科学规划选址。在全区汽车加氢站布局规划编制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建设的汽车加氢(试点)站,暂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进行选址。(二)规范图纸审查。规范图纸审查。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汽车加氢站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三)严控建设标准。汽车加氢站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四)确保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6、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汽车加氢站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且构成建设项目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保持不变的和加油部分不构成建设项目的,应在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加油站部分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调整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查。(五)鼓励社会参与。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汽车
7、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汽车加氢站。四、规范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一)确保供气质量。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氢气,要定期将氢气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信息公示公开。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应急、服务热线等信息,并在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氢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实时气价。(三)安全稳定供气。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在停业、歇业前90日内,必须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并提前24小时予以公
8、告或者发布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公交车等公共服务车辆的正常运营,并于24小时内向城管、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四)严禁违法经营。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车载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辆加氢,不得为非车用气瓶充装氢气。五、切实加强加氢站安全管理(一)完善安全制度。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站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管理制度;6.事故上报
9、处理制度;7.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制度;8.安全保卫制度。(二)配齐专业人员。每座汽车加氢站必须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石油化工、机械、危化品、自动化等相关专业)。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国家明确加氢站作业人员工种前,暂以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相关资格证书作为上岗证。(三)规范运行记录。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进行保存。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5天。(四)提高应急能力。汽车加氢站经营单位要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演练。汽车加氢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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