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能源资讯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市加氢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加氢站审批及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等7部门制定了《成都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加氢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加氢站审批及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助推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为全国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独立加氢站、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与安全管理等。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电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市经信局为我市加氢站项目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区(市)县经信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立项、规划、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

(二)经信部门负责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实施加氢站行业管理。

(三)***部门负责氢气配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供地审批以及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协助加氢站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房建工程质量监督及并联竣工验收等,协助市城管委加强工地现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

(八)水务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取水许可、排水许可审批以及取排水过程监管等工作。

(九)文旅部门负责文物勘探评价等工作。

(十)卫健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许可、安全综合监管等工作。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检验、使用登记、使用安全等监督管理,以及协助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接收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工作。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人防审批等工作。

(十四)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简化完善相应流程,确保不互为前置,有序实现同步并联办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经信局牵头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纳入城乡规划。

第七条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 GB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 GB/T3458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4962)、《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T34583)、《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 GB/T3113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用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原则上应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在核心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场地,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等地块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并依法办理加氢站立项、规划许可、市场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支持将加氢站纳入成都市特许经营权目录管理,在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前提下,由站点所在区(市)县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探索。

第十条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可在符合我市加氢站布局规划的发展核心区,适度有序选址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第三章审批流程

(一)用地审批

( 二)立项审批

(三)规划审批

加氢站立项并取得土地后,涉及建筑项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住建、文物、卫健、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配合,对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并联审查,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审批

由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取得合法的国土、规划手续,且通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加氢站项目,开展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

加氢站竣工后,已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并联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加气站部分的压力容器及管线调整、充电站供电设施(高压线、箱变等)调整的,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在我市从事加氢站经菅活动,须向市应急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对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项目中的加氢项目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氢项目在满足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建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要求或根据《成都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行行政审批会商同意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七条加氢站运营方须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人员资质、当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八条加氢站必须建立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氢操作前,须查验《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第十九条加氢站运营方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化品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二十条加氢站运营方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60日向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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