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政府网站,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北京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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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 单位缴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根据办法要求,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只计入个人缴费,也就是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费不再计入,而是全部进入到统筹基金。
而在此之前,北京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入中除个人缴费部分之外,还按不同的年龄段,按照0.8~2%的不同比例计入单位缴费。
对于在职职工来说,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之后,进入个人账户的钱就变少了;退休人员不满70岁的每月划入100元,70岁及以上每月划入110元,退休人员基本没有什么变化。
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
办法也要求北京个人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众所周知,北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目前是可以提现出来的,因为这笔钱是进入到个人的医保存折,可以到银行里取现。这样的规定在全国来看是非常少见,因为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不允许提现。
根据新的办法,北京会健全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个人账户可用于家庭成员
虽然北京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发生了变化,导致在职职工计入金额变少,但是办法也明确了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大,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所以可以家庭一起使用。
根据实施办法,个人账户除可以用于个人就医费用外,还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所以如果职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的钱有结余,用不完,可以给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 同时,个人账户也支持 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
其他保障完善医保保障制度和便利度
除此之外办法还提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慢特病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用药门诊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积极推进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试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由按就医项目付费改革为按人头付费;逐步扩大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等要求。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也是北京市政府响应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在增强门诊共济保障,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方面发挥新的作用。
附件:新旧政策对比(个人账户部分)
旧政策
北京新政
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8号)
《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22〕8号)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注:红色部分为本次北京政策增加或更改内容;加粗部分为北京政策相比全国政策增加内容。
同时,其他地区也在陆续出台当地的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是各地官网文件汇总,需要的小伙伴自取。
海南省:
河北省:
福建省:
广东省:
安徽省:
吉林省:
山东省:
江苏省:
湖北省:
目前大部分地区 的情况是省级出台了指导意见,确定了政策全面落地的 时间 底线, 各统筹地区按照省级的 指导意见 再制定详细 方案 , 逐一落地。 有的地区还设置了过渡期,在1—2年的时间 内, 逐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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