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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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的汽车、电车、拖拉机、轮式收割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和释义四局部。对于投保多个险别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第一局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倾覆、与外界物体碰撞;(二)爆炸、外界火源引起的火灾;(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该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或行业)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所发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二)保险车辆(牵引车、清障车除外)拖带其他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或其他车辆拖带保险车辆;(三)他人成心、恶意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成心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本车上的零部件、货物、其他物品的坠落、脱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六)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七)营运车辆发生火灾、爆炸;(八)特种车辆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或者吊升、举升物体。第五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玻璃单独破碎、车灯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自燃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四)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清障费及各种罚款。第六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暴力行为。(二)地震,核反响、核辐射及各种污染。(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五)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六)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七)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八)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十一)遥控启动或停放时自动滑行。(十二)带有自卸升降系统的车辆(包括翻斗车)的自卸升降系统失灵或因疏忽没有按操作规定恢复到位。(十三)保险车辆被生产厂家召回后。(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十五)未经本公司批改,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十六)重复保险比例分摊中应由其他保险公司承当的局部。第七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额;(二)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数据丧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本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率按照下表规定执行。车辆种类年折旧率非营运用车营运用车企业自用非企业自用12.5%6座及以下客车10%6%6-12座客车12.5%6.7%特种车矿山专用12.5%,其他10%拖拉机14%16%客货两用车及其他车辆10%12.5%(三)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局部无效。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九条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保险费按照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费率规章以年费率计收。投保时,保险期间缺乏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第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公司在承保时应履行条款告知义务,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法、免赔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并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进行保密。第十二条接到出险报案后,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本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或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核定损失范围和金额。第十三条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二)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四)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依据本合同应予以赔偿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本公司提出的与确定投保事项有关的询问。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需特约专业维修的,应当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予以明确选择,并执行相应条款和费率,否那么,本公司在理赔时按当地行业修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第十六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平安行驶技术状态。否那么,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在变更用途、合法改装中增加危险程度的,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那么,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否那么,本公司视作保险合同终止。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和通知本公司。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本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及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车辆损失金额,向本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或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意见后,向本公司提交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必要单证。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那么,本公司一经查实,将拒绝赔偿。如果因此已赔偿的,本公司有权追回被骗取的保险赔款。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并留存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以修复为主。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定的局部,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投保人特约专业维修厂维修的,被保险人也应当会同本公司在修理前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本公司在理赔时按照与专业维修厂商定的修复费用标准进行计算。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对修理工程、方式、费用意见不一致时,应本着协商、自愿的原那么,共同委托有资格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鉴定的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本公司对上述合理的鉴定费用予以负责。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剩余局部,经双方商定后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赔款时扣除。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当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或由事故双方自行处理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当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30%。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在承当相应赔偿责任时,按以下标准扣除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一)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20%,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或本公司认为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本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第二十八条未经本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而发生以下情况的,本公司理赔时按以下标准加扣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一)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属于由低收费水平向高收费水平的变更用途、合法改装而未事先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加扣5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加扣3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三)约定驾驶人员投保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5%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四)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加扣1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五)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既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加扣3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六)驾龄在一年以内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加扣1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和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根底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享受费率规章中相应的保险费减扣优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的扣减不适用于附加险。第三十条本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扣除最高不超过70%。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扣除最高不超过70%。(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扣除最高不超过70%。2.发生局部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扣除最高不超过70%。(三)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方法如下: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财产的,如果施救费用可以区分,只赔付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如果施救费用不能区分,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扣除最高不超过70%。2.无论所发生的施救、保护费用超过出险当地政府(或行业)制定的有关标准多少,本公司对此项费用的赔偿以出险当地政府(或行业)制定的有关标准为限,即:施救保护费用≤出险当地政府(或行业)制定的标准。第三十一条重复保险的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事故后,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保险单上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与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所有车辆损失险保险单上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当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三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三十四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或在理赔时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以下情况下,本公司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合同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应予以退保,但须按保单保险费的3%扣除退保手续费;(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本公司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到期责任局部的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间〔月〕123456789101112短期月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三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约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承保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局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第二条因第一条中所列原因,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以责任限额的30%为限。责任免除第三条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牵引车、清障车除外)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成心或违法犯罪行为;(三)本车上的零部件、货物、其他物品的坠落、脱落、倒塌、泄漏、腐蚀;(四)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五)精神损害赔偿;(六)起重机吊臂断裂;(七)特种车辆违章操作,以及对地下电缆造成的损失。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五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暴力行为。(二)地震,核反响、核辐射及各种污染。(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五)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第三者财产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第三者财产的损失。(六)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七)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八)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一)遥控启动或停放时自动滑行。(十二)保险车辆被生产厂家召回后。(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十四)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应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当的损失。(十五)未经本公司批改,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十六)重复保险比例分摊中应由其他保险公司承当的局部。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额;(二)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数据丧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三)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赔偿限额第七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指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以下限额范围内协商确定:(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14.7kw及以下的以10万元为限,14.7kw以上的以20万元为限;(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八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第八条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保险费按照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费率规章以年费率计收。投保时,保险期间缺乏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第九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公司在承保时应履行条款告知义务,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法、免赔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并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进行保密。第十一条接到出险报案后,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本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或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核定损失范围和金额。第十二条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二)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四)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依据本合同应予以赔偿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本公司提出的与确定投保事项有关的询问。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四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平安行驶技术状态。否那么,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在变更用途、合法改装中增加危险程度的,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那么,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否那么,本公司视作保险合同终止。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和通知本公司。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本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向本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或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意见后,向本公司提交本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的必要单证。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那么,本公司一经查实,将拒绝赔偿。如果因此已赔偿的,本公司有权追回被骗取的保险赔款。赔偿处理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伤者的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损失清单、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及其他有关费用单据,并留存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损坏,以修复为主。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定的局部,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向受害者私自作出的承诺、赔款,本公司也有权重新核定,且对超出保险事故赔偿的局部拒绝赔偿。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受损财产的剩余局部,经双方商定后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赔款时扣除。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当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或由事故双方自行处理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当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30%。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在承当相应赔偿责任时,按以下标准扣除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5%。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本公司理赔时按以下标准加扣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一)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属于由低收费水平向高收费水平的变更用途、合法改装而未事先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的,加扣5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平安交通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加扣3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三)约定驾驶人员投保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5%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四)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加扣1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五)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既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加扣3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六)驾龄在一年以内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加扣1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和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根底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享受费率规章中相应的保险费减扣优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的扣减不适用于附加险。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事故按以下方式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到达或超过赔偿限额时,按照赔偿限额计算赔偿,即: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按照应负赔偿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1)×(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2)×……(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n)]-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扣除最高不超过70%。(二)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本公司仅对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局部的损失,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内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重复保险的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保险单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与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所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上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当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三者责任事故一次性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由于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本公司不再负责。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应予以退保,但须按保单保险费的3%扣除退保手续费;(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本公司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到期责任局部的保险费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间〔月〕123456789101112短期月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三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约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承保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局部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当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附加险条款与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为准。一、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1、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经公安消防部门鉴定证明,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平安操作规那么造成的损失;(二)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鉴定证明;(二)在保险单该工程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工程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第五条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2、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本公司在保险单该工程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本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或丧失;(二)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第三条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3、营运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营运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本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辆被罚没、查封、扣押期间的损失;(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理时间的损失;(四)保险期满后,保险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停驶损失。第三条赔偿处理(一)发生局部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发生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二)赔偿限额以投保时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附加险的累计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3天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日赔偿金额。4、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发生以下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因被诈骗造成保险车辆的丧失;(五)租赁车辆与租车人同时失踪;(六)保险车辆在修理、扣押期间或被罚没;(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本公司,并登报声明;(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车钥匙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发生全车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局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二)本附加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证明〔属于免税的应提供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每缺少一把原车钥匙,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三)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四)本公司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本公司赔付结案。第六条其他事项(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找回,如果本公司尚未支付赔款,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如果本公司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本公司;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本公司,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办理有关权益转让手续。(二)本附加险不接受挂车单独投保。5、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的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投保人可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本公司根据投保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成心行为;(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第三条本附加险无免赔率。6、营运车辆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发生以下原因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二)轮胎爆裂引起轮胎本身的损失;(三)自燃引起的损失。第三条保险金额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局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二)施救费用按照车辆损失险的险别,依据主险规定的相关标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三)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7、他人恶意损失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投保本附加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保险车辆为家庭自用汽车、机关自用汽车或企业自用汽车;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仅限于12座以下的客车。第二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在使用、停放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恶意损坏,造成保险车辆被划、被砸而产生的损失及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第三条责任免除(一)玻璃破碎,轮胎损失;(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暴力行为;(三)打架、斗殴。第四条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高为人民币10000元,且不超过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第五条本附加险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8、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特约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本公司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当中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二)保险车辆因车辆冷却水凝固致使发动机冻裂所造成的损坏;(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失;(二)发动机的自然磨损、朽蚀、机械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新车购置价为准。第四条赔偿处理(一)施救费用按照车辆损失险的险别,依据主险规定的相关标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9、车载货物碰撞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车厢内所载货物与车体相互撞击造成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由于货物装载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与本车撞击造成的损失;(二)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成心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准。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发生局部损失的,在保险单该工程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工程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10、车辆全损代步费用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遭受盗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并向本公司报案后,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内,承当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主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的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内,承当被保险人代步费用的赔偿责任。第二条日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间(一)日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二)赔偿期间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为限。第三条赔偿处理(一)保险车辆被盗抢,被保险人需向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自公安刑侦部门立案受理日始,至被盗抢车经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未查明下落,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日止,计算实际发生天数,但每次事故最长以30天为限。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间内计算赔偿。(二)被盗抢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追回后,本公司根据立案日至公安机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被盗抢车日止的实际发生天数,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间内计算赔偿。被追回的保险车辆如需修理,本公司根据立案日至保险双方事先商定的车辆修复日止的实际发生天数,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限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间内计算赔偿。(三)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自本公司立案受理日始至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日止,计算实际发生天数。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日赔偿金额和实际发生天数,在赔偿期间内计算赔偿。(四)本附加险赔偿天数未到达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须对每次事故赔偿的天数进行批减;赔偿天数一次或累计到达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五)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3天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日赔偿金额。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第一条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特种车辆的以下损失:(一)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二)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不变。第二条本附加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1、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或照料车体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车上人员在车体以外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二)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三)驾驶员的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第三条赔偿限额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责任限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车上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二)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三)发生超载的,按以下公式赔偿:赔款=[核定的赔偿金额x投保座位数/车上实际载客数]x(1-20%)。核定的赔偿金额是指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第四条(一)中约定的赔偿方法核定的赔偿金额。2、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缺少、死亡、腐烂、变质;(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三)驾驶员的成心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装载货物的损失;(四)车上人员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法违章所载货物。第三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三)发生超载的,按以下公式赔偿:赔款=[保险损失金额x核定装载量/车上实际装载量]x(1-20%)。保险损失金额的计算以该附加险责任限额为限。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二)驾驶员成心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三)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第三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4、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本身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直接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局部,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以下损失或赔偿,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有毒气体对人体的伤害;(二)对环境的污染;(三)保险车辆本身及所载货物遭受污染。第三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第四条赔偿处理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5、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本车乘客的伤残或孕妇流产,受害当事人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受理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第三者疾病、自然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人身伤害;(二)在交通事故中合格驾驶员无事故责任;(三)保险车辆与第三者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的人身伤害。第三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次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第四条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附加险:以下附加险可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根底上投保,也可在单独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根底上投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标准。1、根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根本险条款规定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本附加险中根本险是指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率和免赔金额;(二)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应扣的绝对免赔率;(三)根本险条款中规定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局部。第三条本附加险无免赔率。2、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附加险条款规定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本险项下规定的免赔率和免赔额;(二)全车盗抢险和他人恶意损失险的绝对免赔率。第三条本附加险无免赔率。3、驾驶人员伤亡补偿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上驾驶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驾驶人员携带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人身伤亡;(二)驾驶员的成心行为、违法行为;(三)驾驶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四)驾驶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第三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但最高以10万元为限。第四条赔偿处理(一)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二)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第四局部释义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2.拖拉机:指轮式拖拉机以及约定的轮式及履带式农用机械车、变形拖拉机。3.特种车辆:指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4.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5.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本钱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6.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7.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8.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9.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10.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毁损,或保险车辆损失严重而失去修复价值,或保险车辆修理费用到达或超过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本公司推定全损。局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未到达上述全部损失情况的损失。11.在营业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收费性修理厂、养护场(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修理、保养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12.新车购置价: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13.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缺乏一年的局部,不计折旧。14.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整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查获、收缴之日止。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17.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抢救费、保护费、整理费等。18.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确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当的事故责任损失。19.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于本保险条款中载明的相关因素使本保险风险责任增加,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条款约定,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局部与全部损失的比率。20.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21.无赔款优待:只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平安驾车,对过去保险年度未出险的在续保时实行减收保险费政策。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22.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受害者。

摩托车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第三条本保险分为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释义三局部。对于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当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受害者。第五条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第一局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第七条因第六条所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后,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但以责任限额的30%为限。责任免除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摩托车拖带其他物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成心或违法犯罪行为;(三)摩托车停放时翻倒以及摩托车上的零部件、货物的坠落、脱落、倒塌、泄漏、腐蚀;(四)保险摩托车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五)精神损害赔偿。第九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暴力行为;(二)地震,核反响、核辐射及各种污染;(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摩托车;(五)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第三者财产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六)没有驾驶证,或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保险摩托车;(七)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摩托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八)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九)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十)保险摩托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十一)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应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当的损失;(十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保险公司批改,保险摩托车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十三)重复保险比例分摊中应由其他保险公司承当的局部。第十一条以下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额;(二)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数据丧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三)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赔偿限额及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确定,但最高以20万元为限。第十三条保险费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保险费率规章以年费率计收。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本公司在承保时应履行条款告知义务,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法、免赔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六条接到出险报案后,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本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或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核定损失范围和金额。第十七条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二)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四)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依据本合同应予以赔偿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摩托车的情况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本公司提出的与确定投保事项有关的询问。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摩托车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否那么,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摩托车被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那么,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摩托车,否那么,本公司视作保险合同终止。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和通知本公司。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本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向本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或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意见后,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必要单证。否那么,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本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那么,本公司一经查实,将拒绝赔偿。如果因此已赔偿的,本公司有权追回被骗取的保险赔款。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伤者的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损失清单、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及其他有关费用单据,并留存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六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的,以修复为主。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定的局部,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向受害者私自作出的承诺、赔款,本公司也有权重新核定,且对超出保险事故赔偿的局部拒绝赔偿。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财产损失后的剩余局部,经双方商定后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赔款时扣除。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当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事故责任比例认定,或由事故双方自行处理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当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当事故责任的30%。第二十九条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及风险增加情况,本公司在承当相应赔偿责任时,按以下标准扣除相关绝对免赔率:(一)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为5%;(二)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发生保险事故时,非营业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营业运输的,加扣10%的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三)上述绝对免赔率扣除金额不低于100元。第三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式赔偿:(一)保险摩托车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或等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绝对免赔率)×(1-风险增加绝对免赔率)。(二)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本公司仅对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局部的损失,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内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摩托车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后,本公司按照本公司保险单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与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所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上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当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十三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三十四条本保险一次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由于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本公司不再负责。第三十五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应予以退保,但须按保单保险费的3%扣除退保手续费。(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本公司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到期责任局部的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123456789101112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三十七条保险摩托车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约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承保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局部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一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底上方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条款与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摩托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摩托车上的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第三条责任免除(一)车上人员在车体以外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二)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三)驾驶员的成心行为、违法行为;(四)未缴纳附加险保险费。第四条赔偿限额车上人员每人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摩托车的核定载客数为限。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车上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二)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三)发生超载的,按以下公式赔偿:赔款=[核定的赔偿金额x投保座位数/车上实际载客数]x(1-20%)。核定的赔偿金额是指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第五条(一)中约定的赔偿方法核定的赔偿金额。第三局部释义1.在营业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指保险摩托车进入收费性修理厂、养护场(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修理、保养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2.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收缴该车之日止。3.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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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0.综合新闻中心离婚时未过户 车辆肇事她替前夫背黑锅 (2012年5月16日 05:10) 千万存款一个月内“缩水”成一元14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 (2012年5月16日 04:19) “201”奔南海与“981”会合 (2012年5月16日 今年来洪涝灾害损失偏重 (2012年5月16日 03:34) 旧城人口迁新城安置房由旧城管 (2012年5月16日jvzquC41pg}t0|npc0ipo7hp146246:/38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临时修理扩展临时修理扩展条款临时修理扩展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200个) 本附加险条款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jvzquC41yy}/kjhjkpg/ew4ctv532:=131>0c{ya95=4a:53:6=/j}rn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附加险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K36.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K37.起重、运输机械扩展条款 K38.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K39.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K40.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K41.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K42.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K4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4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4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jvzquC41yy}/kjhjkpg/ew4ctv532:<1345258ftva:59Ad;98;80qyon
3.紫金财险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jvzquC41yy}/|tnpi0ipo8hct1oofn}0ljznn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盗窃扩展盗窃扩展条款A(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碰撞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jvzquC41yy}/kjhjkpg/ew4ctv532:<1345268ftva<3:Bd;:8;70qyon
5.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内陆运输扩展内陆运输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地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jvzquC41yy}/kjhjkpg/ew4ctv532:=131>0c{ya95;4a:53:5>/j}rn
6.中国人民财产签发机动车出境综合商业保险全国首单同时,针对出境保险实际特点和需求,又有所创新,在条款体例方面,保留原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四大主险,精简附加险条款种类,保留“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在条款jvzquC41yy}/isgyu4dqv3ep1yuc}nercmfu872396:2@4pgymy7Bg2c37g/:;727>857xjvor
7.金融保险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六)其它特约或扩展条款 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2.特种车辆固定机具、设备损坏扩展条款 3.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 4.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5.整车更换特约条款 6.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 保险单明确载明的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附加险条款、 特约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jvzquC41fqi/okfnkd4dqv4o1xofy85ehh869;k5eel5gli49fk99lf994h47;3jvor
8.保险理赔申请书范文2014年5月13日,申请人就公司的混凝土泵车(使用性质:其他非营业车辆)向被申请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损失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14XX047245和PDAA20XX0612。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K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6442:/j}rn
9.买大型车辆保险需慎重选择保险公司车险案例大型车辆保险在商业车险方面与普通车辆的基本险相差不多,也可以承保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主要区别就在于附加险上,其附加险有: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责任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jvzquC41ejkykjs0|juoijs0eqs0ejxvng5{kzp1ctmk86225<627mvon
10.财产险常用附加条款中英对比.pdf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InlandTransitExtensionClause(B)33 数据损失澄清条款/ITClarificationClause34 地崩与地陷条款/Landslip&SubsidenceClause34 遵守法律规定保证条款/LegalRequirementsWarranty35 雷电扩展条款/LightningExtensionClause35 车辆装载物扩展条款/LoadedPropertyExtensionClause36 jvzquC41yy}/vjtfqey/exr1r/>39<<:549/j}rn
11.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BX20112209) 在售 产品说明书 6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附加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BX20112208) 在售 产品说明书 62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jvzquC41yy}/eqnpcj{bpxsi0eun0ls1eczfixw{13?30qyonAiynkB72
12.守护安康承保规则(全文)10)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恢复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缴付自保险财产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费。 11)错误和遗漏条款 承保时应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要求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其错误和遗漏应立即如实向保险人申报,订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2)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承保时应注意承保财产与当地城市发展jvzquC41yy}/;B}wgunv0lto1y5ghs}vfsypgy50jvsm
13.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全文)32、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24H01F23090923; 33、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24H01F24090923; 34、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A24H01F25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jvzquC41yy}/;B}wgunv0lto1y5de~slq7;m3:u0jvsm
14.神州高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 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民生证券就神州高铁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仅对已核实的jvzquC41uvudm7xvqeqtvjw0eqs0pxykeg5KE;537382:9522571;h720unu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