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_人身损害_免费咨询_广州律师
第一百二十六条【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一款】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对比解读
◆保险责任
将新能源汽车在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均纳入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责任免除
新增“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电池衰退;
(2)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可选择投保“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其他免责情形与示范条款(2020版)相同。
◆车损险总赔款计算实务操作
1.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全部损失时,赔款计算如下。
(1)如果被保险人申请按常规索赔方式(即非代位求偿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
车损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赔款-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
车损赔款=(保险金额-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交强应赔付本车施救费金额)×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2)如果被保险人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
车损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赔款-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车损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车损赔偿金额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施救费赔偿金额
其中,核定施救费=合理的施救费用×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最高不超过新能源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下同)。
2.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1)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常规索赔方式(即非代位求偿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
车损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 (1-绝对免赔率)
车损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应赔付本车损失金额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交强应赔付本车施救费金额) × 被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比例
(2)如果被保险人申请车损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按以下公式计算:
车损险总赔款=(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绝对免赔额)×(1-绝对免赔率)
车损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车损赔偿金额
施救费赔款=核定施救费-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施救费赔偿金额
3.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赔付及应追偿赔款计算如下。
车损险被保险人向承保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索赔方式时,承保公司应先在车损险项下按代位求偿索赔方式计算出总赔款金额并支付给被保险人,然后再向各责任对方分摊应追偿金额;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代位公司先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即行业间代位追偿),不足部分再向责任对方进行追偿。
(1)车损险承保公司代位赔付后,按以下方式计算和分摊应向责任对方追偿的代位赔款金额:
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代位求偿方式下车损险总赔款金额-按常规索赔方式车损险应赔付金额
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向各责任对方计算分摊追偿金额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先交强、后商业;二是交强险赔款计算按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执行,按照有责、无责分项限额计算;三是超出交强险部分,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对方的追偿金额。
①代位方首先向责任对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进行追偿。
应向某一责任对方交强险追偿金额=按照行业交强险理赔实务计算出的该责任对方交强险应承担本车损失的赔偿金额。
②超出交强险财产分项限额部分的,责任对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代位方向责任对方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公司进行追偿。
代位方应追偿代位赔款金额减去应向各责任对方交强险追偿金额后,按各责任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计算向各责任对方的追偿金额。
③如果在责任对方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追偿后,不足以偿付代位方应追偿金额,代位方可继续向责任对方追偿。
(2)车损险被保险人从代位保险公司得到赔款后,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可以继续向责任对方进行索赔。
说明:
①“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是指被保险人从所有三者以及三者保险公司已经获得的赔偿金额,车损与施救费分开计算。
②“绝对免赔率”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率。
③“绝对免赔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时确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金额。
④施救费用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实际施救费用”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合理施救金额。施救的财产中,如含有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⑤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⑥“实际修复费用”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修复费用。
⑦客户投保时选择绝对免赔额时,如果车损险总赔款计算结果小于0,则车损险总赔款按0赔付。
【第二款】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比解读
◆保险责任
将“意外事故”扩展为“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将“使用”明确为“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即: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或作业期间起火燃烧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与示范条款(2020版)相同。
◆商业三者险赔款计算实务操作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绝对免赔率)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绝对免赔率)
3.主挂车赔款计算
(1)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主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挂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总赔款限额以主车与挂车第三者责任限额之和为限。
主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主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应承担的赔款=总赔款×〔挂车责任限额÷(主车责任限额+挂车责任限额)〕
挂车未投保商业险的,不参与分摊在商业三者险项下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2)当挂车承保2014版条款时,达到赔偿限额的,按照各自保单条款中的约定计算赔偿。
4.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连接事故的赔款计算
(1)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共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按照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的限额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赔款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险赔款的赔款总和以这两个险别责任限额之和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如能认定由新能源汽车或充电桩单独发生保险事故,在各自责任险项下赔付。
(2)当非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不可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①“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②“绝对免赔率”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率。
③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视同其投保了交强险进行计算。
④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造成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人身伤亡的,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⑤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共同发生保险事故,各险别的赔付顺序为: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为第一顺序;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为第二顺序。各险别赔偿限额累计计算。
⑥当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单独发生保险事故(未与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各险别的赔付顺序为: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第一顺序;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为第二顺序。各险别赔偿限额累计计算。
【第三款】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对比解读
◆保险责任
将“意外事故”扩展为“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将“使用”明确为“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即: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或作业期间起火燃烧造成车上人员损害的,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与示范条款(2020版)相同。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款计算实务操作
1.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的赔款分别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的赔偿限额。
(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大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绝对免赔率)
(2)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小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绝对免赔率)
2.每次事故赔款金额=每次事故每座受害人赔款之和。
说明:
①“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等于每座受伤人员通过除本车外其他肇事车辆交强险得到的赔款之和。
②当乘客受害人数超过承保的乘客座位数时,应以投保的座位数为限。
③“绝对免赔率”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时约定的免赔率。
◆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与2020版示范条款险种设计对比分析
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险种设计对比分析一览表》
汽车1基
险车辆损失保险√√√√同机动车;
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专属盗抢险2商业三者险√√√√3车上人员责任险√√√√4全车盗抢险——√√——1附
◆险种设计对比分析解读
(1)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的主险设置与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一致,均为车损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3个主险险种,同机动车损失保险一样,全车盗抢险被纳入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无须单独投保。
(2)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的全车盗抢未被纳入特种车损失保险和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需单独投保全车盗抢险。
(3)新能源汽车示范条款与2020版示范条款共设置附加险16个。其中,全部通用附加险种3个,分别为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与新能源汽车通用附加险7个,分别为车轮单独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机动车专属附加险1个,为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别条款;特种车专属附加险2个,分别为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和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新能源汽车专属附加险3个,分别为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七条【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附加险条款】
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共设置了13个附加险。与示范条款(2020版)相比,删除了“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1个附加险,新增“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3个附加险。
【第一款】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保险责任
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赔款计算实务操作[]
投保时选择本附加险,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及施救费用,参照主险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赔款计算方法,在本附加险中进行赔偿。
【第二款】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
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责任免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赔款计算实务操作
(1)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当“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等于或大于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时:
赔款=保险金额
当“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小于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时: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2)赔偿后,批减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中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计算,定损、理算赔付时以保单剩余的保险金额为限。
说明:
①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③“实际修复费用”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修理金额。
【第三款】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赔款计算实务操作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款计算结果小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3)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连接事故的赔款计算
①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共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按照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的限额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赔款与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险赔款的赔款总和以这两个险别责任限额之和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如能认定由新能源汽车或充电桩单独发生保险事故,在各自责任险项下赔付。
②当非同一被保险人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连接使用时不可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释义条款对比解读】
◆新增术语释义
1.【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2.【外部电网故障】指外部电网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状态。
3.【电池衰减】指动力电池不能满足特定的容量、能量或功率性能标准。
◆相同术语释义
1.【车辆使用过程】指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新能源汽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对比解读:示范条款(2020版)术语表述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本释义新增了“充电”作为使用范畴,纳入保险责任。
2.【参考折旧系数表】
表1: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
表2: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凡涉及新车购置价区间分段的陈述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对比解读:(1)将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系数按新车购置价标准予以区分;(2)10座以上客车、9座以下营业性客车以及其他新能源汽车的折旧系统与示范条款(2020版)相同。
◆参考文献
——选自《机动车保险诉讼法律实务》,余香成著,2022年3月增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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