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条件——以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的
社会条件——随着国家的形成。
无偿性——决定强制性:有偿关系,就不必也不能强制征税了。
强制性和无偿性——内在地要求规范性:没有税收的规范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
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某种形式认定为税收的前提——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伴随着国家的产生,与国家相生相伴,实现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4.如何正确地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征税的依据?
市场失灵——资源配置、经济稳定、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市场失灵。
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需要政府恰当地发挥干预经济活动的作用。
5.税收的基本职能有组织收入职能、调节分配职能和调控经济职能。
组织收入职能——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是政府取得公共收入的最有效、最主要的形式,也是税收存在的最基本的依据。派生出税收的调节分配职能和调控经济职能。
调节分配职能——是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指政府利用税收手段实现收入再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正、改善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调控经济职能——是指政府通过设计特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特定的税收政策,来对宏观经济运行发挥反作用,以促使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
通过税制设计,在经济通货膨胀时,使税收能够自动增加,从而抑制总需求;
在经济停滞时,使税收能够自动减少,从而刺激总需求。
自动稳定器作用的税种收入占有比重高——对收入弹性大,对宏观经济波动的自动稳定作用就比较强。如:累进税率
自动稳定器作用的税种收入占有比重低——对收入弹性小,对宏观经济波动的自动稳定作用就比较弱。如:一般比例税率甚至从量计征的间接税
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宏观经济形势,相应采取灵活的税收政策,以减缓经济波动,谋求实现既无过高失业又无恶性通货膨胀的稳定增长目标。
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增税(提高税率、取消减免税以及设置新税)和减税(降低税率、免税、减轻税额以及废止旧税),或者同时辅之以政府支出的减少或增加。
财政原则——必须有利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
要求做到:1、税收收入充足;
2、收入规模适度。
公平原则——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其经济情况或纳税能力相适应,并且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协调。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流转税改革:改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增值税和消费税双层配合的流转税制结构,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对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改革: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盈利水平低的企业设定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调整和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企业所得税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
——农村税费改革从2003年在全国推开(2000年起在安徽全省进行试点),200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停征农业税,2006年废止农业税(含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2006年4月开征烟叶税,取代原先针对烟叶开征的农业特产税。
——2007年开始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
2.完善营业税制;
3.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4.最终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
5.完善资源税制;
6.开征现代化的房地产税;
7.开征社会保障税;
第二章税收负担
1、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指国家征收的税款占税源数量或税基的比重,反映国家取得的税款与新增产出之间的内在关系。(税款/税基)
一是宏观税负:包括国家宏观税负的总体情况、地区税收负担、行业税收负担、各税种宏观税负等内容
二是微观税负:包括企业总体税负、企业税种税负、企业产品税负、个人税收负担等内容。
2、影响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
(1)经济因素————经济发展总水平、经济结构影响、经济效率和效益影响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等四个方面;
(2)税收政策因素————国家职能、政府收入取得方式、产业政策以及地区发展战略等四个方面;
(3)征管因素————对实际税收负担的高低起决定性影响,征管水平高,则税收负担高,征管水平低,则税收负担低。
3、中国宏观税负的特征:
一是目前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国宏观税负总体水平是随人均GDP增长而持续增长的趋势。
二是政府收入渠道多,非税收入比重高。税负水平进行国际比较时,要用中国预算内外政府收入负担率进行比较。
中国宏观税负综合成因:
——经济因素:中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价格上涨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累进性税种推动宏观税负上升;涉外税种优惠到期
——税收征管因素: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不断提高等;
4、中国税负进行国际比较
————简单比较:目前中国税负总体水平与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税负相比,仍然偏低。
————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分析。政府收入渠道多,非税收入比重高
5、中国地区税负差异:
(1)地区税负平均水平差异大、
(2)地区税负上升幅度差异大、
(3)地区税负贡献差异大。
主要成因:——经济因素体:体现在地区生产力水平、地区经济结构差异、地区对外依存度差异以及地区经济效益差异;
——政策因素:体现在税收与税源地区性的背离;
——征管因素:体现在各地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差异。
6、行业税负的主要内容(与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分类相对应):,
——五个方面:产业税负、门类行业税负、大类行业税负、中类行业税负以及小类行业税负,小类行业税负即同业税负。
影响行业间税负差异的主要因素:
——行业内部结构性差异:行业内部小行业的税负高低差异、行业内部产业集中度差异
——政策差异:税收政策差异、产业政策差异和价格政策差异等
——征管水平差异:各地区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差异。
各行业间的效率和效益的差异总是存在的,因而行业的赢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差异也是行业税负的影响因素。
7、企业总体税负(缴纳的全部税款/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经济因素: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企业产品结构、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以及企业所处行业和地区等情况;
——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企业所处行业、地区和产品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体现出来;
——征管因素:体现在实现税收由潜在形态向实在形态的转化上,具体表现为能将企业的应征税收在多大程度上变成入库税收。
税种
征税对象
增值税
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
消费税
特定消费品
营业税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关税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资源税
矿产资源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资源税类
房产税
房产(财产税类)
车船税
车船(财产税类)
印花税
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行为税类)
契税
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财产税类)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它所得和清算所得
个人所得税
十一个应税所得,具体略
按税负能否转嫁
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和间接税(流转税)
按税收缴纳的物质形态
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
按税收计算标准
从量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从价税
按税收收入归属
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按税收与价格
价内税(营业税)和价外税(增值税)
按征税对象
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由若干不同性质和作用的税种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有机组织而成的税收结构体系。
——不同税收类别、 同一税收类别内部或不同税收类别的各个税种、各个税制要素之间相互地位和相互关系; (主要集中在税种结构上: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辅税种配合等问题)
税制结构具体表现——税种之间的税负结构、功能结构等等。
——税负结构是税制执行的结构,可以用来衡量各税种的地位作用、税收结构的合理化程度、税收制度的优劣程度,可以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在税制中的实现程度。
影响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
经济、体制、政策目标、管理、其它因素(如政治因素等)。
流转税
所得税
征税对象
商品或劳务流转额
所得额
从公平角度考虑
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与实际负担能力相脱离,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公平性不足
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以起征点和免征额照顾低收入者,强化高收入者的纳税义务
从效率角度考虑
对商品价格和商品自由流动产生影响,不利于市场机制有效发挥
富有收入弹性,对经济活动干预较少,但征税成本高,累进制也会产生非中性影响
从资源利用效率上看
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程度要小,多实行比例税率,计税相对简单,征税成本较低
与前相反
从聚财功能角度考虑
流转税课征普遍,税基广泛,组织收入作用突出,对征管能力要求较低,具有收入稳定、可靠、及时等优点。
依照纳税者能力状况征收的,随经济增长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同比例增长,所得税征管难度大,聚财功能弱于流转税
不同国家使用差异
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以现代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调节社会分配
发达国家多采用现代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稳定的财力保障
1、结合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有广义上的税法和狭义上的税法之分。广义上的税法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就税收事项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的税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税收事项制定的法律。一般来说,税法是指广义上的税法。税法是综合性法律部门,主要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和税收处罚法构成。根据大陆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法律传统,由于税法所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总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权政府机关,因此在此种意义上税法应当属于公法。
税法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税收关系是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既包括国家或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也包括司法机关等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其他税收关系。第二,税法是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集合体。在税法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各税种法主要是对税收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属于实体法规范。而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还需要特定程序规范予以保障。第三,税法规范具有成文性与强行性。税法规范常采取成文法的形式对税收事项作出安排。税法体现着国家的单方面意志,征纳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行使权利(力)和履行义务,税法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答:税法的法律渊源是指税收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是以税法制定机关为标准对税法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其具体内容有:(1)、宪法。《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并成为其他税收立法的基本依据。(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税收基本制度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税收基本制度领域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根据税收法律授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还可以根据需要就非税收基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法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批准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暑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命令、通知、公告、批复、意见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中央的授权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8)、条约、协定、税收安排。
答:(1)、税收法定原则。税法的适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法律优位原则。税法效力等级依次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和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处于同一效力位阶的前提下,对同一税收事项,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法。(4)、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新税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或者行为,仍然适用旧法。而涉及税收征管程序的税法,原则上自生效之日起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和征纳程序事项。(5)、实质课税原则。适用税法时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如果具体事实的形式与实质不一致,则不应依照形式,而应依照其实质加以判断。(6)、信赖保护原则。纳税人因信赖税务机关的行为,而其就社会经济生活作出安排者,应当受到保护,以维护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
答:(1)、文义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进行具体阐述。税法解释首先应当按照税法条文的文义进行。(2)、系统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或者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系统解释应在法律条文含义不清楚或者不确定的情况下使用,并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3)、目的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意在配合文义解释确定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4)、历史解释。该解释方法是指通过对立法背景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解析推知立法者的意思。文义解释或目的解释应当考虑历史解释的方法,综合做出判断。(5)、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扩张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正确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限缩解释则是指法律条文之文义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真意,乃限缩法律条文之文义,以正确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实际上是文义解释的具体方法。
答: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即税收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规范何时开始生效实施、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约束力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一般而言,税法的效力及于税法制定机关所管辖的领域。一般情况下,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税法在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区域性税收政策适用于特定区域。地方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法,在本地方行政区域内有效。税法的对人效力是指税法可以适用的纳税主体范围,其实质上就是一国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一般来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及属地与属人相结合原则。
1、中国税收立法权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何不同?
答: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税收立法权突出表现为两个主要特点:(1)、与单一制国家相一致,税收立法基本上采用单一体制,即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由中央行使。按照立法法规定,税收基本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2)、税收立法以授权立法为主。授权决定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授权机关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并不得将该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答:由以下主体行使:(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6)、地方人民政府;(7)、其他主体。
答:(1)、税款征收权;(2)税收减免权;(3)税务检查权;(4)税务处罚权;(5)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6)其他税务管理权。
答:(1)、公安机关,主要职责是办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涉嫌税收刑事犯罪案件;(2)、检查机关,主要职责是针对偷税、抗税、骗税和其他税收刑事案件行使税收司法权,享有批准逮捕权、直接受理案件侦查权、公诉权、抗税权。(3)、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确定案件当事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何种惩罚。除以上税收司法权主体外,法律和事实上还存在着另外一个主体,就是监狱管理机关,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答:税法解释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就其宗旨、意图、含义和具体适用作出阐释、说明以及规范,确保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得以全面、完整实施的权力。税收解释权的特点是:(1)普适性;(2)多元性;(3)授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