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是指以国家现行的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税务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需要,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并将会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与企业纳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制度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它对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权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有以下五个特点。
1.法律性 它是指税务会计必须以国家现行的税收制度为依据,对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
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环境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与国家现行的税收制度不一致时,税务会计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做到依法计税、依法纳税、依法减免。因此,法律性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主要标志。
2.广泛性 它是指税务会计的处理原理、原则和方法广泛适用于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部门,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广泛性。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中的工业、商品流通企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各个行业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纳税人。
3.统一性 它是指同一个税种的税务会计对国民经济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以及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核算和监督时具有一致性。
在税收制度构成要素中,如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征纳办法等方面,只要是同一个税种,不分纳税人的行业、部门,以及所有制形式,均适用于统一的规定,从而决定了税务会计对纳税行为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统一性。
4.独立性 它是指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
在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各自的准则和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从而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与税收制度对企业资产的处理以及对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上均存在着差异。税务会计要求按照税收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处理,从而体现了税务会计的独立性。
5.筹划性 它是指税务会计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重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企业在税收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对各项涉税的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减轻税负,提高盈利水平。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会计学科体系。税务会计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它植根于财务会计之中;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的会计基本假设、核算方法和程序是一致的。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会计只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一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税务会计则是借助于财务会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方法,按现行税收制度进行各种税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核算的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真实、完整地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所有者权益变动等有关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以利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有效的决策。其核算的目的具有多元性。而税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并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其核算的目的具有单一性。
2.核算的范围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的范围是企业以货币表现的全部经营活动,全面核算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其核算的范围具有广泛性。而税务会计核算的范围仅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税业务部分,以全面核算和监督企业各项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和缴纳等情况。其核算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3.核算的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财务通则》等各种法规,处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要求会计信息的真实税务会计完整。而税务会计核算除了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外,还受到税收制度的约束。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当企业会计准则与国家现行税收制度不一致时,必须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以保证应纳税款核算的准确性。
4.核算的基础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务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为基础的,以保证税款的及时缴纳,并兼顾企业税款的支付能力。这种核算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两者在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计量上的不同。
5.核算的计量要求不同 财务会计核算通常采取按历史成本计量;但在企业的资产发生减值时,可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取按市场现行价值计量。而税务会计核算必须采取历史成本计量,不考虑资产减值的因素。
三 、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
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纳税活动而引起的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退补和罚款等一系列的税务资金运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系列的税务资金运动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经营成果以及税款的计算、申报、减免和缴纳。
(一)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它既是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的直接依据,又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企业经营收入核算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各种应纳税款形成和计算的准确性。因此,准确地核算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收入是税务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二)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耗费和支出。它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其经营收入的差额为企业的营业利润,它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合法和准确,直接关系到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的准确性。因此,准确地核算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税务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三)经营成果
经营成果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它由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个部分组成。企业确定的利润总额正确与否会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及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的准确性。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当期的利润总额往往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这需要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予以调整。因此,准确地核算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成果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
(四)税款的核算、申报、减免和缴纳
由于不同类别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方法各不相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差异,因此,各种应缴税款的计算、减免和缴纳的方法也不一致。应严格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准确地计算、申报、减免和缴纳各种税款,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这一系列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变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这是税务会计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税款减免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四、税务会计的职能
税务会计的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本身所固有的职责和功能。税务会计是一门专业会计,与国家税收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它除了具有会计的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税务筹划职能。
(一)核算职能
核算职能是指税务会计以国家现行的税收制度为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税务资金运动,包括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减免和缴纳等内容,以价值形式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纳税活动,为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会计的一系列核算方法,对企业各种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减免和缴纳等税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使《企业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收制度中存在的差异得到适时修正,以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
(三)筹划职能
筹划职能是指税务会计通过对税务活动事先所进行的筹划和安排,使企业在不违反税收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化纳税负担,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税务会计的作用
税务会计的作用是税务会计职能在一定的运行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促使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税务会计是将税收制度和会计融为一体的专业会计。它既能促使企业按照税收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各种税款的计算、申报、减免和缴纳,履行纳税义税务会计务;又能促使企业客观地分析各种税款的缴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从而有利于企业适时地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生产、调节消费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二)反映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税收制度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核算企业各种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减免和缴纳的情况,反映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务会计核算资料,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解缴入库,保证出口退税业务以及减免税待遇的真实性,从而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税收是企业外部经济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时不能忽略的客观条件。税务会计通过积极的税务筹划,运用税收制度中的相关条款,充分享受包括减免税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六、税务会计的原则
税务会计作为一门专业会计,除了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四项原则。
(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指税务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制度,严格按照税收制度来规范纳税行为。
税务会计所反映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税款计算是否准确,纳税是否及时,判定的标准只能是现行的国家税收制度。税收制度会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而有所变更。因此,税务会计必须坚持按照国家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人员认真研究税收制度,以国家现行税收制度作为税务会计工作的指南,并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企业的税务资金的运动。
(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税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适度引用收付实现制,以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和稳定。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的形成和责任的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凡是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是否收到和付出现金,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而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收到和支付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凡是本期收到的现金收入和以现金支付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归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企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和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然而税收制度要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和稳定,对于有些收入和费用要求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比如,税收制度中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虽然,税务会计将收取的预收款列入“预收账款”账户,没有作为销售收入处理,但是预收款仍应根据税收制度的规定,作为销售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又如,税务会计根据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将其确认为费用入账,而税收制度却认为坏账只有在发生时、存货只有在被耗用或者销售时才能确认费用,因而税务会计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税收制度的要求予以调整。因此税务会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三)配比原则
因果配比是指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对此,税收制度中作了多项规定: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二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时间配比是指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当期的收入应在当期申报,收入逾期未申报者,以偷税论处,并加收滞纳金。当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当期未扣除的,原则上不允许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补扣。
(四)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原则是指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以及在记录收入、收益、成本和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核算方法。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税负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着现金的流出,因此,税务会计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收制度的含义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指国家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总和。它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税收制度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简单型税收制度和复合型税收制度。简单型税收制度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复合型税收制度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结构复杂的税收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复合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确立的。因此,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在经历了多次较大的改革后才形成的。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减税、免税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1.法人 它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财产、并能以其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取得利润的营利性企业以及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
2.自然人 它是指能够独立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个人。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和多重国籍人。
3.扣缴义务人 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主体,而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中介,一般在税源分散或纳税人分散时,通过扣缴义务人征税有利于源泉控管。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纳税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的物或行为。通过规定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均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三)税目
税目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体现了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以及酒精、化妆品等14个税目。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由于征税对象简单而明确,就没有另行规定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最活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比例税率 它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均采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的不同纳税人的税负相同,有利于鼓励规模经营和公平竞争;税款计算方便,有利于企业核算和缴纳。其缺点是不分纳税人收入的多少、生产条件的优劣,均按同一税率征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2.定额税率 它是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通常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我国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部分的消费税等均采用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的优点是税率不受征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有利于促使纳税人将产品升级换代,增加收入。
3.累进税率 它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并且税额的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长幅度。累进税率按其计算方法不同主要可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
(1)超额累进税率 它是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2)超率累进税率 它是指将征税对象的相对率划分成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的优点是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随征税对象的变化作累进增减,便于贯彻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以充分发挥调节纳税人收入水平的作用,而且适应性强,灵活性大。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纳税环节的多少不同,可分为单环节征税和多环节征税两种。
1.单环节征税 它是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如我国的资源税只在开采环节征税。
2.多环节征税 它是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过程中,每个环节均要征税,如我国的增值税在每个销售环节均按增值额征税。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为了体现税收的固定性,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需要在税法中明确纳税期限。纳税人各个税种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八)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扶持政策,是税率的重要补充,它将税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以便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实行不同层次的减免,有利于全面地、因地制宜地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
(九)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欠税、偷税、骗税和抗税等。
1.欠税 它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欠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还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 它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向纳税人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骗税 它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对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对纳税人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并对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抗税 它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于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税收制度的分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较大的税制改革逐步演变而来的,按其性质和作用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
(一)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是指以流转额和服务收入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款。它主要在生产、流通领域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二)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是指以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量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款。它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所得税类
所得税类是指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款。它主要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特定目的税类
特定目的税类是指以特定对象或特定目的的数额或数量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款。它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
(五)财产行为税类
财产行为税类是指以某些财产和行为的数额或数量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款。它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财产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契税。
(六)关税类
关税类是指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价值征收的税款。它主要是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发挥调节作用。关税类只有关税一种。
以上各个税种中除了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他税种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