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伤!包茂高速桂林阳朔·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客车半挂车

近日,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公布《G65包茂高速桂林阳朔“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 12月 11 日 4时 38分许,在 G65包茂高速阳朔县往桂林市区方向 2553km+300m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后,继而与前方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 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G65包茂高速桂林阳朔“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 12月 11 日 4时 38分许,冯某某驾驶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65包茂高速行车道由阳朔往桂林方向行驶至2553KM+300M处路段时,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与同向在前行驶的万某驾驶的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相撞后将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挤压至前方同向同车道内低速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 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下方,造成万某、万某 1、张某 1、张某 2、张某 3、万某2当场死亡、田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 12月 11 日 4时 47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三大队”)值班手机接广西桂梧高速公路桂阳段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阳投资公司”)监控中心电话报称:公司通过视频巡逻发现,在 G65包茂高速阳朔境内桂林往阳朔方向 2553km+300m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大货车与一辆小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当事人没有报警,其它情况不详。高速交警三大队值班人员接报后立即出警赶赴现场,于4时 53分驶出大院门口,5时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小车严重变形有人员被困,出警人员立即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 120急救、消防、邦田救援到现场。高速交警三大队大队长石全有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处置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组织大队其他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同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组织警力增援高速交警三大队,开展事故现场勘查、交通管制疏导及善后处理工作。因三车发生碰撞后小车受损严重,经赶到现场的消防、医务人员抢救发现小车车上 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阳朔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接报后,市长李楚带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莫一格,阳朔县委书记周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文宝、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唐昕、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建新、桂林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主任韦焯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支队支队长蒋雁军等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听取事故处置情况,传达各级领导批示,提出下一步工作重心及防范措施。由于该事故汇报及时,领导到位,指挥得当,行动迅速,事故得到了妥善处置,死者、伤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无生命危险,没有因事故处置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经评估,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万某(死亡),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2.万某 1(死亡),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3.张某 1(死亡),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4.张某2(死亡),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5.张某 3(死亡),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6.万某2(死亡),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二)受伤人员情况

田某某(受伤),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三)直接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700万元。

(一)驾驶人员情况

1.驾驶人员驾驶证情况

(1)驾驶员冯某某,身份证号:220322××××××××××10,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220300××××××,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初次领证日期:1994年 10月 1 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 10月 1 日至 2025年 10月 1 日,审验有效期至 2024年 10月1 日。

(2)驾驶员周某某,身份证号:432325××××××××××76,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32300××××××,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鸬鹚渡镇,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 9月 1 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 9月 1 日至 2025年 9月 1 日,审验有效期至 2024年9 月1 日。

(3)驾驶员万某(死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驾驶证号:522630××××××××××80,档案编号:441904××××××,准驾车型 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 6 日;有效期至:2032年 7月 6 日。

2.驾驶人员酒驾、毒驾检验情况

驾驶员冯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驾驶员周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驾驶员万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驾驶员冯某某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

驾驶员周某某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物流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4。

2017年 5月 19日,远航物流公司与冯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将名下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卖给冯某某,但事后该车一直未过户,至事故发生时,车辆所有人仍为远航物流公司。

(2)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3)湘 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周某某,品牌型号:欧曼牌 BJ4259SNFKB—XJ。

(4)粤 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鼎天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华鲁业兴牌 HYX9400TJZE。

(5)粤 S8E9C3号,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张某4,品牌型号:夏朗/WVWLS57N。

2.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①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部分转向装置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变形,整车因受损无法实现正常转向、制动性能不合格、整车供电系统受损、灯光装置无法通电检验、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有效;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其外廓尺寸未超出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中的外廓尺寸。

②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合格;粤 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其外廓尺寸未超出粤 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中的外廓尺寸。

③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无法实现正常转向,制动液壶及其管路等制动部件损坏、部分制动液外泄,前后制动盘表面及制动摩擦块完好、未见异常,整车灯光装置无法正常通电检验。

(2)车速计算情况

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车速检验鉴定:

①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时段时刻(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 96km/h。

②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时段时刻(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 38km/h。

③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段时刻(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依据现有材料进行车速鉴定。

(3)车辆装载情况

经收费站过磅称重、货单等证实:

①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整备质量 8805kg,准牵引质量40000kg,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整备质量 7000kg,核定载质量 33000kg,整车实载 44100kg,不存在超载行为。

②湘HB248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整备质量 8805kg,准牵引质量40000kg,粤 BEA16挂号整备质量 5500kg,核定载质量 34500kg,整车实载 44100kg,不存在超载行为。

③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事发时实载 7人。

(三)事故有关的企业情况

1.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2.事发路段运营企业情况

桂阳投资公司是事发路段运营公司,公司住所:桂林市阳朔县高田镇鹤岭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某,成立日期:2023年 7月 4日,营业期限:2023年 8月 15 日至 2027年 8月 14 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1225569R。

(四)道路环境情况

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 G65包茂高速阳朔往桂林方向2553km+300m处,同向两条行车道,道路设有应急车道、加速车道、道路分道虚线,道路两侧有波形防撞护栏,中央隔离花圃,2553km+150m处有监控设备。该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在服务区出口路段,一般弯道,无路灯照明,限速120km/h,大型车辆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天气阴,能见度一般。根据桂阳投资公司提供的道路参数,事发路段弯道半径为 1600m,纵坡-1.125%。

(五)事故发生天气情况

根据阳朔县气象局地面气象站网监测:2023年 12月 11 日 4—5时高田气象观测站平均气温 19.5℃,雨量为 0.0mm,最大风速为 1.2m/s,风向为偏北风,阳朔县县城 2023年 12月 11 日 5时的 10分钟平均能见度为 6084m。

四、对事故有关企业、监管部门的倒查情况

(一)对事故有关企业的倒查情况

1.远航物流公司

公司法人钱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122641931,有效期限:2021 年 10月 22 日至 2024年 10月 22 日),2023年 5月,钱某某因身体原因与孔某某口头约定,由孔某某代管远航物流公司。在孔某某代管公司后,孔某某邀请姜某到公司从事监控平台动态监管员工作。2023年 9月 1 日,姜某与远航物流公司签订《从业人员用工合同》,合同有效期至 2024年 9月 1 日。远航物流公司于 2023年 8月 1 日将孙某聘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聘用期至2024年 8月 1日,孙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122642589,有效期限:2021年 10月 22 日至 2024年 10月 22 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除孔某某、孙某、姜某外,无其他实际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人员,孔某某、孙某、姜某三人平时也未经常在公司办公。远航物流公司将冯某某作为公司驾驶员进行管理,建立了冯某某的《驾驶员档案》,但公司未与冯某某签订《从业人员劳动合同》《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法人钱某某长期不在岗未履职,其委托孔某某代管公司,孔某某在代管期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孙某未认真履职,对冯某某长期以来驾驶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未做到及时排查发现,也未对冯某某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监控平台动态监管员姜某未认真履职,对冯某某长期以来驾驶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提醒纠正、记录存档。公司动态监控平台保存数据时长未达到六个月,从该平台调取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关数据显示,仅2023年 5月至 12月,该车疲劳驾驶报警数据就有 13条,解除报警时长从 14分钟 58秒到 6小时 52分钟 14秒不等,这些数据未记录进公司动态监控台账,事发当天平台有关数据显示,冯某某至事发时连续驾驶时长为 3小时 32分钟,未达到公司监控平台设置的 4小时疲劳驾驶限值,平台未进行报警。公司对含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内的公司道路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违章行为未做到有效掌握,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出现交通违章后,通常由驾驶员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公司事后未对这些驾驶员给予处理。综上所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动态监控未有效开展,公司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长不符合规定,公司管理混乱。

2.桂阳投资公司

该公司具有道路经营资质,道路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路面技术状况根据招商局重庆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 12月25 日检测(报告编号 CTCHE-(SW)-[2022]第 1334号)符合相关标准;服务区匝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设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证书编号 2022- 01-LH0042);公司具有安全组织架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冯某某过度疲劳仍驾驶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且驾驶的机动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周某某驾驶湘 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车速,且驾驶的机动车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合格,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远航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动态监控未有效开展,公司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长不符合规定,公司管理混乱,公司对冯某某缺乏管理,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

经高速交警三大队调查认定:

1.冯某某过度疲劳仍驾驶吉 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 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且驾驶的机动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冯某某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

2.周某某驾驶湘 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车速,且驾驶的机动车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合格。周某某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

3.万某驾驶粤 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跟随前方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正常行驶,无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综上所述,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及其车上其他人员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一致认定:G65包茂高速桂林阳朔“12· 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已开展责任追究情况

1.冯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冯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2.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二)下一步处理建议

远航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动态监控未有效开展,公司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长不符合规定,公司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公司法人长期不在岗,对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不配合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机构虚假,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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