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陈绍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做好善后工作,公安部门做好事故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交管部门要加强驾驶安全宣传教育,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长兴岛安监局等单位组成,并邀请营口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的大连长兴岛经济区“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行政责任开展调查。6月28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下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辽安委督﹝2020﹞5号),要求尽快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结案。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6·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调查、检验鉴定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相关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和人员概况
货运源头单位:
1.大连长兴岛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系煤炭装载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202683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王文杰,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村,经营范围: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配套物流园区开发、经营。
2.大连港万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系煤炭海运代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93271,法定代表人:班耀祥,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F区3栋-9号,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各港间货物运输、远洋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租船订舱、钢材、木材、煤炭批发、零售;原粮(谷物)零售;经营陆路、海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含报关、报检);国内船舶租赁,集装箱租赁;国内一般贸易;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
煤炭采购单位:
3.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系煤炭购买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51209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嵇山,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360号,经营范围:锅炉供暖兼供热管网施工、维修;物业管理;环保设备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煤炭、建筑材料销售;国内一般贸易;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专项审批)、装卸、搬运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国内货运代理。
煤炭运输单位:
4.大连新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捷公司),系与裕丰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9848942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功德,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25号1-15-8,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货运配载、搬运装卸、货运代办;建材的销售。2014年9月,法定代表人由赵运江变更为赵功德(赵运江父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运江。
车辆挂靠单位:
车辆实际所有人:
(二)合同签订情况
4.2020年6月初,许某洋联系中泰公司车队队长顾某,双方口头约定许某洋的车负责从港口公司运输煤炭到裕丰公司储煤场,按吨结算费用,待运输完毕再支付,没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道路运输资格情况:该车持有鲅鱼圈运管处核发的辽交运管营字10133702号“道路运输证”,审验合格至2020年12月。
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情况:该车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及卫星定位系统,工作状态正常。
(四)车辆装载情况
经查,事故发生前辽HB21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3C7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总质量为61540公斤,超限25.6%(按最大允许总质量49000公斤计算);其中辽H3C7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煤炭,苫布封闭,经称重为49800公斤。因半挂牵引车核定准牵引质量为39005公斤,挂车核定载质量31500公斤,整备质量为8500公斤,因此牵引车超过核定准牵引质量28%,挂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1%。
(五)驾驶人情况
张某进近三年共有10条违法记录,其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1条,超载2条,超速1条,违停1条,未喷涂放大号2条,违反禁令标志1条,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1条,未安装侧面防护护栏1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无事故记录。
李某近三年有三条违法记录,分别为逆向行驶1条,超速行驶1条,违停1条,都已经处理完毕。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无事故记录。
(六)死亡人员情况
1.李某(死亡),男,1984年8月出生,户籍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道咀村上蜡房屯64号,辽BVS33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2.王某(死亡),女, 1985年07月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桓仁满族县华来镇仙人洞村小围子38号,肇事时乘坐辽BVS338号小型轿车,系李某妻子。
3.李某馨(死亡),女,2011年4月出生,户籍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道咀村上蜡房屯64号,肇事时乘坐辽BVS338号小型轿车,系李某女儿。
4.李某景(死亡),男,1956年2月出生,户籍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道咀村上蜡房屯64号,肇事时乘坐辽BVS338号小型轿车,系李某父亲。
5.曲某琴(死亡),女,196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道咀村上蜡房屯64号,肇事时乘坐辽BVS338号小型轿车,系李某母亲。
(六)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长兴岛经济区海山线与海兴线交叉路口,道路均为柏油铺装,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事故路口设置交叉口告知标志,海兴线上设置了减速让行标志、让行标线及交叉口警告标志,路口内施划了交叉口渠化标线以及横向振动标线。海山线(X296)为县级公路,道路等级为二级,事故路段为南北走向,有限速60公里交通标志,施划有中心单黄线、分道线,绿化带内有排水沟;海兴线为乡级公路,此段为东西走向,施划有中心单黄线。肇事时视线良好,无障碍,车流量一般。
海山线道路情况
经实地勘查,事故路段路面外观情况良好,平整度较好,路面无破损情况,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的要求;事故路段圆曲线半径为3200m,纵坡为2.169%,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的要求;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的要求。
事故发生路口情况
(七)货运车辆途经路段
中泰公司货运车辆从港口公司至长兴岛大桥,需经南疏港路(市政路19Km)、丹东线(国道4Km)、海山线(县级路11Km),该运输线路未设超限超载固定检测站点,因固定检测站点需经省政府批准方可设置。
(八)事故当天气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示意图
(二)应急救援情况
14时29分,张某进分别拨打110报警和120求救。长兴岛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交警大队赶赴现场,封锁事故现场组织救援。14时50分,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14时55分,应急救援部门到达现场,对被困车内的人员进行破拆救援。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长兴岛分局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18时左右,现场救援处置结束,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通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家属三方已签订赔偿款分配协议书,赔偿工作已完成。
三、检验鉴定和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一)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博毒鉴长字[2020]第34号)、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鉴定书》(瓦公司鉴法医交通字[2020]060、061、062、063、064号)、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京龙[2020]交鉴字第06286、06286-1号)得出鉴定意见如下:
1.驾驶人张某进、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均为0mg/100ml,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2.李某、李某景、曲某琴、王某、李某馨因交通事故死亡;
3.辽HB2197/辽H3C7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自卸车具备唯一性,未见改装痕迹;
5.辽HB2197/辽H3C7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自卸车制动初始速度为69km/h,碰撞瞬时速度为61km/h;
6.辽BVS338号轿车车损严重,无法检验车辆性能;
7.辽BVS338号小型轿车碰撞前瞬时速度为31.6km/h,该车处于起步后的加速度过程中,未采取制动措施,无制动初始速度,起步前的速度为0km/h,在整个事故过程中,辽BVS338号小型轿车尾部制动灯,转向灯均未点亮;
8.轿车起步进入机动车道时两车之间距离约为56米;大货车向左变更车道时两车之间距离约为50米;
9.辽BVS338号小型轿车与辽HB2197/辽H3C7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半挂自卸车碰撞前1秒时,小型轿车车纵轴线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保险杠平面的夹角约为45度-47度。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经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张某进驾驶超载且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卸半挂车,以超过限速15%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发现前方路边小型轿车起步进入机动车道后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驾驶车辆跨越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在交叉路口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三条 (四)项、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某驾驶机动车跨越白色单实线,在交叉路口50米以内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向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转弯时超过规定速度5.3%,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项、第六十三条(二)项,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
张某进驾驶超限25.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牵引车超过核定准牵引质量28%、挂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1%)沿海山线由南向北行驶,发现同向前方李某驾驶辽BVS338号小型轿车左转弯驶入机动车道时,张某进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以69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15%),跨越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超车,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1.港口公司,系肇事车辆装载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对包括事故肇事车辆在内的货车,装载煤炭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定总质量的20%左右,并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2.中泰公司,系雇用肇事车辆运输单位,组织车辆从港口公司装载煤炭运输至裕丰公司储煤场期间,车辆存在超限超载上路行驶情况。
3.润鑫公司,系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公司名下13辆车,包括12辆半挂牵引车,1辆半挂车,全部为挂靠车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全不参与公司经营,实际控制人孙某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服刑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在岗在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
4.骏达公司,系肇事自卸挂车登记车主,对挂靠车辆的运营、维修、司机的招聘均不进行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鲅鱼圈区运输管理处对润鑫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润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在岗在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的情况。
6.盖州市运输管理处对骏达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骏达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情况。
7.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城建局,承担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相应的职能)、长兴岛经济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城建局下设事业单位,承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含源头企业治超监管)对辖区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源头单位港口公司超限超载监管不到位,对港口公司车辆放行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查处港口公司未按规定装载的行为。
8.辽宁省大连路政执法队长兴岛大队于2020年1月至7月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警大队联合查处了超限车辆136台次,卸载货物3693.1吨。但仍存在对过境货运车辆排查不细,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肇事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的行为。
9.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月至7月与辽宁省大连路政执法队长兴岛大队联合查处了超限车辆136台次,卸载货物3693.1吨。交警大队共有5名民警,负责全区的路面巡查,2016年年末开始为确保恒力石化建设,主要警力设置在长兴路、长兴支路、北滨海路等路段的巡查,其它路段采取流动巡逻查处方式,巡逻警力不足。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某进驾驶超载且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自卸半挂车,以超过限速15%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发现前方路边小型轿车起步进入机动车道后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驾驶车辆跨越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在交叉路口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三条(四)项、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张某进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驾驶机动车跨越白色单实线,在交叉路口50米以内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向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转弯时超过规定速度5.3%,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项、第六十三条(二)项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理建议
1.港口公司,系肇事车辆装载货物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对包括事故肇事车辆在内的货车,装载煤炭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定总质量的20%左右,并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依据《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大连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港口公司行政处罚。
2.中泰公司,系雇用肇事车辆运输单位,组织车辆从港口公司装载煤炭运输至裕丰公司储煤场期间,车辆存在超限超载上路行驶情况。建议由大连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责令中泰公司停业整改。
3.润鑫公司,系肇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公司名下13辆车,包括12辆半挂牵引车,1辆半挂车,全部为挂靠车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太全不参与公司经营,实际控制人孙春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服刑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在岗在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建议由鲅鱼圈区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4.骏达公司,对挂靠车辆的运营、维修、司机的招聘均不进行管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议由盖州市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5.鲅鱼圈区运输管理处对润鑫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润鑫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在岗在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的情况,建议由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约谈鲅鱼圈区运输管理处相关领导,进一步加强货运单位的监管工作。
7.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城建局,承担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相应的职能)、长兴岛经济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城建局下设事业单位,承担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含源头企业治超监管)对辖区内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源头单位港口公司超限超载监管不到位,对港口公司车辆放行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查处港口公司未按规定装载的行为。建议由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约谈规划建设局(城建局)、道路运输管理所相关领导,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并向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8.辽宁省大连路政执法队长兴岛大队于2020年1月至7月与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警大队联合查处了超限车辆136台次,卸载货物3693.1吨。但仍存在对过境货运车辆排查不细,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肇事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的行为。建议由大连市交通运输局约谈长兴岛大队相关领导,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9.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1月至7月与辽宁省大连路政执法队长兴岛大队联合查处了超限车辆136台次,卸载货物3693.1吨。交警大队共有5名民警,负责全区的路面巡查,2016年年末开始为确保恒力石化建设,主要警力设置在长兴路、长兴支路、北滨海路等路段的巡查,其它路段采取流动巡逻查处方式,巡逻警力不足。建议长兴岛经济区管委约谈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相关领导,进一步加强路面巡查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四)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七、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货运企业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港口公司应明确车辆放行有关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合法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中泰公司、润鑫公司、骏达公司应加强对挂靠和雇用的车辆管理,强化对驾驶人员依法装载、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考核,依法依规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车辆超速超载上路行驶。
(二)加大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城建局)、长兴岛经济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应当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巡查、技术监控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车辆放行岗位职责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如发现货运车辆存在违反货物装载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理。鲅鱼圈区运输管理处、盖州市运输管理处应加强对辖区内货运企业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对挂靠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严格处理。
(三)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秩序管控。辽宁省大连路政执法队长兴岛大队、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警大队应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现场查处率,依法严惩超限超载行驶行为,有效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震慑力度,营造严管严查的执法氛围。
(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驾驶人自律意识。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强化严打整治超限超载行动宣传力度,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切实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守法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制作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等手段,多渠道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五)建议针对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整治。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全面排查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发现超限超载行为严肃查处,要深入查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源头消除隐患。同时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对从业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工作,使车辆和人员处于可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