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无驾驶资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福建泉州沙厦高速公路“2·4”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有关单位概况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2.其他涉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四)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2.其他车辆基本情况
(五)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行车制动系统可检验的各轮制动器、未受损制动管道及功能阀等,事故时技术状况正常;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故障缺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98km/h。
2.闽C69B5Y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3.闽D9XM8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4.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身左侧C柱下方线束和与其相邻的油箱为该车初始失火部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瞬间,闽DF5176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车体变形严重致油箱破损汽油外泄,在车身左侧C柱下方线束短路现象竞合作用下引起车辆失火。
5.皖H9N76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及转向系统可检验的部件,除事故碰撞、燃烧损坏外,无其他不良问题。
6.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GA22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F5D5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侧与闽C69B5Y号小型轿车右侧后部及右后转角发生碰撞接触。
(六)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对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郑*涛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驾驶员聘用条件招聘驾驶员王*伟的情况失察失管,未对王*伟进行入职审查,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对王*伟进行岗前及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规挂靠经营,公司无自有车辆,名下35台货运车辆皆为挂靠车辆,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未落实安全例会、安全培训教育学习、车辆设施和设备安全管理以及驾驶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35台挂靠货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委托给未经备案许可的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机构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未督促该机构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
2.其他单位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备案擅自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公司,该公司为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负责处置违法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的提醒,每部车收取年费150元。公司共设有监控员6名,监控车辆2000余部,其监控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即上岗。公司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发生前处于超速行驶状态的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伟未能尽到提醒义务。
(七)事故路段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路段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位于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泉州往三明方向)98KM+850M路段,从左往右分别为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应急车道,每条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应急车道宽度2.5米。沥青路面,路面完整,路表干燥,路型微左转弯,弯道半径1200米,长下坡路段,坡度为-3.7%。车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清晰完整,晴天,整体能见度正常。沙厦高速公路下行线99KM+800M处设有“7座及以下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KM/H”交通标志,100KM+800M处设有“前方下坡,减速慢行”提示牌,101KM+600M处设有“前方有长下坡24KM,货车进服务区检修”提示牌。
3.事故路段认定标准:近3年该路段同向4000米范围内,发生简易事故5起,伤亡事故0起。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指南与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道安办〔2024〕6号),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八)事故发生经过
(九)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王*伟无驾驶资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未接受过专业的培训考试,不熟悉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相应的驾驶技巧,不具备安全驾驶牵引车的技术能力。
(三)王*伟驾驶车辆从省新服务区到事故路段,手机持续处于抖音视频直播使用状态,可能存在分心驾驶的违法行为,导致在遇前方车流缓行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正确的操作措施。
(四)王*伟选择高档位驾驶车辆在连续下坡路段行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1.1.5.1.1条关于“通过连续下坡路段时,应选择中低速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不应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器”的要求,以致车辆的制动能力减弱,增加肇事风险。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有关单位
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动态监控公司,其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前,未向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即上岗;车辆动态监管不到位,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王*伟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负有责任,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有关监管部门
1.柘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经查,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未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缺失;未切实督促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效完成交办的工作事项,对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的情况失察;违规以内部分工形式确定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未完整将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承担的辖区“道路运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法定职责纳入,致使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执法监督缺失。
2.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具有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工作职责。经查,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按照“三定”职责的要求履行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检查职能,未能发现并纠正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存在的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日常执法监督缺失。
3.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实际承担柘城县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查,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能有效履行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对辖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挂靠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和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问题,致使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的现象长期存在,以及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
4.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经查,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2023年以来对辖区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未持续提升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5.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承担所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和运政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所辖路段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的管理工作。经查,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对辖区中队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不到位,未督促辖区中队对检查发现的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从严打击,未形成有效的执法震慑作用。2024年春运开始至2月2日,未组织开展对辖区中队春运期间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辖区中队落实“统筹安排确保一个月内均有不同时段的执法工作”执法监督检查计划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伟,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经查,王*伟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郑*涛,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经查,郑*涛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违法将车辆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安排无驾驶资质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且对肇事驾驶员王*伟疏于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义,男,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李*义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未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查,王*龙在事故发生时与王*伟同车交替驾驶,对王*伟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制止;对王*伟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违法冒险驾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赵*飞,男,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赵*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略。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对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3.建议由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对其二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4.建议由泉州高速执法支队对其一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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