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新规实施个月,详细解读!行业趋势资讯

Q1:目前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多久?

Q2:在新规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之前生产的叉车,检验时是按照原标准检验还是按照新标准检验?

A:对原来检验合格的在用设备,鼓励企业对照新规程进行改进,进一步提高安全性能,但暂时不作强制要求。

Q3. 叉车检验期满前应该何时进行定期检验?

A:《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Q4. 叉车超期未检验能使用吗?

A:《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如构成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将受到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02叉车管理

Q1:关于TSG 81—2022规程中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中,制造日期和工程师签章日期是否是必须要一致?

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对场车合格证上制造日期和工程师签章日期的一致性没有要求。

Q2:电动托盘搬运车属于特种设备么?电动托盘搬运车,起升高度为12厘米,属于特种设备么?

A: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请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第1.2条及相应产品标准进行界定。

Q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特种设备20台以上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中 5.1.1(8)中是否意味着1台叉车也需要管理证?

A:《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2.4.2.2.2规定的是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条件,使用单位没有达到这些条件也必须配备安全管理员,两项安全技术规范没有矛盾。此外,《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中明确了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Q4:高铁建设工地使用的叉车是否属于市场监管的“三区”范围?

A:高铁建筑工地不建议理解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中提到的工厂厂区。但是对于具体区域,需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场车规程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界定。

Q5:站立式前移式叉车还算是特种设备吗,需要叉车操作证吗?

A:应由叉车产权单位办理叉车用气瓶使用登记。

Q7:新版规程提出了司机权限采集器的要求,过渡时期如何管理?

03叉车的使用

问题1:叉车的使用单位是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一般规定“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相关条款,可否理解为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

问题2:叉车登记的使用单位(假设问题1成立,A市甲公司为使用单位)和现操作叉车的作业人员(B市的乙公司)不属于同一单位是否符合要求?国家是否有文件,对流动式的特种设备,尤其是需要持证操作的流动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归属有相应要求?

A: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2.1.1条的规定来认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留言中甲公司并不必然是使用单位,还要视当事人合同约定情况。

叉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使用单位作业人员的归属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论作业人员归属哪方,使用单位作为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负责该叉车的使用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例如对其所使用叉车的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安全教育等)。

A: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规定,定期(首次)检验是包含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的,货叉属于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检验时应符合要求。

Q3: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叉车的使用登记在产权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那么使用登记之后的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管理的监管管理是由产权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还是实际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承担,又或者是两个监管部门均要承担?

A: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1.4.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写在最后:

作为企业,在促产增效的同时,需时刻抓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思想上树牢安全发展意识,行动中牢守安全防线。切实扛起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安全。”

作为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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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0.干货:这些车辆是否属于市监部门监管范围?总局权威答复了据该企业介绍,此类AGV机器人设备利用激光导航和软件技术使得叉车主体行进、避障和作业,是机器人范畴,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执法人员觉得该设备虽然起名为机器人,但设备主体为叉车,有货叉和门架,符合叉车功能,只是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更高罢了,依然属于特种设备。请问类似机器人设备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叉车,纳入特种jvzq<84yyy4489iqe0ipo8hqpvkov8721372787317884=599a?5896;55=/uqyon
1.十大电动叉车品牌新能源叉车品牌有哪些三、电动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吗 属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是为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提供重要设施的设备,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明确规定叉车为特种设备,代号为5110,因此叉车是属于特种设备里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里的起重设备。电动叉车属于叉车的一种,因此也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jvzquC41yy}/ojniqq4dqv4ockmpq86297:eflhakpjfz7mvon
2.液压升降平台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很多人关心液压升降平台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在2014年之前超过0.5t的液压升降平台是属于特种设备的。 但是自2014年质检总局于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把液压升降平台从特种设备目录里面删减了,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因为在安装使用液压升降平台时无需报检。2014年液压升降平台已从特种设备目录中剔除jvzquC41;5692@980d8c0:66894dqv4pgyy05?=38;7/c|u
3.AGV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上牌?常见问题新闻中心是否需要上牌? 返回列表 安徽宇锋提醒您:2019年6月1日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电单位许可规则》正式实施,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与锅炉、电梯、游乐场机器等涉及民生安全的产品一起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规则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经营、检验检测等进出口等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目前叉车AGV及AGV都属于机器人行业,全球范围内还没有jvzq<84yyy4fhxwmtqhpv7hqo1s0c{ykenk/rquAkfC259
4.仓库电动叉车维保管理制度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厂通报批评和进行处罚。 仓库电动叉车维保管理制度2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jvzquC41yy}/t~nygp4dqv4yqtj0ejsimwjjcwiqpiiiclmgygociƒi0jvsm
5.工程机械细分市场范文随着时代的发展,承压设备的使用范围越加广泛,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产品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特种设备的类型和生产数量得到了快速的增加,设备向大规模、高参数、长周期运行的趋势越加凸显。在这样的前提背景下,承压设备也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承压设备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促进人类工业进步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3966/j}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