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年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质量法

江南时报讯(记者 殷文静)2021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重拳出击,有效降低了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事故。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提升年,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4月6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其中有较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20件案例。

【安全生产十大典型案例】

1、苏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公交四场加气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典型意义:LNG在公共交通领域的使用较多,由于其具有易燃、承压等特点,且加气站往往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如果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燃气火灾、爆炸等事故,极易危及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公共安全事故。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坚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有效督促燃气公司加气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交通领域加气安全。

2、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强制认证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案

典型意义:本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案件顺利查办得益于细致全面的调查取证。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工厂内部自建的产品规格代码并非证书记载的产品代码,经多次问询技术人员、调取销售记录、出口订单、发票及向法定代表人确认,固定了相关证据,同时结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中心出具的证书在“暂停”和“撤销”期间所指向的产品,综合分析研判查获了属于不符合认证要求、违法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3、连云港市局查处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案

典型意义:我省作为经济大省,在用特种设备数量庞大。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待事故后处理工作,始终坚持“四个最严”标准,本案顶格处罚就是典型的例子。

4、洪泽县高良涧镇某建材门市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5、泰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厢式货车案

典型意义:非法改装的车辆,往往会导致车辆重量、重心、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直接关系到车辆行驶安全。该案的查办,及时阻止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如皋市某油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轻质燃料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车辆异常驻留预警后被发现的流动加油案件,由于车辆位置的不固定性和油品存储的隐蔽性,在日常监管中很难发现。执法人员根据交办信息及时前往异常点进行核查,充分勘察了异常点周围环境、建筑等情况,遂发现了隐藏的油品贮存点。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多次询问调查,调取油品批发公司出库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抽样情况进行记录,并在抽样现场再次向其确认执行标准情况及库存油品数量,最终结合税务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开票信息,固定了案涉油品的销售价格、库存数量、执行标准等关键证据。

7、泰兴市孙XX无照经营并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典型意义:硫含量超标的不合格车用汽柴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8、泰州某公司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办事处采购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中231套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泰州市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2套标注的生产企业为“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鉴定,均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泰州市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系用“”替换了泰州市鸿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中的“鸿”而伪造的厂名,以上涉案产品货值79885.71元。当事人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行为构成《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所列情形,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消防员灭火防护服233套,罚款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是消防救援过程中保障消防员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装备,假冒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不仅侵害了正牌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埋下了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严惩了违法经营企业,防止了假冒产品流入应急救援环节,保护了消防员的生命安全,保护了被假冒企业的合法权益。

9、江阴市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案情简介: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江阴市某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烟花爆竹产品,并立即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该公司库存待售的9个批次烟花爆竹分别因部件、结构与材质、药种及筒体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实,该公司经营的上述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29.13万元,获利4.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等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没收963箱(支)不合格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4.27万元,罚款29.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线索深入摸排,一举查获品种多、数量大、货值金额高的不合格烟花爆竹,并通过对案件的从严从重查处,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电动两轮摩托车案

典型意义:电动摩托车运行车速快、安全要求高,其生产制造依法需经工信部门许可备案,并被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内电动车产业聚集区的实际,主动摸排辖区企业、行业状况,排查安全生产隐患,重点针对无资质企业虚假标注厂名,生产销售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大力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特种设备十大典型案例】

1、无锡某锻造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事故案

典型意义: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对该起事故的缜密调查和成因的细致探究,对涉事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分别依法作出处罚,达到有效惩戒、教育警示的执法效果。

2、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案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无视特种设备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也有效保护了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3、南通某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超过起重机械的规定参数开展起吊作业案

典型意义:起重机械超载作业的隐患重大。本案在行政处罚之外,还责令当事人整改,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委托特检院对该起重机的安全附件进行鉴定,完成对企业安全隐患重大问题的闭环整改。

4、常州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典型意义:电梯作为常见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定期规范保养有利于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始终保持高压监管态势。

5、太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6、江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违法案

典型意义:游乐场若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游乐场消毒措施不到位等,将存在安全隐患。该案的办理,规范了当事人的经营行为,降低了游乐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7、苏州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驾驶叉车逾期未改案

典型意义:叉车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发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叉车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不但应当做到“车辆有证、人有证”的“两有证”,还应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的“四不伤害”,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8、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案

案情简介: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根据施工合同,为甲方安装锅炉房分汽缸至7号车间气囊机的蒸汽压力管道。当事人安排6名电焊工进场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至案发仅有一台气囊机接上DN50mm压力管道。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即擅自承揽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涉案蒸汽压力管道,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压力管道是特种设备中危险系数较大的一类。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单位进行,并履行安装告知、安装监检等手续。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工程发包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主动查验承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承包单位应当主动做到无资质不投标,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本案的办理,有效降低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风险,维护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9、江苏省某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并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典型意义: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应急、住建、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及时排查了辖区内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了当事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

10、江苏某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在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将涉案起重机械查封以后,仍擅自使用被查封的起重机械,既加重了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又增加了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虽然都受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调整,但是属于两种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两项法条,不属于法条竞合的范围,执法机关准确地分别予以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严惩了漠视安全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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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0.干货:这些车辆是否属于市监部门监管范围?总局权威答复了据该企业介绍,此类AGV机器人设备利用激光导航和软件技术使得叉车主体行进、避障和作业,是机器人范畴,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执法人员觉得该设备虽然起名为机器人,但设备主体为叉车,有货叉和门架,符合叉车功能,只是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更高罢了,依然属于特种设备。请问类似机器人设备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叉车,纳入特种jvzq<84yyy4489iqe0ipo8hqpvkov8721372787317884=599a?5896;55=/uqyon
1.十大电动叉车品牌新能源叉车品牌有哪些三、电动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吗 属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是为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提供重要设施的设备,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明确规定叉车为特种设备,代号为5110,因此叉车是属于特种设备里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里的起重设备。电动叉车属于叉车的一种,因此也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jvzquC41yy}/ojniqq4dqv4ockmpq86297:eflhakpjfz7mvon
2.液压升降平台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很多人关心液压升降平台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在2014年之前超过0.5t的液压升降平台是属于特种设备的。 但是自2014年质检总局于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把液压升降平台从特种设备目录里面删减了,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因为在安装使用液压升降平台时无需报检。2014年液压升降平台已从特种设备目录中剔除jvzquC41;5692@980d8c0:66894dqv4pgyy05?=38;7/c|u
3.AGV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上牌?常见问题新闻中心是否需要上牌? 返回列表 安徽宇锋提醒您:2019年6月1日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电单位许可规则》正式实施,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与锅炉、电梯、游乐场机器等涉及民生安全的产品一起纳入特种设备管理,规则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经营、检验检测等进出口等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目前叉车AGV及AGV都属于机器人行业,全球范围内还没有jvzq<84yyy4fhxwmtqhpv7hqo1s0c{ykenk/rquAkfC259
4.仓库电动叉车维保管理制度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厂通报批评和进行处罚。 仓库电动叉车维保管理制度2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jvzquC41yy}/t~nygp4dqv4yqtj0ejsimwjjcwiqpiiiclmgygociƒi0jvsm
5.工程机械细分市场范文随着时代的发展,承压设备的使用范围越加广泛,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产品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特种设备的类型和生产数量得到了快速的增加,设备向大规模、高参数、长周期运行的趋势越加凸显。在这样的前提背景下,承压设备也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得到了空前的大发展。承压设备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促进人类工业进步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3966/j}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