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安全生产月”。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6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切实形成“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效果。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600元。
虞某使用伪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当事人虞某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从事叉车作业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浙江万越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处罚款10000元。
温州方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1000元。
温州市宏业气体有限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及超期气瓶案
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及超期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改正,处以罚款30000元。
浙江神州印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简易升降机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3000元。
乐清市周天足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时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章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第(1)(3)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6000元。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0150元。
瑞安市顺发不锈钢器皿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操作叉车的行为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操作叉车的行为限期改正,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