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第19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 年第19号)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7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享受主体】
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货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六、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七、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征“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 人)的单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 5000 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6 号)
十二、个人签订动产买卖合同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个人书立动产买卖合同双方
【优惠内容】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书立买卖合同双方不
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十三、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十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 4号)
十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 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 4号)
十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 4号)
十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十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十九、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享受主体】
参加潮州市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潮医保〔2023〕59号)
二十、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二十四、缴纳义务人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2.《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5〕15号)
二十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1月起,职工人数少于25人(含25人)的小微企业可免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政策依据】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优化经费配置 完善收缴机制的通知》(粤工总(2019)30号)
二十六、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二十七、企业改制重组印花税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1)本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2)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3)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4)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二十八、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5.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8.有关用语含义
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
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二十九、股权、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股权、资产划转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十、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
三十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
三十二、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优惠内容】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⑴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⑵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⑶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⑸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三十三、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辆购置人
【优惠内容】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4.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5.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的车辆车型必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列入车辆。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三十四、企业厂房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三十五、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三十六、纪念馆等场所符合条件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
【优惠内容】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三十七、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
【优惠内容】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⑴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⑵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⑶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 20000 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 3000 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 1500 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是指运动场地,看台、 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新闻媒介用房、广播电视用房、技术设备用房和场馆运营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场馆配套设施(包括通道、道路、广场、 绿化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 号)
三十八、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四十、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电影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四十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四十二、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文化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四十三、体育彩票中奖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优惠内容】
凡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四十四、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四十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优惠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四十六、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企业
【优惠内容】
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四十七、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学校、幼儿园
【优惠内容】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四十八、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的学校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的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免征契税。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限于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⑴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⑵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