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二、关于保险公司给予的旅游及实物奖励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给予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凡属于福利支出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关于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增值税计税方法问题营改增后,为便于银行纳税申报,我省银行销售贵金属产品等业务统一改为收入比例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原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0.8%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停止执行。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五、关于企业购买保洁服务,取得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的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保洁服务,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取得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关于分公司是否允许扣除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可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如期间费用涉及进项税额无法划分也按照本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其中“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应按照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剩余建设规模之和计算。剩余建设规模是指尚未交付(或转为固定资产)的开发产品建设规模。
十四、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老带新”奖励费增值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老客户推荐新客户买房,给老客户的奖励费,应按照“经纪代理”税目缴纳增值税。
十六、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业务使用定额发票的问题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以下业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无法满足其开票需求的,可以申请使用定额发票:(一)火车站小件寄存业务。(二)集贸市场按次收取的临时摊位管理费。(三)企业经营中面向个人集中、定额收取的费用,如考务费、学历认证费等。(四)入户上门收取的垃圾清理费。(五)旅游景点兼营的游船、泳圈等租赁服务业务。
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