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名称:飞龙股份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2536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五月
6-24-3-1
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阅读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告知函回复中的简称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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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问题1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 ...... 3
其他问题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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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7,661.50万元、10,119.45万元、13,583.25万元及14,707.01万元,主要系可弥补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可弥补亏损相关的主要亏损公司的亏损情况、亏损原因、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改进经营绩效的措施及其可行性及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情况,说明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谨慎性,是否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人为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一)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可弥补亏损相关的主要亏损公司的亏损情况、亏损原因、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改进经营绩效的措施及其可行性及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情况,说明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谨慎性,是否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人为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形
1、主要亏损公司的亏损情况、亏损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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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各子公司税务上可抵扣亏损形成主要原因及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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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0年母公司飞龙股份不存在税务上可弥补亏损,故明细中未列示。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税务上可抵扣亏损较当期实际利润总额变化分别为--22,799.00万元、-37,683.19万元及-36,199.05 万元,其中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影响所形成的税务上可抵扣金额报告期内,分别为-10,509.82万元、-20,338.39万元及-20,042.30万元,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加计扣除原因形成的税务上可抵扣金额分别为-13,738.55万元、-12,160.82万元、-10,489.61万元,为主要影响因素,合计-24,248.37万元、-32,499.21万元和-30,531.91 万元,为税务上可弥补亏损较实际利润总额变化的最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各个子公司实际利润总额持续为负的企业为上海飞龙及芜湖飞龙研究院,该等企业主要为公司的研发机构,为公司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为便于考核,提高该等公司市场化程度,激励研发人员积极性,优化激励制度,针对集团内部研发任务,参照市场研发公允价格及研发成果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由受益主体承担支付责任,给予受托研发公司合理报酬。随着公司新能源业务的不断发展,研发投入不断增加,预计该等公司盈利情况将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将该等子公司税务上可抵扣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及主要生产型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因经营情况变化导致长期持续经营性亏损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税务上可抵扣亏损持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受到研发加计扣除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加计扣除的影响所致,符合公司近年来注重研发、积极拓展固定资产及生产设备的发展方向。公司盈利能力良好,预计未来可以有效利用该等税务上可抵扣亏损,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将税务上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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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要求,具备谨慎性。
2、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覆盖报告期持续亏损企业、改进经营绩效的措施及其可行性及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情况
(1)预计未来能够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覆盖报告期持续亏损企业及确认递延所得资产等情况
A、报告期内,各亏损主体是否对税务上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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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海隆邈为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
如上表,序号1-6等子公司主要从事传统发动机部件及发动机节能减排部件的生产、研发及销售业务,除重庆飞龙公司在2022年度受卫生管理政策变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形成偶发性小额经营亏损外,整体盈利情况较好。上述公司业务属于传统机械水泵业务及涡壳业务,该等业务为公司传统业务,具有较为稳固的客户群体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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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优势。报告期各期,该等业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6,498.95万元、288,929.22万元及291,452.69万元,呈上升趋势,公司未来将继续稳固该等领域竞争优势,不断开拓市场,保持该等业务实现稳中有升,因此公司预计未来该等业务能够产生足额收益以覆盖税务上可抵扣亏损,故公司针对上述公司的税务上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有合理性。序号7、8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部件与模块的相关生产、研发及销售业务,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情况良好,但受新能源板块业务研发投入增大及相应管理成本增加影响,芜湖飞龙公司在 2020年度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经营亏损,郑州飞龙在2021年度及2022年度,该期间出现经营亏损,但预计该等情况将很快改善,原因如下:新能源电子水泵为公司未来主要战略发展方向,受益于国家及地方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市场维持高景气度,2020年4月,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2年5月,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鼓励各地出台更多新能源汽车下乡支持政策,推动农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预测,2019年-2025年,国内新能源电动汽车热管理部件市场规模预计可从110亿元扩张至42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25%。在此等大背景下,公司在传统汽车零部件产品基础上,完善并持续扩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布局,为紧抓新能源汽车热管理及汽车水泵发展机遇,公司实施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序号7、8子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主体,预计随着募投项目达产,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提高,预计能产生足额收益以覆盖税务上可抵扣亏损,故公司针对上述公司的税务上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有合理性。
序号9、10子公司为上海飞龙及芜湖飞龙研究院,该等公司不为公司主要对外经营公司,而是为各子公司提供新能源业务研发服务。
上海飞龙的主营业务为传统发动机和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基础研发,服务的最终客户主要有吉利汽车、合众新能源、越南Vinfast、博世、亿华通等等;芜湖飞龙研究院是配合芜湖飞龙业务设立的研发平台,致力于汽车电子水泵,电子油泵和电子真空泵等新能源零部件领域的产品和系统开发,服务的最终客户主要有奇瑞汽车、上汽集团、长安汽车、蔚来汽车、理想汽车等。未来,为便于考核,提高该等公司市场化程度,激励研发人员积极性,优化激励制度,针对集团内部研发任务,参照市场研发公允价格及研发成果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由受益主体承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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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责任,给予受托研发公司合理报酬。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税务上的可弥补亏损主要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所致,不属于经营性亏损,公司盈利情况良好,未来随着募投项目投产,公司战略不断深化,预计收入规模、盈利能力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态势,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利润覆盖税务上的可弥补亏损,将税务上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B、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预测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传统业务收入规模稳中有升,为公司最主要业务来源,除2022年受卫生管理政策变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个别主体出现经营亏损外,报告期内整体盈利水平较为稳定,目前随着卫生管理政策变化影响逐步消除,该等主体收入及利润水平已经逐步回归正常水平,未来预计仍将保持一定的增长水平,预计能够形成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覆盖相应的税务上可弥补亏损。
报告期内,受业务处于开拓期,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等因素影响,从事新能源汽车热管理部件及水泵相关业务的主体经营利润存在亏损情况。鉴于公司各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较经营利润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偶发性,故公司以该等业务板块未来预计利润总额水平代替应纳税所得额,预计能够覆盖税务上可抵扣亏损。具体测算如下:
a.新能源业务税务上可抵扣亏损余额预计到期情况
单位:万元
注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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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设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外,芜湖飞龙和郑州飞龙未来10年保持2022年末产能规模和经营水平,不再新增产能,募投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则芜湖飞龙和郑州飞龙未来10年各年经营业绩为2022年经营业绩加上募投项目带来的各年业绩增长。
其次,上海飞龙与芜湖飞龙研究院作为新能源板块的研发支持机构,其研发活动应与新能源板块收入水平相匹配,即假设上海飞龙及芜湖飞龙研究院未来研发费用支出、其他期间费用等支出增长率与新能源板块收入平均增长率保持一致,以上海飞龙与芜湖飞龙研究院2022年末研发规模和经营情况为基础,进行未来业绩测算。
最后,不考虑上述主体未来各期其他收益、资产减值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与目前一致。
根据上述假设,预计公司新能源板块未来十年可实现利润总额合计87,053.25万元(根据各项假设测算,不构成对未来盈利的承诺),大于前述40,251.55万元的税务上可抵扣金额,且能够保证各年度税务上可抵扣金额到期前被弥补,符合税务上可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
此外,报告期各期,公司合并层面利润总额分别为11,910.93万元、10,480.94万元及4,597.27万元,持续为正,并且随着新能源业务的逐步拓展以及卫生管理政策影响的减弱,公司传统机械水泵业务及新能源电子水泵相关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盈利能力预计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因素具有一定的阶段性,随着公司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陆续到位,该因素的影响会逐渐减弱。
综上所述,预计公司未来能够形成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覆盖目前的可弥补亏损,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备谨慎性。
(2)改进经营绩效措施及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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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公司传统业务相关主体整体收入和利润水平较为稳定,预计未来公司将通过提高研发水平,加强市场开拓,提升管理效率等方法不断保持该等业务板块的竞争优势,保障该等业务板块收入和盈利水平仍能稳中有升。
针对开展新能源汽车电子水泵,热管理部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郑州飞龙和芜湖飞龙,公司计划该等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并进行配套的客户开发,预计随着募投项目达产,该等公司盈利水平将不断提升。
针对上海飞龙与芜湖飞龙研究院两个研发平台,随着新能源汽车利好政策陆续出台及不断发展,公司新能源领域产品销售将得到不断提升,成为未来推动公司利润增长的关键因素,预计研发需求将持续增加。公司将采取提高该等公司市场化程度,激励研发人员积极性,优化激励制度等措施,针对集团内部研发任务,参照市场研发公允价格及研发成果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由委托研发主体承担支付责任,给予受托研发平台合理报酬,随着未来研发需求的增长,预计该等公司盈利情况将呈现上升趋势。
此外,公司会进一步加强内部生产管理水平,“提质增效”,加强生产管理,提升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已经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预计各业务板块盈利水平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3)公司不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调节利润的情况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利润总额为负的子公司数量较少,假设公司无法充分利用该等公司的税务上可弥补亏损,无法确认该等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各期净利润影响的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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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计算结果可知,从谨慎角度出发,在报告期内,对当期出现实际经营业绩为负数的子公司,假设该等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下,公司合并净利润存在波动且依旧为正,不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人为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形。
3、新能源业务板块未来盈利情况的测算依据和数据
(1)新能源业务板块未来效益的测算依据和数据
①芜湖飞龙未来效益测算
芜湖飞龙未来期间的效益测算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芜湖飞龙当前经营情况的未来测算,另一方面为芜湖飞龙年产600万只新能源电子水泵募投项目陆续达产后新增盈利能力的测算,上述两项合计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测算建立在多种假设之上,不构成公司对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水平的承诺。
A、当前经营情况的未来测算使用的主要假设说明
针对芜湖飞龙的当前经营情况,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以2022年度已审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假设未来10年该部分经营业绩不变,保持与2022年度一致;除此之外,因其他收益、减值损失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存在一定的偶发性,测算时不予考虑;同时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15.00%保持不变。
B、年产600万只新能源电子水泵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使用的主要假设
该项目预计建设期24个月,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4.59%,投资回收期(税后,含建设期)为7.53年,经济效益较好;该项目计算期10年,假设第1年产量是完全达产年的40%,第2年产量是完全达产年的80%,第3年完全达产,第5年进入稳定期;其余假设及测算依据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问题1关于募投项目”之“发行人说明”之“(五)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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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各年度税务上可抵扣金额到期前被弥补,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风险较低。
②郑州飞龙未来效益测算
郑州飞龙未来期间的效益测算同样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郑州飞龙当前经营业绩情况的未来测算,另一方面为郑州飞龙年产560万只新能源热管理部件系列产品募投项目陆续达产后新增效益测算,上述两项合计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测算建立在多种假设之上,不构成公司对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水平的承诺。
A、当前经营情况的未来测算使用的主要假设说明
基于谨慎性考虑,以2022年度已审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假设未来10年经营业绩不变,保持与2022年度一致;此外,因其他收益、资产减值及营业外收支等科目存在一定的偶发性,测算时不予考虑;同时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15.00%保持不变。
B、年产560万只新能源热管理部件系列产品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使用的主要假设
该项目预计建设期30个月,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5.79%,投资回收期(税后,含建设期)为7.59年,经济效益较好。本项目计算期10年,预计第1年产量是完全达产年的40%,第2年产量是完全达产年的60%,第3年是完全达产年的80%,第4年达产,第6年进入稳定期;其余假设及测算依据参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之“问题1关于募投项目”之“发行人说明”之“(五)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③芜湖飞龙研究院及上海飞龙未来效益测算
芜湖飞龙研究院及上海飞龙不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其未来效益测算仅以当前经营业绩情况及研发支出约定支付情况为基础展开测算;同时出于谨慎性,测算未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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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改善该等公司盈利水平的内部措施实施的影响。
A、芜湖飞龙研究院具体测算结果如下:
a.收入测算主要假设芜湖飞龙研究院系公司为增加研发实力,与引入的行业专家共同设立而成,一方面对外部提供研发样品测试及相关服务,实现收入,另一方面对内提供研发服务,主要为芜湖飞龙新能源汽车水泵业务提供研发支持。根据公司与上述行业专家设立研发平台时的相关约定,在电子水泵产品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后,芜湖飞龙应额外向芜湖飞龙研究院支付一部分研发服务费用。由于报告期前期,公司新能源汽车水泵业务尚处于扩展期,收入规模未达到两亿元,故芜湖飞龙尚未向芜湖飞龙研究院支付研发服务费用,其自身收入主要来自于对外零星样品销售及对内接受专项研发委托形成,尚未收到约定涉及的专项研发服务费用。未来随着公司新能源汽车水泵业务不断增长,在目前自身业务之外,芜湖飞龙研究院将按照上述约定的比例收取相应的研发服务费用。综上,针对芜湖飞龙研究院未来收入测算,一方面公司假设2022年度芜湖飞龙研究院自身目前收入在未来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公司根据前述芜湖飞龙未来收入测算结果及相关约定比例估计专项研发服务费用,上述两项共同构成了芜湖飞龙研究院未来收入测算结果。
b.毛利率及其他费用主要假设鉴于研发活动随收入增长存在较强的规模效应,故公司假设芜湖飞龙研究院毛利率水平呈现先增长后稳定在一定水平的状态,其中第一、二年测算毛利率30.00%、第
三、四年为35.00%、第五年及以后,募投项目进入稳定期,毛利率保持40.00%不变;未来税金及附加与期间费用假设以2021年度数据为基础,以芜湖飞龙及郑州飞龙未来测算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进行测算,并假设期间费用于第五年后稳定不变;因其他收益、资产减值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存在一定的偶发性,测算时不予考虑;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15.00%保持不变。c.测算结果根据上述假设,芜湖飞龙研究院未来十年收入、利润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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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测算建立在多种假设之上,不构成公司对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水平的承诺。
a.收入测算主要假设
上海飞龙系公司为增加新能源热管理部件研发实力,与引入的行业专家共同出资设立而成,一方面对外部提供研发样品测试及相关服务,另一方面对内主要为郑州飞龙新能源热管理部件提供定制化研发服务或为其客户开拓提供研发支持。根据公司与上述行业专家设立研发平台时的相关约定,郑州飞龙需按照相关热管理部件年销售额的一部分向上海飞龙支付研发服务费用。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热管理部件销售规模较小,业务仍处于扩展期,故上海飞龙收入主要为自身提供定制化研发或客户开拓研发支持服务形成的收入。未来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推进,公司热管理部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上海飞龙将按照上述约定的比例收取相应的研发服务费用。
综上,针对上海飞龙未来收入测算,一方面公司假设2022年度上海飞龙自身目前收入在未来保持不变;另一方面公司根据前述郑州飞龙未来收入测算结果及相关约定比例估计研发服务费用,上述两项共同构成了上海飞龙未来收入测算。
b.毛利率及其他费用主要假设
与芜湖飞龙研究院情况相似,公司假设上海飞龙毛利率同样呈现先增长后稳定的变动趋势,同时考虑报告期上海飞龙毛利率水平高于芜湖飞龙研究院,假设第一、二年测算毛利率为35.00%、第三、四、五年为40.00%,第六年及以后募投项目进入稳定期,毛利率保持50.00%不变;未来税金及附加与期间费用假设以2021年度数据为基础,以芜湖飞龙及郑州飞龙未来测算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进行测算,并假设期间费用于第六年后稳定不变;因其他收益、资产减值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存在一定的偶发性,测算时不予考虑;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15.00%保持不变。
c.测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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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假设,上海飞龙未来十年收入、利润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测算建立在多种假设之上,不构成公司对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水平的承诺。
(2)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的业务模式、研发成果
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均系公司加强自身研发实力,引进行业内高端人才,布局新能源板块的重要举措。公司设立上述公司时,为激励研发活动,绑定利益,均实现了核心研发团队的持股,保障了上述研发平台为公司新能源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①业务模式
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建立了以市场需求导向和技术创新引领相结合的研发机制,坚持市场化研发与创新性研发统筹兼顾的研发策略,紧跟下游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新品研发,以保持和提升公司竞争力。
一方面,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对内研发服务实施收费模式,针对集团内部研发任务,参照市场研发公允价格及研发成果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并建立研发成果与绩效奖金挂钩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奖惩分明的制度有力地调动了管理层和员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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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性,促进了研发业务的快速发展,确保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对业务部门的下游客户开发提供研发支持,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会在新能源汽车客户项目预研阶段深度参与研发,按照客户的技术要求提供定制化产品研发服务,并在终端产品试验定型后,与客户产生粘性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根据客户提出的新的技术、参数需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批产开始后,客户将按照自身生产计划持续向生产型子公司采购产品。此外,根据上述研发平台设立时的约定,当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受益的生产型子公司将按照收入规模的一定比例向上述研发平台支付研发服务费用,也保障了研发平台的持续稳定发展,不断激励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②研发成果及在研项目
A、芜湖飞龙研究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芜湖飞龙研究院共有研发人员77人,获得了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等荣誉称号。报告期内取得的研发成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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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海飞龙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海飞龙共有研发人员67人,已经获得了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第十一届国际新能源汽车论坛热管理系统设计创新奖等多项荣誉。报告期内取得的研发成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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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为公司新能源板块业务的开拓提供了有力帮助,为保障该等研发平台始终保持旺盛的研发热情,公司也设置了多种激励措施,预计未来将持续为公司新能源板块业务的开拓提供研发、技术支持。
随着新能源汽车利好政策接连出台,以及下游新能源汽车需求持续旺盛,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业务规模预计将不断扩大,研发需求亦将持续增强。公司将继续增强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的研发业务市场化程度,激励研发人员积极性,优化激励制度,随着未来研发需求的增强,预计芜湖飞龙研究院和上海飞龙盈利情况将呈现上升趋势,可抵扣亏损将得到弥补。
二、中介机构核查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各子公司适用税率情况及经营情况,了解亏损主体出现亏损的原因,分析报告期内,持续亏损主体扭亏为盈的可能性;
2、获取发行人及各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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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分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弥补亏损金额与汇算清缴报告是否一致;
3、分析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对未来发行人是否可以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进行分析;
4、获取发行人设立研发平台时与相应合作研发团队的专项研发费用约定,与发行人主要管理层沟通了解上述约定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及未来规划;
6、了解发行人与行业专家合作设立研发平台的背景,查看核心研发人员的简历信息。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及主要生产型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因经营情况变化导致长期持续经营性亏损。报告期内,发行人税务上可抵扣亏损持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受到研发加计扣除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即一次性扣除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所致,符合发行人近年来注重研发、积极拓展固定资产及生产设备的发展方向。发行人盈利能力良好,可以有效利用该等税务上可抵扣亏损,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规定,具备谨慎性,不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人为调节经营业绩的情形。
其他问题
回复:
一、媒体报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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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问答、股价波动等有关内容的摘录和评论,不存在质疑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相关媒体报道。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舆情,如果出现媒体等对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情形,保荐机构将及时进行核查并提交相关核查报告。
二、中介机构核查
(一)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公告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质疑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相关媒体报道。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相关舆情,如果出现媒体等对项目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质疑的情形,保荐机构将及时进行核查并提交相关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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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24-3-25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曦 佟 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24-3-26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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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请做好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