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文本()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注: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2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T 8196 机械安全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 11567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1和GB11567.2整合修订稿已报批)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 14172 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18100.1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GB18100.2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GB18100.3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GB/T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18447.1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5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2007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20075 摩托车乘员扶手

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3254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GB24315 校车标识

GB24406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已立项修订强制性标准,标准修订中)

GB/T 25085 道路车辆60V和600V单芯电线

GB/T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GB/T25985 汽车防盗装置的保护

GB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25991 汽车用LED前照灯

GB26511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T 30036 汽车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1883 道路车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机械连接件使用磨损极限

GB×××××《机动车电子标识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车》

GB×××××《机动车电子标识安装规范第1部分:汽车》

GA 524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 525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

汽车 motor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的三轮车辆;

d)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2.1

载客汽车 passenger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3.2.1.1

乘用车 passengercar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3.2.1.2

旅居车 motorcaravan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宿营的汽车。

3.2.1.3

客车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即城市客车)。

3.2.1.3.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bus 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 area

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等。

3.2.1.2.1.1

公路客车 interurban bus

长途客车 interurban bus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3.2.1.2.1.2

旅游客车 touring bus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3.2.1.2.1.3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pubilic buswithout 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3.2.1.3.2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public bus withstanding passengers area

即城市客车,指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3.2.1.4

专用载客汽车 special passenger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需须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可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乘用车和客车,如救护车、囚车、殡仪车及专用校车等,也包括:

a) 客车整车改装的、不具有工程专项作业功能的专用汽车;

b)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6个的专用汽车。

3.2.1.5

校车 schoolbus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3.2.1.5.1

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

接送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5.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primary student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5.3

中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junior middle school student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5.4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3.2.2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货车 goods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 载运的货物固定安放在货厢(箱)内的汽车。

3.2.2.1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3.2.2.2

低速汽车 low-speed vehicle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2.3

专项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6个的汽车。

3.2.4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5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6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7

纯电动汽车 batteryelectric vehicle

3.2.8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lug-in hybrid electric vehicle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动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2.9

燃料电池汽车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3.2.10

教练车 drivingschool training vehicle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3.2.11

残疾人专用汽车 vehicle for handicapped driving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3.3

挂车 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全挂车 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GB1589修订修订稿的3.14]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3.3.4

旅居挂车 caravan trailer

能够提供活动睡具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

货车列车 goods road 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1

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拖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全挂汽车列车 draw-bar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3.4.2.2

中置轴挂车列车 centre axle trailer combination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3

铰接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汽车列车 articulated 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3.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road transportation vehicle of dangerous goods

专门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汽车列车。

3.6

摩托车 motorcycle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e) 电驱动的,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最大设计车速、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3.6.1

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3.6.1.1

两轮普通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two wheels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3.6.1.2

边三轮摩托车 motorcycle with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3.6.1.3

正三轮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torcycle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包括:

a)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正三轮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b)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

3.6.2

轻便摩托车 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3.6.2.1

两轮轻便摩托车 moped with two wheels

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

3.6.2.2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right three-wheeled moped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3.7

拖拉机运输机组 tractor towing trailer for 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

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8

轮式专用机械车 wheeled mobile machinery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如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9

特型机动车 special size 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整车

4.1 整车标志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 1。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4.1.3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重新涂漆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对汽车和挂车还应易于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

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4.1.4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额定功率/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额定扭矩、排放水平或排放依据标准的标识(可与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复合设置)。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5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且应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但如汽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4.1.6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7 除按照本标准 4.1.2、4.1.3、4.1.5、4.1.6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8 除按照本标准 4.1.2、4.1.3、4.1.5 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之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罐体(或永久固定在货箱或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于拍照,深度和高度应符合4.1.3 的规定,且打刻在左、右两侧时距货箱(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

4.1.9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 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 20300 的规定。

4.1.10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得破坏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4.2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 1589 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2。

表2 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4.3 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 的规定。

4.3.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4.3.3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 以下。

4.4 核载

4.4.1 质量参数核定

4.4.1.1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4.4.1.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乘用车30%;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

——其他机动车20%。

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4.4.1.3 清障车在托举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 15%。

4.4.1.4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4.4.1.5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4.4.1.6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等于3。

4.4.2 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2.1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人两侧门窗护板边缘内侧,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且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4.4.2.2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60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 57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350mm)时,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 1 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 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 核定1 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 时核定1 人。

注1:学生座位(椅)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椅)、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椅)及中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使用的座位(椅)。

注2: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3:座间距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时,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 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所得的座椅间距数值。

注4:座垫宽是指在座椅座垫未被压陷时,在座垫最前端以后200mm 处座垫上表面测量所得的座垫宽度数值;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测量。

注5:座垫深是指座椅座垫和靠背均未被压陷时,在座垫宽度方向中间位置测量取得的座垫最前端至座垫靠背垂直投影面的距离。

4.4.2.3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等于115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 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 人。

4.4.2.4 旅居车、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乘用车设置的侧向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 客车乘员数核定

4.4.3.1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GB/T 12428 确定。

4.4.3.2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400mm 核定 1 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 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 1 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 350 mm 核定 1 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 核定1 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 1 人。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GB/T 12428 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 0.125 ㎡核定站立乘客1 人;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

4.4.3.3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驾驶人座椅核定 1 人,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

4.4.3.4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 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

4.4.3.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按 4.4.3.2 和4.4.3.4 核定乘员数,其他客车以 4.4.3.1、4.4.3.2 及4.4.3.3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 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其中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36 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40 人。

4.4.4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 驾驶室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护板边缘内侧,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大于等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大于等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

4.4.4.2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65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4.4.4.3 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

4.4.4.4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人外可再核定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应大于等于350 mm,座椅深应大于等于 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1 人。

4.4.4.5 货车、专项作业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6 人。

4.4.5 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不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 人。

4.4.5.2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1 人。

4.4.5.3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 mm 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 650 mm)时,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4.5.4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 1 人。

4.4.6 特殊规定

4.4.6.1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载客汽车的乘坐人数,以及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 4.4.2.1、4.4.2.2、4.4.2.3、4.4.3 和4.4.4 核定。

4.4.6.2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无法保证人员的走动时,旅居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3 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4.4.6.4 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4.5 比功率

4.5.1 单车要求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 4.0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5.0 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净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5.2 列车要求

4.5.2.1 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应大于等于20kW/t。

4.5.2.2 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的比功率根据列车总质量(G)的不同,分别应大于等于:

——6.88kW/t(G<18t);

——(4.30+46/G) kW/t(18t≤G<43t);

——5.40 kW/t(43t≤G<49t)。

4.6 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

4.6.1 按GB/T14172 规定的方法,客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等于32°);且除定线行驶的双层(公共)汽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

4.6.2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23°。

4.6.3 其他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下同) 25°;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 28°;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1.2 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

4.6.4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等于9°、5°、6°;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8°。

4.7 图形和文字标志

4.7.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 4094、GB4094.2和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4.7.2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4.7.3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4.7.4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4.7.5 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 10396 的规定。

4.7.6 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还应在罐体上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为装运货物的名称),罐体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在罐体喷涂的装运货物的名称的下方喷涂“罐体下次检验日期:××××年××月”。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4.7.7 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所有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4.7.8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 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4.7.9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 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4.7.10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4.7.11 除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的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

4.7.12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的“教练车”等字样。

4.7.13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4.8 外观

4.8.1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及影响安全使用的变形。

4.8.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等于40 mm。

4.8.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等于10 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等于20 mm。

4.9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漏现象。

4.10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现象。

4.11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1 - V2 ≤ (V2/10) + 4

4.12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 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等于110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等于220mm。

4.13 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等于 90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A。

4.14 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4.15 产品使用说明书

4.15.1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按 4.1.3 和4.1.8 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同车型存在不同打刻、标示位置时应全部予以说明;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还应有图案说明;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转速);

——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燃料种类及标号;

——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

——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

——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

——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钢板弹簧的形式和规格;

——空气悬挂(如装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座椅靠背的正常使用状态;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部位和形式、外形;

——封闭式货车隔离装置的承受能力及装载货物注意事项;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100km/h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

——车轮定位值;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

——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

——变速器功能限制使用的特殊情形(如有);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注: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等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以及车轮动平衡要求、车轮定位值、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围、制动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围等主要用于车辆维修的技术参数,在其他随车正式文件上有说明的,也视为满足要求。

4.15.2 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其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装备的安全气囊、防抱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装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项等加以说明;装备有安全气囊的汽车,还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安全气囊的位置和类型、展开的条件和情形。

4.15.3 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或电子数据接口的汽车,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从ECU 或电子数据接口中读取车辆识别代号信息的方法和地点。

4.15.4 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器(EDR)的汽车,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

——对EDR 所记录数据项的含义及可能的用途加以说明;

——对EDR 数据读取工具的获取途径加以说明。

4.15.5 乘用车、旅居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对适合安装的儿童座椅的类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说明。

4.15.6 具备牵引功能的乘用车,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以下事项加以说明: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按中置轴挂车有无制动两种情形分别描述);

——配备的电连接接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及各接线的功能;

——配备的连接球头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

——附加后视镜及支架的安装位置;

——允许牵引的中置轴挂车的尺寸限值;

——乘用车与中置轴挂车的制动系统连接要求及安装和操作说明;

——乘用车列车的驾驶人员要求;

——乘用车列车在行驶中的注意事项。

4.15.7 旅居挂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连接装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号,并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

4.15.8 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特殊要求,并向安全人员和紧急救援者提供关于车辆事故处理的信息。

4.15.9 专项作业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其装备的专用设备或器具的类型、规格、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和专项作业的特殊说明。

4.15.10 三轮汽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所有操纵机构的操作说明。

4.15.12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

4.16 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

4.16.1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的整备质量应大于等于800kg;

b) 乘用车车宽应大于等于1650mm;

c) 乘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

d) 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电连接接头,乘用车或旅居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应大于等于20A;

e) 乘用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A50连接球头,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等于10mm)。

4.16.2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等于2500kg;

b) 中置轴挂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连接装置;

c) 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

4.16.3 乘用车列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电连接器、电缆线、气制动连接器、气制动螺旋管的型号和尺寸相互匹配;

b) 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1.5;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小于等于;

c) 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小于等于0.6;

d) 所有车辆牵引支架须配备安全链,安全链在列车制动前保证挂车和牵引车不能分离且挂车具备一定的转向能力;

e) 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同时满足:

——大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等于25kg;

——小于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等于允许轴荷。

f) 乘用车列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小于等于9m;

g) 一个人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连接或者断开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

4.17 其他要求

4.17.1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得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4.17.3 车长大于11m 的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偏离报警系统(LDWS)和前车碰撞预警系统(FVCWs)。

4.17.4 货车不应采用五轴及以上的结构(不包括采用具有自动提升功能的浮动轴的情形);货运半挂车不应采用四轴及以上的结构。

4.17.5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50km。

4.17.6 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安全装置的配备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质量和尺寸参数与批准数值的偏差应符合规定。在用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其货厢(罐体)结构及尺寸、钢板弹簧片数及形式、轮胎规格等技术参数和结构特征应与注册登记时一致,整车整备质量、货厢内部尺寸、外廓尺寸(长、宽、高)等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技术参数保持在合理的偏差范围。

4.17.7 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的机动车,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认定新技术、新装备的性能不低于本标准及其他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应要求的,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和国家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视同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对应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发动机

5.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

5.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

5.3 柴油机停机装置应灵活有效。

5.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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