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发布高阳县“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在今年10月21日,保定市高阳县发生的一起7人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6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立案,3人因为超载车辆提供躲避检查路线被行政拘留。
21日4时许,李某强驾驶冀FG9911重型自卸货车,沿331省道行驶至56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刘某明驾驶冀J0J3V9小客车相撞后,又与因道路施工停车排队候行的耿某元驾驶冀F6WR38小客车、王某驾驶冀FM6580冀AML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连续追尾相撞,造成冀F6WR38小客车驾驶人和6名乘员共7人死亡。
为警示社会,严惩责任人,深挖事故发生的深层次根源,更好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保定市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从事故车辆登记、检查和驾驶人驾驶证申领、审验学习、教育培训、违法处理,特别是车辆源头违法装载、超载运输、个体货运经营等方面开展了详尽的深度调查,挖掘车辆严重超载、源头货物非法开采装载、车托带路等是引发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驾驶人李某强因所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违法改装、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等交通违法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0月2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被高阳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驾驶人王某因所驾驶车辆严重超载、违法改装、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等交通违法行为,长期超载营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0月2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驾驶人王某的货运合伙人、车辆共同出资人孙某同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1月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时据调查,驾驶人李某强驾驶车辆装载的毛石料共计39.35吨,超载达246%,是以1780元从顺平县安阳乡新建村一非法采矿点购买,并违法违规装载。该非法采矿点所处山体位于新建村,承包人是该村刘某国。后刘某国在2020年以2万元将采矿点交由涞源县高某惠非法开采。事发当晚,高某惠组织相关人员非法开采,并将毛石料卖给了李某强。非法采矿山体承包人刘某国,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11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非法采矿点负责人高某惠,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11月21日,被顺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驾驶人王某驾驶车辆违法装载的毛石料共计114.55吨,超载达396%,是以4200元从保定市金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在其下属的满城区康宁旅游养老生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恢复项目部违法违规装载。该项目投资方负责人是满城区赵某康。项目投资方负责人赵某康于10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调查,车托计某胜、孙某浩、车某每次收取李某强、王某100-150元不等,为他们确定行驶路线,绕行治超站,躲避流动治超执法,给超载营运提供便利。3人因事发当晚以营利为目的帮助肇事驾驶人躲避超载治理,分别被高阳县、望都县、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同时,因行政履职不到位、管理有漏洞,政府治超办、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交管等有关部门的33人被行政问责。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货运源头联合执法、联运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加强路面查纠和重点货运源头治理,加强个体货运车辆的源头管控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在依法处罚超载违法行为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其对车辆所属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特别是加大打击力度,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部门联合交通、应急等部门采取新闻曝光、约谈警示、教育大会等方式,共同强化运输企业、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提醒:运输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运营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况良好,定期检查;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要求驾驶人守法行车,文明行车。个体运营者亦要学法懂法守法,安全守法运营。广大驾驶人要了解车辆超载会引发爆胎、驾驶偏驶、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翻车追尾等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切记不要超载超员超速行车,不要酒后疲劳驾车。特别提醒,如因车辆超载引发交通事故、桥梁坍塌等,构成犯罪的,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调查报告全文
高阳县“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案情
二、事故现场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常务副省长袁桐利,副省长徐建培、刘凯先后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妥处善后,举一反三,立即在全省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等各类安全隐患大排查,突出重点,切实加大防范管理和严格执法力度,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公安厅史贵中副厅长、交警总队张建芬总队长、张江滨副总队长,保定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郑建军,曹谦副局长、交警支队李鹏支队长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三、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
事故现场位于331省道56KM+420M处,道路平直,东西走向,视线良好,夜间无照明设施,无卡口监控设施,沥青路面,事发当天路面干燥。路宽12米,双向2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心线为黄色单虚线,机非分道线为白色单实线。事故前方机动车道因养护施工作业路面破损,面积4米×4米。
以331省道56公里+400米公里桩为基准点,以道路南侧边缘线为基准线,基准点向东22.1米为冀FG9911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轴距基准线4.6米,右侧最后轮轴距基准线3.7米;基准点向东27.8米为冀F6WR38小型面包车,右侧前后轮轴距基准线分别为5.2米、6.2米,基准点向东31.8米为冀FM6580冀AML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右侧前轮及最后轮距基准线分别为5.4米、4.6米,基准点向东81.4米为冀J0J3V9小型轿车,右侧前后轮距离基准线均为1.9米。
(二)肇事车辆事发前行驶轨迹调查
运行轨迹图(红色为行驶路线)
运行轨迹图(黄色为行驶路线)
3、冀F6WR38号小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10月21日4时20分许,从高阳县东绪口村出发,搭载同村6名村民去邢台南宫市打工,4时44分许至事发地点。
(三)驾驶人情况
(四)肇事车辆情况
经查验该车存在违法改装:①车身前部私自加装灯具;②货箱栏板加高(货箱栏板高度登记信息为1100mm,实际测量加装前栏板高度为1160mm,加装后高度为1760mm,高出600mm);③二轴三轴左侧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④车身后部及两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⑤车身后部无防护装置;⑥车身后部无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4880kg,核定载质量15990kg,事发时装载39350KG毛石料,超载246%,严重超载。
经查验该车存在违法改装:车身前部私自加装照明灯具。
经查验该车存在违法改装:①车身前部两侧私自加装照明灯具;②车身后部及两侧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③左侧3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④车身后部无防护装置;⑤车身后部未安装尾部标志板。⑥该车在平板上加装了箱体。
牵引车整备质量为10300KG,准牵引总质量38570kg。挂车整备质量为18800KG,核载31500KG。事发时装载114550KG毛石料,超载396%,严重超载。
(五)检验鉴定情况
1、尸体检验:10月22日,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尸体检验鉴定:耿某元、李某杰、张某保、崔某兴、张某霞、王某芳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胸腹联合损伤死亡,严某朵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盆腔联合损伤死亡。
2、酒检、毒检:10月22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李某强、王某、耿某元、刘某明4名驾驶人血液中含乙醇成分;高阳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对李某强、王某、耿某元、刘某明4名驾驶人毒检结果呈阴性。
3、车辆检验鉴定: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车事故碰撞形态、行驶速度、车辆转动系、制动系、照明和信号、结构参数等技术状况进行鉴定,结论为:
(1)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冀J0J3V9号小型轿车后部首先接触,随后冀J0J3V9号小型轿车被撞出,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向东运动过程中左前部与冀F6WR38号小型面包车后部接触,随后在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推动下冀F6WR38号小型面包车前部与冀FM6580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部接触。
(2)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冀J0J3V9号小型轿车)碰撞瞬间的速度约为39km/h。制动系、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货箱内部高度与注册登记尺寸不一致。具有GPS/BD硬件装置但该系统无法工作。
(3)冀FM6580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下部防护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四、事故成因分析及认定
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成因分析如下:李某强驾驶严重超载、违法改装、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行驶的刘某明驾驶的冀J0J3V9号相撞后,又与前方停驶的耿某元驾驶的冀F6WR38号小客车、王某驾驶的严重超载、违法改装、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冀FM6580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连续碰撞。李某强、王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李某强严重超载,驾驶违法改装、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十六条第一款:“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王某严重超载,驾驶违法改装、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十六条第一款:“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五、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
在调查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厅交警总队、保定市交警支队组成联合调查组,从涉事相关人员、企业、道路安全隐患、部门职能等方面开展全面的深度调查。
(一)道路环境调查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S331省道56KM+420M处,道路平直,东西走向,视线良好,夜间无照明设施,无卡口监控设施,沥青路面,事发当天路面干燥。路宽12米,双向2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心线为黄色单虚线,机非分道线为白色单实线。
4、事发时天气情况:10月21日4时-5时,天气晴,气温10℃,相对湿度88%,平均能见度2517米,平均风速1.5m/s。
(二)驾驶人培训考试调查情况
1、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李某强调查情况
因该驾驶人B2准驾车型考试时间为2011年,超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令)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未发现该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
(3)近三年学习教育及审验情况
(4)李某强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2、冀FM6580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驾驶人王某调查情况
因该驾驶人C1、B2准驾车型考试时间分比为2007年、2012年,超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令)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未发现该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该驾驶人A2准驾车型考试时间为2019年,从辽宁省锦州市车管所调取并查看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存在科目一考试过程音视频断续,科目二考试过程声音嘈杂的情况。
(3)近三年学习教育及审验情况
①2018年免于审验;②2019年B2驾驶证没有累计积分,免于审验;③2020年A2驾驶证没有累计积分,免于审验。
(4)王某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3、冀J0J3V9号小客车驾驶人刘某明调查情况
因该驾驶人B2准驾车型考试时间为2006年,超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令)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未发现该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
(3)刘某明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4、冀F6WR38号小客车驾驶人耿某元调查情况
因该驾驶人C1准驾车型考试时间为2014年,超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令)关于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未发现该驾驶人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
(3)耿某元驾驶资格调查结论
经调查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李某强、冀FM6580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驾驶人王某、冀J0J3V9号小客车驾驶人刘某明、冀F6WR38号小客车驾驶人耿某元驾驶人档案及学习培训档案,驾驶培训、驾驶科目考试、驾驶证转入情况,均符合国家规定。
(三)车辆登记、检验调查情况
1、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调查情况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FG9911重型自卸货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未发现车辆非法改装及违规检验等问题。
2、冀FM6580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
通过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冀FM6580重型自卸半挂牵引货车登记信息与产品公告及合格证相关技术参数相符。经档案核查,注册登记照片与公告照片一致,其他资料齐全,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冀AML07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登记的技术参数与产品公告及合格证相符。经档案核查,注册登记照片与公告照片一致,通过核查档案发现,该车公告及合格证记载的车辆信息均为平板自卸半挂车,但注册登记时车辆类型登记为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错误,不符合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规定,登记机关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分别调取了冀FM6580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和视频,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未发现车辆非法改装及违规检验等问题。
3、冀J0J3V9号小客车
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调取了冀J0J3V9小型轿车相关检验资料、照片及视频,经核查比对检验照片、资料,送检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与注册登记时车辆识别代号、外观形状相符,相关资料齐全,未发现车辆非法改装。通过核查检验视频,发现该车一轴、二轴制动检验时,制动灯未正常工作。
4、冀F6WR38号小客车
保定市满城区康宁旅游养老生态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恢复项目,位于满城区大册营镇,负责人赵某康,男,身份证号130621******205110,户籍地保定市满城区。
该非法采矿山体位于新建村,山体承包人刘某国,男,身份证号132426******147819,户籍地保定市顺平县。2020年9月刘某国将承包的山交由高某惠非法开采,从中获利2万余元。
5、肇事重型货车改装调查情况: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和冀FM6580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均涉及违法改装车辆,但因车辆初次登记后多次办理转移登记,车辆实际所有人多次变更,改装企业为多年前路边车辆维修摊点,目前已无法查实。
1、道路交通管理勤务安排情况:
事发路段属于高阳县周家辛庄交警中队辖区,中队有民警3人,辅警8人,警车2辆。勤务安排由2个组执行,按日分主次班,由当日值班的组长带领,在勤务时间(上午7时至下午17时)内采取固定岗点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模式对所负责的路段进行巡逻管控,处罚各类交通违法。10月20日,民警甄虎带领4名辅警对保沧线(高河路段)以及西演镇、庞佐乡境内的乡村道路开展巡逻和违法查处。
2、职能部门超载治理工作情况:
经查,李某强、王某通过向非法车托计某胜(男,50岁,身份证号132428******2231617,户籍地望都县赵庄乡)、孙某浩(男,29岁,身份证号130636******033830,户籍地顺平县)车某(男,39岁,身份证号130628******110036,户籍地高阳县)每次支付100-150元不等的办法,确定车辆行驶路线,绕过治超站,躲避流动治超执法,超载营运。
事发当晚,李某强驾驶冀FG9911重型自卸货车、王某驾驶冀FM6580冀AML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S331省道高阳县境内行驶20多公里均未被及时查处,暴露出高阳县治超工作存在治超站点位设置和流动治超工作安排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
李某强驾驶冀FG9911重型自卸货车从顺平县源头超载装载、王某驾驶冀FM6580冀AML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满城区源头超载装载运营,暴露出顺平县及满城区治超工作存在源头治超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李某强驾驶冀FG9911重型自卸货车超载在事发当晚通过240国道(保衡线)清苑区张登联合超载治理站,该站未发现查处超载车辆,对超载车辆运行失察,存在管理漏洞。
3、养路工区施工安全防护工作情况
高阳县交通局养路工区对事发路段养护施工区管理混乱,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安排养护工人刘某常负责对事发路段养护作业区进行24小时不间断疏导,指挥过往车辆减速慢行,轮流、交替通行。事发当晚,刘某常脱岗,导致施工区域车辆通行秩序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4、顺平县非法采矿点治理情况
顺平县非法采矿点位于安阳乡新建村偏罗峪河套,2020年9月下旬,顺神路全线断交运输车辆无法通行后,顺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减弱。10月11日,发现该点有非法盗采行为,扣押其作业设备,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后,此后并未加大巡查执法力度,没有发现制止10月20日该点的非法盗采行为。
5、望都县交通运输局对冀FG9911号重型自卸货车营运监管工作情况
6、辛集市交警大队车管所对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登记调查情况
经核查,发现辛集市车管所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有6辆此类挂车(6辆挂车分别为:1、冀AML07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0G0******;2、冀A58KT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XF0******;3、冀AML03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7F0******;4、冀AMQ76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2G0******;5、冀AML21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XG0******;6、冀AMQ52挂,车辆识别代号:LA99FRZ33F0******),因工作人员不认真,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下载的公告信息录入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半挂车,实车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半挂车结构术语备注,应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无主观故意,未发现其它违规情形。
六、责任追究情况
1、高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以下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顺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以下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高阳县、望都县、顺平县公安局对事发当晚以营利为目的帮助肇事驾驶人躲避超载治理的非法车托车某、计某胜、孙某浩3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
1、高阳、顺平,满城、清苑县(区)政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按干部管理权限,因联合治超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以下27人作出行政责任追究:
对高阳县流动治超执法人员田某成、赵某峰、刘某,满城区养路工区吴某龙、交警大队民警刘某桥,清苑区治超站崔某玲、交警大队民警冯某,顺平县养路工区韩某祥、交通局李某滨、交警大队民警苑某旭(共10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对高阳县流动治超带班站长刘某强,满城区养路工区副中队长穆某龙、交通局路政大队副队长康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王某峰、大册营交警中队负责人王某平,清苑区治超站中队长吴某,顺平县养路工区队长刘某卅、交通局副队长苑某国、交警大队中队长王某(共9人)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对满城区养路工区中队长张某雷、交通分局运管大队副队长石某瑶、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谭某,清苑区治超站副站长刘某图、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某占、顺平县路政执法大队中队长张某昌、交通局治超队长张某忠、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某伟(共8人)进行约谈。
2、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按人员管理权限,因养护施工作业管理不规范,对以下3人作出行政责任追究:
对高阳县养路工区养护中心站长陈某杰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股长臧某佳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对养护工人刘某常给予辞退处理。
3、顺平县政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按干部管理权限,因矿山非法开采打击不力,对以下3人作出行政责任追究:
对顺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阳执法中队中队长庞某明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矿山执法大队大队长田某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对主管副局长李某国进行约谈。
责成高阳、顺平县,满城、清苑区政府治超办向保定市政府治超办,高阳县公安局向保定市公安局,望都县交通运输局向保定市交通运输局,高阳县交警大队向保定市交警支队作出深刻检查。
(四)保定市公安局将“冀AML0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登记错误情况”函告辛集市公安局查处。
七、调查成果运用及效果
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排查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预防重点措施,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一)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严格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河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主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定点联合执法、流动联合执法、货运源头联合执法、联运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加强路面查纠,加强重点货运源头治理,加大改装车、报废车治理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在依法处罚超载违法行为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其对车辆所属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严格新车登记查验,强化检验机构责任,落实违规上报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货运企业、车辆源头管理。
严格落实公安部《警保合作劝导站建设指南》要求,充分发挥警保合作劝导站的作用,切实加强乡镇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加强个体货运车辆的源头管控力度,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个体货运交通安全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货运企业源头管理,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货运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
(三)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和“国省道交通安全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部署,深入开展冬季国省道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路面管控。根据辖区货车交通流量及违法、事故等规律特点,科学安排勤务,将警力和精力向货物运输通道等重点路段和夜间、清晨等事故多发的重点时段倾斜。以深化治理超限超载为牵引,在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治理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严管货车通行秩序,在流量大、秩序乱的双向四车道路段大力推行货车靠右行驶。
(四)加强公路养护施工交通安全管理。
按照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路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交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正在施工的路段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公路施工手续是否完备,交通组织是否合理,施工路段交通标志是否完善。对手续不完备的停工补办手续,对交通标志不完善、交通组织不合理的限期整改。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锥形筒和发光灯具等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施工路段和未交付通车路段的管理,断路施工或未交付通车的要采取严格的封路措施,严禁社会车辆驶入。
(五)加强典型案例宣传曝光
将高阳“10.21”典型事故案例和责任倒查追究情况编辑成提示信息,通过“双微一抖”、短信平台向货运企业负责人及货车驾驶人集中推送。加强企业负责人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辖区货车违法、事故情况,交流安全管理经验,推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记者随警采访,现场报道统一行动,曝光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电视专栏、报纸专刊、互联网专版,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冀F6WR38号小客车驾驶人耿某元,男,33岁,高阳县人,身份证号:130628******141017。
2.冀F6WR38号小客车乘车人严某朵,女,49岁,高阳县人,身份证号130628******211027;
3.冀F6WR38号小客车乘车人张某霞,女,57岁,高阳县人,身份证号130628******191020;
4.冀F6WR38号小客车乘车人李某杰,男,53岁,高阳县人,身份证号130628******181010;
5.冀F6WR38号小客车乘车人王某芳,女,57岁,高阳县人,身份证号130628******091049;
6.冀F6WR38号小客车乘车人崔某兴,男,67岁,高阳县人,身份证号13628******061010;
7.冀F6WR38号小客车乘车人张某保,男,61岁,高阳县人,身份证号130628******111011。
原标题:《6人刑事立案、33人行政问责 河北高阳“10.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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