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扣税凭证上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抵扣
1.外购农产品
2.道路通行费
3.购进旅客运输服务
一、以票抵扣: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上面注明增值税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购进农产品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扣要求
1. 购进已税农产品并销售——以票抵扣: 进项税额=发票上销售额×9%
2. 购进免税农产品并销售——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农产品买价×9%
3. 特殊情况——收购烟叶,考虑烟叶税(20%)
1、一般纳税人购进已税农产品并销售——以票抵扣进项税额 9%或10%
A、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B、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后销售,取得果品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销售额×9%
2、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或10%)
A、按 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并销售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超市(一般纳税人)从果园购进水果后销售,进项税额=购进水果的买价×9%
B、按 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加工 13%税率货物后销售:
用途及税率
进项税额扣除
政策
* 外购已税农产品(取得进口缴款书、增值税专票、代开专票);
* *外购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
直接销售 的:税率9%
按 9%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务操作中购进时按 9%,生产领用之后加计 1%。
连续加工为13%货物销售
按 9%
+1%
例: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2021 年 12 月从养鸡场购进家禽加工熟食制品,取得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50000 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 2000 元、增值税 180 元。
进项税额=50000×10%+2000×9%=5180(元)
采购成本=50000×90%+2000=47000(元)
3、纳税人购进流通环节全免税的农产品:
A、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增值税 普通发票,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B、生产、批发、零售环节销售免税,购进不抵扣。
4、收购烟叶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实付价款总额×(1+20%)×9%或 10%
例:某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2021 年 9 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 120 吨用于销售,收购烟叶实付价款(含 10%补贴)总额 220 万元,之后以不含增值税 310 万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卷烟生产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7.9 万元。
烟草公司进项税额=220×(1+20%)×9%=23.76(万元)
卷烟生产企业进项税额=310×(9%+1%)=31(万元)
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3类产品试点)
A、 适用试点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 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B、 核定方法:
①以销售产品核定进项税额—— 销售扣税;
②不含税价款为依据;
C、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 3 种方法核定:①投入产出法;②成本法;③参照法
D、 当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二)路桥闸通行费增值税抵扣———取得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付费
进项税额
1.道路通行费(3%、5%)
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桥、闸通行费
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5%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如购买国际旅客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境内单位提供国际运输零税率)。
2、扣税凭证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
3、旅客限于与 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4、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凭证
抵扣依据
进项税额确定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普票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旅客客运发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 月份发生如下交通费:
A、 员工因公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 4.8 万元,燃油附加费 0.65 万元、民航发展基金 0.54 万元。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4.8+0.65)÷(1+9%)×9% =0.45(万元)
注释: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B、 为客户支付境内机票款,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 2 万元,燃油附加费 0.18 万元、机场建设费 0.03 万元。
为客户支付的机票款不允许抵扣,列入招待费。
C、 员工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票面金额 5.995 万元,另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的出租车客票 1.03 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995÷(1+9%)×9%=0.495(万元),出租车客票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不得计算抵扣。
三、特殊的进项抵扣模式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保险公司6%)
1、 以 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13%)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以 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资产重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计算销项税额--免税), 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新纳税人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