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被撞,停运损失谁买单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车主能否向责任方主张赔偿?

赔偿的标准又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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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胡某拥有一辆重型货车,专门用于砂石运输经营。2019年11月,胡某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的货车送去维修30天,花费修理费22000元。期间因无法营运,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营运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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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的划分,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对此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酌定被告张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胡某的合理损失分析如下:1.关于车辆损失费。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款2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0000元(22000元-2000元),按照被告对事故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4000元(20000*70%)。2.关于车辆停运损失。原告所有的货车系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因事故受损维修必然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根据相关事实证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该货车平均每月收入为58366元,结合该货车的维修时间30天,法院依法认定货车因事故受损而产生的停运损失为58366元,按照被告对事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0856.2(58366*70%)。综上,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胡某车辆维修费14000元、停运损失40856.2元。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根据法院事实查明胡某的货车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由此取得的收入属于合法经营收入,故胡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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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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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关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25条裁判规则【裁判要旨】在有关停运损失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3)浙衢民终字第315号 06.停运损失应否得到赔偿,停运损失计算标准及停运时间的认定jvzq<84yyy4489iqe0ipo8hqpvkov87513636866157659=35a722:9924=80|mv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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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部门印发通知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国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聚焦车辆运输车超标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坚决禁止超标装载运输违法车辆上路通行,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整改不合jvzq<84yyy4ukkjv0et0ew4Kpuzbp}4fqoktvrh142862@4v42862@76a9>43;;90jznn
3.不办理营运证算不算营运车辆导读: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即便未办理营运证也会被认定为营运车辆。营运车辆是以盈利为目的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按法规,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须依法取得营运证,未办而从事营运活动会面临行政处罚。私人自用、无经营盈利性质运输的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无需办营运证。 jvzquC41yy}/8=8870ipo8u15?23B930cy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