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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建筑业财务人员在处理公司财务时遇到了一项疑难问题。在工程施工期间,公司购入了大量施工材料,并按照13%的税率正常抵扣了增值税。然而,当向甲方开具发票时,税率却是9%。这使财务产生了疑虑:这样做是否合规?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甚至涉及到偷税漏税的问题?
事实上,购进与销售的税率不一致并不意味着就存在税务风险,以下我们来举例说明:
建筑公司购进施工材料时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但为客户提供建筑服务时开具的发票税率为9%。
餐饮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其可抵扣税率为9%。但当提供餐饮服务并开具发票时,税率为6%。
当酒店购进客房所需的消耗品时,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然而,提供酒店服务时的税率为6%。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对于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应按销售服务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也会导致购进与销售时的税率不一致。
以上情况都会导致购进与销售税率不一致。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上所称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等可抵扣进项税的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就算是取得了酒水的专票,购进方不论是用于业务招待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ETC卡属于单用途卡的性质,“53号公告”明确售卡行为不征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上项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