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三流不一致,进项税额也可抵扣!增值税应税

【案例】甲、乙、丙方为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公司。

2020年9月甲公司销售 棉布 100万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棉布等材料生产成“防寒服”;乙公司再将防寒服销售给丙公司。销售过程中,甲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乙公司(销售方:甲公司、购买方:乙公司),乙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丙公司(销售方:乙公司、购买方:丙公司)。目前因三方资金问题,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丙公司欠乙公司100万,故三方一致同意,由丙公司汇款给甲公司(凭证:三方签到订的互为抵消货款的协议书);这样三方互欠货款余额为0元,但是造成销售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请问:

1、三方协议抵消货款是否可以?

2、销售方与付款方不一致,进项能否抵扣?

厦门税务局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问题所述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且有相关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若你司有其他特殊情况,建议携带具体合同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老白侃大山:

第一款第(三)条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个规定是1995年的,出这规定时,可能是受当时社会经济所限制,但这规定到目前一直没被废止,这也成了基层税务机关人员在检查时的尚方宝剑,粗暴简单给企业发票开具定性为虚开,可能有不少企业因为三流不一致被补税了。

但这种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三流一致”,过于理想化,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形成阻碍!税收中性原则是以税收不干预经济、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为目标的税收制度。而这种“三流一致”的说法已经违背了这一原则!

这次厦门税务机关的这一回复,老白认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至少,给我们纳税人和财务人员,一个可以接受且合理的回复。

其实,债权的转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篇里,就有一个保理合同,什么是保理合同呢?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做了应收账款保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人,那也会造成“三流”不一致不是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合同的第522条、523条、524条、525条,都提到了债权或债务转让给其他人代收或代偿,或者债务债权互相抵销,这些情况合同法上都是允许的。那有这些情况存在的话,也会造成我们企业直接经济业务“三流”不一致。

所以老白觉得,不能简单粗暴的用“三流一致”来给纳税人发票开具定性,更重要的是根据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来判断。而且莫要忘记我们税法有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实质课税原则!!!

最后,老白再给大家举几个“三流不一致”,也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的例子:

案例1: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

截至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

请问:三流中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5400万元的增值税甲方能否允许抵扣?

答复:可以抵扣。

案例2: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一份开具给所在公司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业务员来通过个人卡刷卡支付。

请问: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抵扣。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案例3:某分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取得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资金问题,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

请问: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抵扣。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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