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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票也可以抵扣的七种情形
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但并不是唯一凭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以下七种凭据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据:
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过渡期开具的通行费纸质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五、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可以凭解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抵扣注明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不得抵扣。
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旅客运输服务有关票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