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2、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3、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条款释义:
第一条:无专人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专人”指由施工单位明确指定的持有效起重机械指挥证,穿着指挥信号服或佩戴“吊装指挥”标识的指挥人员。一个起重作业项目只能确定一名指挥。
“信号”指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所规定的标准手势、语音和旗语信号。
“信号不明确”指指挥人员发出的违章指令、信号不清晰或起重司机对信号未识别领会。
起重司机无条件服从任何人发出的“停止”指令。
第二条:设备设施有缺陷,基础不牢不吊
“设备设施有缺陷”指:起重设备及其吊钩、钢丝绳、绳卡、卷筒、支腿、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液压系统、控制系统、力矩限制器、上下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等部件及其它安全装置存在失效或损坏等缺陷;吊索具(吊索、吊带、卸扣等)存在缺陷;被吊物吊点存在缺陷。
“基础”指承载起重设备的支撑面。
“基础不牢”指起重设备基础不平整坚实,有塌陷下沉等危险;起重设备未能处于水平状态;未使用垫板或垫板面积小于支腿支撑板面积的3倍。
第三条:吊物固定状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固定状态未消除”指被吊物处于与其它固定物焊接、螺栓固定、冰冻粘连、钩挂、交错挤压等联接状态;或处于堆压在其它物件下、埋在地下等载荷不确定的情况。
“附着物”指被吊物上放置有未固定的活动物品或可移动的零部件未锁紧或捆牢。
第四条:吊物未栓引绳、无人牵引不吊
“未栓引绳、无人牵引”指未能对被吊物摆动和旋转进行有效控制。包括:无牵引,牵引人站位不当;牵引绳径、材质和长度选择不当;牵引绳挂点不当,未拴系在被吊物体上。
第五条:吊物上站人、危险区域有人不吊
“危险区域”指被吊物上下、起重设备上、吊臂移动范围、起重设备回转半径、被吊物摆动范围、被吊物可能脱落区域。
被吊物移动至离安装基准面不高于定位连接紧固螺栓长度时,安装人员方可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工位进行就位安装。
第六条:容器盛装液体不吊
“容器”主要指盛装各种液体的器具,如水罐、液罐、循环罐、油罐、储备罐等,不包括桶装容器。
“液体”主要指水、钻井液、油品或其他液体。
容器内残余液体高度不得超过容器最低排放口高度,酸液、钻井液等特殊液体必须排放干净。
第七条:歪拉斜挂、超载不吊
“歪拉”指被吊物重心与吊钩未处于铅垂线上时拉拽被吊物。
“斜挂”指被吊物吊点选择不正确,被吊物不平衡,存在倾斜、滑动、翻转、脱落等风险。
“超载”指被吊物重量超过起重设备、吊索具(钢丝绳、吊带、卸扣等)额定载荷,可能导致吊车损坏、倾覆,吊索具损坏、断裂,被吊物下砸,引发超载限制装置启动示警。
第八条: 吊物棱角无衬垫不吊
“棱角无衬垫”指吊索与被吊物接触部位的尖锐棱边利角未加防护有效的垫物。
第九条:与输电线无安全距离不吊
第十条:环境恶劣、视线不良不吊
“环境恶劣”指雷电、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达六级及以上等极端天气;
“视线不良”指光线暗淡,能见度低于30米。
1、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2、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3、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4、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5、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7、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8、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9、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0、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11、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12、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3、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5、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JGJ46-2005规定(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表)
16、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8、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
合下表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19、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19.1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19.1报废标准按表19.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20、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1、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① 表面有裂纹、破口;
②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③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④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⑤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2、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