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吗跟一般的特种设备有什么区别锅炉车用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

其中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四类。

可见气瓶属于特种设备中压力容器类。

注:此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制作。

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容器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由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已经更新,新的分类为第Ⅰ类、第Ⅱ类、第Ⅲ类,不在采用原来的序号。本文采用的为最新版分类。

二、哪些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

(1)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需要满足的条件:

注:此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制作。

小结:

a、b是对不同介质的条件界定,不同的介质条件是不一样的。介质可以是气体、液化气体、液体三种。

c是对容器的大小、规格的要求。

·✔对于气体、液化气体,同时满足a、c,即可界定为特种设备。

·✔对于液体,同时满足b、c,即可界定为特种设备。

(2)气瓶属于特种设备需要满足的条件:

注:此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制作。

小结:

两种情况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

· ✔ 同时满足a、b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即a且b。

· ✔ 满足c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

举个例子:

一般的气瓶公称压力为1.0~30MPa,公称容积0.4~1000L

常见氧气瓶,压力15MPa,容积4L、10L、15L、40L,均满足a且b,均为特种设备。

三、气瓶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吗?与一般的特种设备有什么区别?

(1)使用登记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2.2条“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2.1条“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可以看出,一般的特种设备是按照台(套)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是由使用单位来办理使用登记的。

福建省泉港区最新版的气瓶使用注册登记证

(2)使用单位如何界定呢?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2.1.2条“特别规定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可见,这里明确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是充装单位,气瓶的使用登记证是由充装单位来办理的。

这里其实相当于给你登记了一个户头,户头上面有一定数量的气瓶,由你自行管理,定期在数据库系统中进行整理,主要是整理报废气瓶的去除,新气瓶的导入等。不需要每个气瓶登记一本证书,而是每个充装单位发一个证书。

换言之,只有气瓶充装单位才能办理气瓶的登记,通常只充装自己的气瓶,在没有监管部门的授权下,不能充装其他的气瓶,这就是固定充装制度。因此,如果普通老百姓买了一个气瓶,带去充装站,他们是不给充的,如果真充了,就构成了非法充装。

所以,一般工贸企业使用气瓶气体或者咱们普通人不被认为是“使用单位”,只能是“用气单位”或者叫做“用户”。用气单位或者用户持有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关于气瓶应该如何管理呢?

特种设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该如何设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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