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
11.1.2 机动车驾驶室应保证驾驶人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
11.1.3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影响安全使用的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
11.1.4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11.2 客车的特殊要求
11.2.1 客车的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专用校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24407 的规定,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17578 的规定。车长大于6m 的专用校车必须为车身骨架结构,同一横截面上的顶梁、立柱和底架主横梁应形成封闭环(轮罩与顶风窗处除外),从侧窗上纵梁到底横梁之间的车身立柱应采用整体结构,中间不得通过拼焊连接;车长小于等于6m 的专用校车未采用上述结构的,应采用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车长大于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及所有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11.2.2 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13057 的规定。
11.2.3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或无障碍通路,并保证在不拆卸或手动翻转任何部件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
11.2.4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公共汽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00mm;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430mm;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其他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等于 430mm。对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小于等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小于等于250mm。
11.2.5 车长大于 7.5m 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应小于等于300mm、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则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000mm。
11.2.6 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若为前横置发动机,则发动机曲轴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若为前纵置发动机,则发动机第一缸和第二缸的中心线应位于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对车长大于6m 的专用校车,若其前部碰撞性能不低于前两种结构,可以不限定发动机布置形式。
11.2.7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11.2.8 设计和制造上适用于三级和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的客车,车长大于7.5m 时不得在车内设置随行物品存放区;车长小于等于7.5m 时,若在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则存放区面积应大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0%并小于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5%,且存放区与乘客区之间应有安装牢固可靠的隔板或格栅有效隔离,隔板或格栅的安装高度应至车内顶部,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等于100mm×100mm。
11.3 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3.1 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采用能有效防止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
11.3.2 货箱或其他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
11.3.3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
11.3.4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
11.3.5 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前后位置可调座椅应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的靠背角度及座椅其它调整量应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使用位置)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对带卧铺的货车应小于等于950mm,对其他货车应小于等于 450mm。
11.3.6 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 mm。
11.3.7 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11.3.8 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但厢式半挂车侧面不允许开设两个以上的对开门。
11.3.9 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时,但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11.3.10 所有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载货部位应采用骨架式结构。
11.3.11 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使用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的罐体应符合GB18564.1 和GB18564.2 的规定,且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 m3,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罐式集装箱除外。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液化气体的罐体,外表面应为灰色或白色。
11.3.12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液体的罐式载货车辆,罐体内应设置防波板;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11.4 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11.4.1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小于等于10mm。
11.4.2 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符合GB 20074 的规定。
11.4.3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GB 20075 的规定。
11.4.4 前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转弯时对轮的两个车轮同时与地面接触并与车身整体倾斜。
11.5 车门和车窗
11.5.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11.5.2 除设计上专门用于运送特定类型的人员且使用上有特殊需求的乘用车外,乘用车应保证每个乘员至少能从两个不同的车门上下车;并且,当乘用车静止时,所有供乘员上下车的车门(安装的儿童锁锁止时除外)均应能从车内开启。旅居车除驾驶人门外,还应有至少一个位于车厢的后部或右侧的乘客门,其净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650mm,净宽度应大于或等于500mm。
11.5.3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得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得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且两侧的乘客门不能同时开启。
11.5.4 当客车静止时,乘客门应易于从车内开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乘客门向车内开启时,其结构应保证开启运动不致伤害乘客,必要时应装有适当的防护装置;对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小于等于 1800 mm。车长大于9m 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设置两个乘客门;但如其车身两侧所有应急窗均为外推式应急窗,也可只设一个乘客门。
11.5.5 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对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11.5.6 机动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GB 9656 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大设计车速小于40 km/h 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但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小于等于5mm 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 5mm 的中空钢化玻璃。
11.5.7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 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11.5.8 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11.5.9 装有电动窗(包括电动天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运动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缩回)。
11.6 座椅(卧铺)
11.6.1 驾驶人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人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
11.6.2 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乘员的正常乘坐。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符合相关规定,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不得因座椅的集中布置而形成与车辆设计功能不相适应的、明显过大的行李区(但行李区与乘客区用隔板或隔栅有效隔离的除外)。
11.6.3 车长小于 6m 的乘用车(救护车、囚车除外)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旅居车不应设置侧向座椅。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600 mm 且小于等于1200mm,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旅居车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1150mm。
11.6.4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如专用校车的照管人员座椅、囚车的乘客座椅等)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11.6.5 客车踏步区域不得设置座椅。
11.6.6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500 mm 和 550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650 mm 且小于等于1000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得采用 “2+3”布置。
11.6.7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大于等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16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应大于等于 350mm;卧铺不得布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双层布置时上铺高应大于等于780mm、铺间高应大于等于 750mm。
11.6.8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20 且小于40 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 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专用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 24406 的要求。
11.6.9 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座椅扶手;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扶手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11.6.10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长度应大于等于220mm。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1000mm;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正三轮摩托车,其驾驶人座位和乘员座位(如有)还应布置在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
11.7 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2006 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70mm/min。
11.7.2 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2006 的4.6 规定的A 级的要求。
11.8 号牌板(架)
11.8.1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8.2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 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 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 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11.9 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符合GB×××××《机动车电子标识通用技术条件 第1 部分:汽车》的汽车电子标识的数据的有效读取;汽车电子标识的安装应符合GB×××××《机动车电子标识安装规范 第1 部分:汽车》的规定。
11.10 其他要求
11.10.1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10.2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车长的30%。
11.10.3 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静态承载能力应大于等于 40kg/m2。
11.10.4 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前缘应清晰可辨,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
11.10.5 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附加安全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11.10.6 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
11.10.7 车辆运输车、车辆运输挂车应能使所装车辆可靠固定,应配备使装载车辆停放不发生移动的车轮停止装置,以及快速、有效地固定装载车辆的装置。
11.10.8 车辆运输车、车辆运输挂车最上层甲板左右两侧应设置防护栏(网),其距最上层甲板上平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800mm。在固定作业位置,护栏最下端距上层货台脚踩位置垂直距离需在0.5m 至1.0m 之间。
11.10.9 车辆运输车、车辆运输挂车的货台升降操纵控制机构应设置在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货台升降的位置,并且有相应的操作指示标记。
11.10.10 装运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载货车辆,应设置有效的固定装置。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客车整车改装的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注: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12.1.2 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 的其他汽车的所有乘员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12.1.3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4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对于能够折叠以方便进入车辆的后部或行李舱的整体座椅或座垫或靠背,在折叠并恢复座椅到乘坐位置后,依据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单人就能方便的使用这些座椅配套的安全带,或很容易从这些座椅的下面或后面方便地进行恢复。
12.1.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或声觉信号报警。
12.1.6 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 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
12.1.7 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12.2 间接视野装置
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主后视镜;乘用车、总质量小于3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设置一面内视镜,但为满足专用功能的要求安装了遮挡内视镜视野范围的非玻璃材料的装置时,可不设置内视镜;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一面补盲后视镜,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等于1800mm 时,不应设置补盲后视镜;总质量大于 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在车辆右侧设置了补盲后视镜的总质量大于3500kg 且小于等于7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左右两侧至少各设置一面广角后视镜。汽车及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设置有符合GB15084 规定的其他间接视野装置(如摄影/监视装置)时,应视为满足要求。
12.2.2 汽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内视镜和外视镜(或其他间接视野装置)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人能借助内视镜和外视镜(或其他间接视野裝置)在水平路面上看见符合GB15084规定区域的交通情况;专用校车应保证驾驶人能看清乘客门关闭后乘客门车外附近的情况及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 3.6m、宽 2.5m 范围内的情况,并且在正常驾驶状态下能通过内视镜观察到车内所有乘客区。对于汽车列车,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延长支架)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12.2.3 车长大于等于 6 m的平头载客汽车及总质量大于7500kg 的平头货车和平头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车前至少设置一面前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人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车辆纵向中心线两侧各1.5m 宽范围内的情况;但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前视镜的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等于1800mm 时,不应设置前视镜。
12.2.4 车外后视镜和前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5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2.6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以使教练员能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的交通状态。
12.2.7 摩托车(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人的摩托车除外)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7352的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8447.1 的规定。
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 应急出口
12.4.1 基本要求
12.4.1.1 车长小于 6m 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12.4.1.2 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7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12.4.2 应急门
12.4.2.1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 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 1100mm,如自门洞最低处向上 400mm 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300mm。
12.4.2.2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应铰链于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大于等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等于550 mm 的自由通道,则开度大于等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4.2.3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 300mm ,不足 300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300mm。
12.4.2.4 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4.2.5 当车辆停止时,应急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打开,并设有车门开启声响报警装置。允许从车外将门锁住,但应保证始终能用正常开启装置从车内将其打开;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或其他能手动拆除的保护装置,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应小于等于 1800mm。
12.4.3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12.4.3.1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 (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小于等于 7m 的客车为 330mm× 500mm)的椭圆;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 350mm×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 250mm 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12.4.3.2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12.4.3.3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面积大于等于800mm×900mm 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面积大于等于500mm×700mm 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具有自动破窗功能或在附近配置应急锤。
注:侧窗洞口面积在车辆制造完成后从侧窗立柱内侧测量。
12.4.3.4 车长大于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有2 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同时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12.4.3.5 推拉式应急窗和外推式应急窗的开启应灵活可靠,并在设计和制造上考虑寒冷天气的影响。
12.4.3.6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4.4 标志
12.4.4.1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
12.4.4.2 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10mm。
12.5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
12.5.2 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
12.5.3 机动车(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得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
12.5.4 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得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200mm 以上。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mm 以上。
12.5.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得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6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等于 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等于 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
12.5.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得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6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6.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每一个钢瓶阀都应具有过流保护功能或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12.6.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作,其挡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12.6.3 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高压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专用管路。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
12.6.4 钢瓶应被可靠地固定在车上,安装钢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钢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钢瓶的强度和刚度不得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12.6.5 钢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00 mm,但设置有足够的隔热装置防护时除外;当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的距离在 100 mm~200 mm 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6.6 钢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阀门渗漏的气体不应进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
12.6.7 钢瓶与汽车后轮廓边缘的距离应大于等于 200mm,且钢瓶及其附件不得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钢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钢瓶下方和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2.6.8 钢瓶不得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位置时,应用密封盒、波纹管及通气接口将瓶口阀及连接的高压接头与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安全隔离。密封盒等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应能有效地防止钢瓶冲入驾驶室、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6.9 通气接口排气方向应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 45°圆锥的范围内,能将泄漏气体排出车外,通气接口至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应大于等于250mm,通气总面积应大于等于 450mm2。
12.6.10 钢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钢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6.11 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钢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手动截止阀的任何部位不应直接安装在驾驶室或载人车厢内。
12.6.12 钢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6.13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线,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
12.6.14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得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6.15 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12.7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7.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7.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
12.7.3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12.7.4 在用的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的机械连接件,包括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勾及环形孔等,不应有可视裂痕,其磨损极限尺寸应符合GB/T 31883 的规定。
12.8 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GB26511 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12.9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2.9.1 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GB11567 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9.3 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GB11567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10 客车的特殊要求
12.10.1 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
12.10.2 客车、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12.10.3 客车发动机舱和仪表台下应装备自动灭火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剂喷射范围应包括发动机舱至少两处具有着火隐患的热源(如增压器、排气管等),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12.10.4 车长大于等于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汽车应设置具有向驾驶人报警功能的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
12.10.5 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燃料箱应采用阻隔防爆安全技术。
12.11 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1.1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 70mm的安全架。
12.11.2 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人座垫平面至少800mm。
12.11.3 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12.11.4 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应安装防止其中尾板承载平台自动下落或自动打开的机械锁紧装置。
12.11.5 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12.1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
12.12.1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油箱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排气管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 13365 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100mm2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12.12.2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如有安全阀、通气阀组件以及检查孔、装卸料阀门、管道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能承受2 倍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12.12.3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12.12.4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送易燃易爆液体燃料时,其燃料箱和罐体应采用阻隔防爆安全技术。
12.12.5 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紧急切断阀仍处于“未关闭”状态。
12.13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3.1 车辆驱动系统的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可以通过车辆外电源充电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当车辆被物理连接到外部电源时,应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12.13.3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 级电压电路中的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当人员能接近REESS 的高压部分时,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REESS 的种类(例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锉离子电池等)。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B 级电压带电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符号清晰可见。
12.13.4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B 级电压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外露可导电的遮栏和外壳,应当按照要求连接到电平台以保持电位均衡。
12.13.5 当驾驶人离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时,若车辆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切断电源后,纯电动汽车应不能产生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12.13.6 对没有嵌入在一个完整的电路里的REESS,其绝缘电阻Ri 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REESS 阻值:
a) 若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100Ω/V;
b) 若包括交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应大于等于500Ω/V。
若REESS 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则REESS 阻值应大于等于500Ω/V 或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
12.13.7 若REESS 自身没有防短路功能,则应有一个REESS 过电流断开装置能在车辆制造厂商规定的条件下断开REESS 电路,以防止对人员、车辆和环境造成危害。
12.13.8 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REESS 阻值低于12.13.6 规定的数值(或车辆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12.14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12.14.1 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80℃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14.2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GB/T 8196 的规定。
12.14.3 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2.15 其他要求
12.15.1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12.15.2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反光背心和符合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m 和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12.15.3 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 6m 的其他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5.4 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15.5 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12.15.6 对装备有辅助正面和/或侧面防撞安全气囊系统的汽车,驾乘人员如已按照制造厂家规定正确使用了安全带等安全装置,在发生正面或侧面碰撞时不应由于安全气囊系统未正常展开而遭受不合理伤害。
12.15.7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如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的夹角应小于等于15°),且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垂直方向的夹角应小于等于45°;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12.15.8 乘用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T25985 规定的防盗装置、报警系统和发动机止动装置。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 3181 规定的Y07 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13.4 警车的外观制式应分别符合GA 524 和GA 525 的规定。
13.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便于使用。
13.6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4.1 应根据驾驶人的残疾类型,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相应类型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位置应适宜操纵,且不应与车辆的其他操纵指示系统冲突或妨碍车辆其他操纵指示系统的操作。
14.2 驾驶辅助装置加装后,不应改变原车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响原车操纵件的电器功能、机械性能,且不应使驾驶人驾驶时受到视野内产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14.3 加装的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应间隙适当,操纵灵活、方便,无阻滞现象。
14.4 加装的制动和加速辅助装置应具有制动、加速互锁功能并保证制动灵活、方便,不会发生失效现象。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 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应小于等于 300N。
14.5 加装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及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刚性固定。转向信号迁延开关应开关自如,功能可靠,不会因振动和其他外力条件而自行开关;驻车制动辅助手柄应操纵轻便、锁止可靠,操纵力应小于等于200 N。
14.6 加装的驾驶辅助装置的各部件应完好有效,表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凹凸、划伤、返锈等,在接触人体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14.7 残疾人专用汽车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5.1 7.2.17 关于车长大于9m 的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压力应大于等于1000kPa 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新定型车实施。
15.2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3 关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的要求;
——4.1.4 关于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装置一个标有发动机额定功率/额定功率转速等信息的标识的要求;
——4.1.5 关于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对于除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
——7.2.16 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贮气筒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接口的要求;
——7.5.2 关于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
——7.8.1 关于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贮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1000kPa 的要求;
——8.6.1 关于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8.6.5 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以外的其他客车;
——8.6.7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
——10.2.1 关于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
——10.5.2 关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
——10.5.3 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要求;
——11.9 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的要求;
——12.4.3.5 关于推拉式应急窗和外推式应急窗在设计和制造上应考虑寒冷天气的影响的要求;
——12.10.4 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
——12.12.5 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紧急切断阀仍处于“未关闭”的状态的要求。。
15.3 9.4 关于所有半挂牵引车及其他三轴和三轴以上货车应配备超载报警装置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 个月开始对新定型车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15.4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4.17.3 关于车长大于11m 的客车应装备车道偏离报警系统和前车碰撞预警系统的要求;
——8.6.6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器(EDR)的要求;
——12.1.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对除乘用车外的其他汽车;
——12.4.3.4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同时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
——12.13.8 REESS 阻值低于规定数值时提示驾驶人的要求;
——12.15.7 排气管口中心线与机动车纵向中心线垂直方向的夹角要求;
——12.15.8 防盗装置、报警系统和发动机止动装置的要求。
15.5 12.2.1 关于总质量大于7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左右两侧至少各设置一面广角后视镜及在右侧设置一面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 个月开始对本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总质量大于7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实施。
15.6 7.2.1、8.6.8、11.3.11、11.3.12、12.12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 个月开始对本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
15.7 本标准较GB7258-2012 新增的涉及车辆结构及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