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机动车辆作为建设工地常见的施工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若其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非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理赔呢?
2023年9月,在浦城县某工地,黄某某在操作起重机起吊水泥桩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吊起的水泥桩碰撞到正在负责解起重机挂钩的工人谭某某,造成谭某某受伤。事发后,谭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谭某某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涉案起重机登记所有人为陈某某,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4年5月,谭某某向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5 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工地作业区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符合交强险理赔范围,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的机械作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故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为特种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是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险人应明知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43 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据此,保险公司应当比照适用交强险的规定,就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黄某某承担70%责任。黄某某受雇于陈某某,陈某某为涉案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谭某某合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按黄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官提醒
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概率远高于道路行驶,且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亚于交通事故。交强险具有显著的社会保障性,将特种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纳入交强险的理赔范围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同时,也提醒特种机动车辆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相应的保险范围及相关免责条款,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确保作业安全,避免事故发生。(江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