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乃是由自身搭载的动力设备提供驱动力,拥有两个或者更多数量的车轮,无需额外架设电线与轨道,能够在常规路面以及非道路地形上自由畅行,其主要的职能为运输人员、货物、开展专门性的工程施工作业或是完成特定的特种工作任务。机动车的具体划分可见以下五种类型:
1)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以及特种车;
2)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电瓶车等多种形式;
3)摩托车以及轻便摩托车;
4)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等多样化选择;
5)全挂车与半挂车等不同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间接财产损失:此种损失主要包含有车辆停运的成本开支以及车辆价值贬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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