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征求《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0.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装配式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4 结构系统 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0.5 外围护系统 envelope system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0.6 设备与管线系统 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7 内装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8 部件 component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也称构件。
2.0.9 部品 part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10 高处作业吊篮 high altitude work nacelle悬挑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利用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上下运行的施工设备,也是为操作人员设置的作业平台。
2.0.11 外挂式防护架 outside hanging protectective frame用于建筑主体施工时临时防护而分片设置的外防护架,由钢构件和预埋件组成,钢构件通过穿墙螺杆与建筑物上的预埋件紧固连接,起到临边防护作用。
2.0.12 临时固定 temporary fixation对搁置就位的构件进行的临时性拉接和支撑措施。
2.0.13 支承架 support frame构件运输和临时堆放时对构件进行临时固定的架体。
3 基本规定
3.0.1工程参建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0.2承担装配式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规定。
3.0.3施工总包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分包责任界限,以有效落实安全责任,并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特别是吊装单位应加强和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
3.0.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应充分考虑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安全隐患因素,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主体现浇之间的构造做法的安全可靠性等,编制结构设计说明专篇时,应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3.0.5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技术服务,并指派专人作为现场技术负责人。对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进行技术审查。
3.0.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采用装配式施工方法,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3.0.7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装配式施工过程全专业的信息化管理。
3.0.8装配式建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准确理解设计图纸的要求,结合施工环境,完成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并经设计单位审核通过,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做到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确定竖向构件和水平构件的吊装顺序、安装施工工艺、吊点的设置、吊具选择、受力分析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卸车和垂直运输设备的选型及相应的位置。
3 预制构件场内运输道路和堆放场地的平面布置。
4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构件临时支撑和固定措施,及相应的预留预埋的深化设计。
3.0.9对于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等,相关单位的设计文件中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其专项方案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3.0.10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的塔吊司机、塔吊信号工、塔吊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装配工、灌浆工应由所在企业进行专项培训,具备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体检。
3.0.11现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严格控制污水、噪音、垃圾等污染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现场使用的密封条、密封胶、防水胶等材料应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废弃料应及时收集,按规定回收处理。
3.0.1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鞋,高处作业人员应规范系挂安全带,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3.0.1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构件堆场设置、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施工工艺等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
3.0.14 施工现场公示的总平面布置图中, 需明确大型起重吊装设备、构件堆场、运输通道的布置情况。
3.0.1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并根据专项方案编制有可操作性的监理方案和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施工安全隐患的旁站巡视等要求,及时提出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隐患整改建议,并留存影像资料。
3.0.16现场监理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吊装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临边作业等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4 构件的进场、运输与堆放
4.1 构件进场
4.1.1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批预制构件全数进行质量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内容包括:
1 构件是否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识;
2 构件上的预埋件、吊点、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构件外观及尺寸偏差是否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严重缺陷等。
4.1.2现场平面布置时应能满足各类构件运输、卸车、堆放、吊装的安全要求,场地道路平整坚实,排水畅通。
4.2 运输
4.2.1 应制定预制构件的运输方案,明确运输时间、次序、存放场地、运输路线、固定要求、码放支垫及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运输和码放应制定质量安全专项保证措施。
4.2.2 预制构件的运输车辆应满足构件尺寸和载重的要求,装卸与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构件时应采取保证车体平衡的措施。
2 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构件移动、倾倒或变形。
3 构件竖向运输时应采用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支垫稳固的临时支架。
4 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部品部件损坏的措施,对构件边角部或链索接触处宜设置保护垫衬。
4.2.3 构件卸车时应充分考虑构件的卸车顺序,保证车体平衡。构件卸车挂吊钩、就位摘取吊钩应设置专用登高工具及其他防护措施,不允许沿支承架或构件等攀爬。
4.2.4 进入施工现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线路和速度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乱停乱放;司乘人员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4.3 存放
4.3.1预制构件应根据现场吊装平面规划,按照品种、规格型号、吊装顺序等进行分类分区、编号堆放,堆场应设置围护,并悬挂标牌、警示牌。
4.3.2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部件的保管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和排水等措施。构件之间应有充足的作业空间。
4.3.3 预制构件堆场地基承载力需根据构件重量进行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后方能堆放。在结构等部位设置的堆场,必须有经过设计单位复核的支撑措施。
4.3.4 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在构件下的位置宜与脱模、吊装时的起吊位置一致。
4.3.5 重叠堆放构件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堆垛层数应根据构件、垫块的承载力确定,并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止堆垛倾覆的措施。
5 构件安装
5.1 起吊准备
5.1.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办理相应的备案登记、检验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等手续;构件吊装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1.2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附着装置的支座应根据建筑的结构特点单独设计,并经设计单位、设备生产单位确认。
5.1.3垂直运输设备附着支座预埋件宜设置在现浇部位,若设计在预制构件内,则需在预制构件生产时预埋,不得在施工现场加装。在结构达到设计承载力并形成整体前,不得附着。
5.1.4 吊装用吊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验收或试验检验。吊具应根据预制构件形状、尺寸及重量等参数进行配置,吊索水平夹角不宜小于60°,且不应小于45°;对尺寸较大或形状复杂的预制构件,宜采用分配梁或分配桁架等吊具。
5.1.5吊装用内埋式螺母、吊杆、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纹、刻痕、剥裂、锐角等现象存在,否则严禁使用。
5.1.6吊装用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横吊梁(桁架)等吊具应检验合格,并在其额定范围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吊具应具有明显的标识:编号、限重等。
5.1.7应根据构件特征、重量、形状等选择合适的吊装方式和配套的吊具;竖向构件起吊点不少于2个,预制楼板起吊点不少于4个;构件调运过程中应保持平衡、稳定,吊具受力均衡。
5.1.8 除检查起重机械和吊装机具外,还应清理作业面,对墙、柱定位测量放线。支设好工具式支撑架,标高测量垫片调整,检查墙、柱竖向连接钢筋位置、高度。
5.2 构件吊装
5.2.1构件的吊装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实施。
5.2.2 预制构件应按照施工方案吊装顺序提前编号,吊装时严格按编号顺序起吊。
5.2.3吊装时要遵循“慢起、快升、缓降”原则,吊运过程应平稳;每班作业时宜先试吊一次,测试吊具与起吊设备是否异常;每次起吊脱离堆放点时应予以适当停顿,确保平衡状态后,方可继续提升;异形构件必须设计平衡用的吊具或配重,达到平衡后方可提升。
5.2.4构件应采用垂直吊运,严禁斜拉、斜吊;吊起的构件应及时安装就位,不得悬挂在空中;吊运和安装过程中,都必须配备信号司索工,对构件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远程通讯设备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吊运和安装。
5.2.5 采用汽车吊、履带吊等移动式起重设备吊装时应观测吊装安全距离、吊车支腿处地基变化情况及吊具的受力情况。
5.2.6 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试安装,安装经验收后再进行正式施工。吊装工每次应有安全的站立位置。安装人员根据工作环境配挂安全带。
5.2.7 结构吊装前,对预埋件、临时支撑、临时防护等进行再次检查,配齐装配工人、操作工具及辅助材料。
5.2.8 构件就位后,对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采用有效的临时固定或支撑措施,方可缓慢松吊钩;临时固定或支撑措施应在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形成可靠连接,且装配式结构能达到后续施工承载要求,经验收合格报批后方可拆除。
5.2.9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设置警戒区,非作业人员严禁吊装警戒区,起吊的预制构件坠落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5.2.10 本层构件施工完毕并永久固定,达到施工方案规定的强度后,方能进行上一个楼层吊装施工。
5.2.11 吊装作业不宜夜间施工,在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检查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后才能进行作业
5.3 构件支撑
5.3.1 预制构件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预制构件应按照施工方案设置稳定可靠的临时支撑;
2 支撑架体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支撑杆件间距应符合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3 对预制柱、墙板的侧向斜支撑,其上支撑点宜布置在墙板高的2/3处,且不应小于墙板高的1/2.下部支承热卖应与中心线对称布置;
4 对单个超过一定高度的预制柱、墙等,需设揽风绳;
5 构件安装就位后,可通过临时支撑对构件的位置和垂直调试进行微调。
5.3.3 竖向预制构件,在结构形成整体前不能保证其稳定,应在四个方向加设缆风绳固定,或采用专门制作的金属临时固定架固定。用于临时固定的缆风绳下部应设紧绳器,并牢固地固定在锚桩上临时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并卸去吊索。
5.3.4 叠合楼板、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安装就位后,对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设置竖向支撑架体;阳台等边缘构件的竖向支撑架体应形成整体。
5.3.5 支撑架体应在预制构件与结构可靠连接,并固定。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达到后续施工承载要求后,经验收合格报批后方可拆除。
5.3.6 临时支撑体系的拆除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拆除工序同传统现浇混凝土施工模板支撑架体拆除。
5.4 构件连接
5.4.1构件安装就位后应及时校准,校准后须及时将构件固定牢固,防止变形和位移。
5.4.2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须按设计要求连接,对外露铁件、夹心保温层等部位采取防腐和防火措施。
5.4.3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施工前,须对灌浆料的强度、微膨胀性、流动度等指标进行检测。施工中检查套筒中连接钢筋的位置和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并加强全过程加强质量监控,灌浆施工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5.5 结构施工
5.5.1现浇混凝土浇筑前应清除浮浆、松散骨料和污物,并采取湿润技术措施,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处应进行构件表面拉毛或凿毛处理。
5.5.2现浇宜采用工具式的组合模板。根据混凝土量的大小选用合适的输送方式,连接处须一次连续浇筑密实,混凝土强度等性能指标须符合设计规定。并应做好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养护。
5.5.3竖向现浇构件模板宜采用对拉螺杆加固,局部采取防倾措施;与预制构件相连处,宜在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加工时提前预留对拉固定孔位。
5.5.4结构的临时支撑应保证所安装构件处于安全状态,当连接接头达到设计工作状态,并确认结构形成稳定结构体系时,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5.5.5严禁随意切割、拆除、损坏预留钢筋、支撑架、角码、螺栓等部件。
6 高处作业
6.0.1在施工方案中应明确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6.0.2 装配式建筑工程外围防护应结合施工工艺专项设计,宜采用整体操作架、围挡式安全隔离、外挂式防护架。
6.0.3当建筑物周边搭设落地式或悬挑式脚手架时,应在构件深化设计时,细化附墙点或受力点的预留预埋;先防护后施工。
6.0.4 在预制构件深化设计时明确其预留预埋设置,保证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护设施的安装拆除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0.5 自升式脚手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施工,安装完成后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0.6 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严禁上下抛掷。
6.0.7 现场吊篮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的规定;吊篮的悬挂机构前支撑不宜支撑在悬挑构件和悬臂构件上。
7 安全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现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建设单位应对安全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论证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验收等情况加强管理,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 施工单位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开展安全培训;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分解,并定期进行考核;落实项目安全资金的使用;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定期组织检查、验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3 监理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合格证及其作业人员的资格等进行审查;开展现场巡视和日常安全检查,作业时应实行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1.2 定期对进场的安装和吊装工人、设备操作人员、灌浆工等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1.4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的生产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7.1.5 对现场的垂直运输设备,按照“一机一档”原则,建立设备出厂、现场安拆、安装验收、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等资料。
7.1.6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设置。构件之间连接材料、接缝密封材料、外墙装饰、保温材料要求是阻燃材料、A级防火材料。
7.1.7 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7.1.8在临建设计、材料选择、各施工工序中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加强监督落实。
7.2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7.2.1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统计和处理。
7.2.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进行硬化处理或采取其他扬尘控制措施。可能造成扬尘的露天堆储材料,宜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7.2.3 施工过程中,应对材料搬运、施工设备和机具作业等采取可靠的降低噪声措施,施工作业在施工场界的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的有关规定。
7.2.4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光污染控制措施。可能产生强光的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护和遮挡措施。夜间施工时,应采取低角度灯光照明。
7.2.5 应采取沉淀、隔油等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7.2.6 宜选用环保型脱模剂。涂刷模板脱模剂时,应防止洒漏。含有污染环境成分的脱模剂,使用后剩余的脱模剂及其包装等不得与普通垃圾混放,并应由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7.2.7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设备和机具维修、运行、存储时的漏油,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不得直接污染土壤。漏油应统一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2.8 混凝土外加剂、养护剂的使用,应满足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7.2.9 施工过程中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2.10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集中收集,并应及时清运至有关部门制定的地点。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加强回收利用,并应做好记录。
7.2.11 施工项目部应对项目职业健康进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 施工项目部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技术、物资、专项技能和财力等资源。
2 施工项目部应通过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组织网络,进行职业健康的培训,保证项目部人员和分包人等人员,正确理解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3 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并保持项目职业健康管理计划执行状况的沟通与监控程序,保证随时识别潜在的危害健康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引发的伤害。
5 定期对厂房、食堂及生活区进行防火、卫生、防雨、防洪等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消除和预防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的危险源,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健康安全。
7.2.12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项目职业健康的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记录并保存检查的结果。对影响职业健康的因素应采取措施。
本规定用词说明
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或其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工业企业场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2.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
4. 《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5.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
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
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1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1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13.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
14.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15.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
16.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本标准编制的目的。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或其他方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0.3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针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标准中的要求。
2 术语
本章内容在条文中已经明确,此处不再重述。
3 基本规定
3.0.1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明晰各自责任,明确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
3.0.7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是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的重要手段。通过信息数据平台管理系统将施工的各环节联系为一体,对提高施工过程中各专业之间有效协同配合的效率,以及各专业一体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3.0.6条文及说明)。
3.0.8 构件的安装工艺、安装顺序、吊点的设置以及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工作,需在构件深化设计前确定和完成,吊点、临时固定、防护预留等预留预埋一次在构件生产中完成;场内道路要考虑车辆的转弯半径、调头等。
4.构件的进场、运输与堆放
4.1 构件进场
4.1.2材料进场卸货前对储存堆放地进行合理规划布置,不得堆放在松土和坑洼不平的地方,防止下沉或局部下沉引起倾侧甚至破裂。
4.2 运输
4.2.2 构件装车时,不论平放、侧放、竖放,相邻构件间应接触紧密或楔稳,防止由于行车颠荡导致倾侧倒塌。运载构件应正确选择支垫位置,不应高出车厢围栏,运输中必须保证构件不开裂、不变形。运输时要固定牢靠,支撑合理,掌握好行车速度。
4.3 存放
4.3.1 构件吊运路线上不宜有仓库、人行道、架空线等;现场宜设置环形道路。
4.3.2 对易损构件、不规则构件,应专门分析确定支承和加垫方法。
4.3.4 构件应按设计支撑位置堆放平稳,底部设置垫木;对重心较高的竖向构件应设置专门的支承架,采用背靠法或插放法堆放两侧设置不少于2道支撑使其稳定;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大型构件的堆码设计针对性的支撑和加垫措施。支承架等易逐步定型标准化,可周转使用。
4.3.5 预制构件的重叠堆放高度,应根据构件大小、自重计算确定。预制楼板叠放层数不宜大于6层,梁柱叠放层数不宜大于2层;堆垛之间留置2米的通道。多层堆叠,每层垫枋应在同一直线上,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垫枋横截面宽度的一半。构件悬臂(即由垫枋起至构件端部的一段),一般不应大于50cm。构件堆放作业时,为避免发生倾覆、坠落,作业人员应注意站位安全。
5.构件安装
5.1 起吊准备
5.1.1 施工方案中应根据吊装构件的质量、用途、形状和施工条件、环境选择吊装方案和吊装的设备;吊装人员的组成;吊装的顺序;构件校正、临时固定的方式;悬空作业的防护等。
5.1.3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的附着点设置,考虑到装配式结构的特点,附着点受力复杂,应有专项措施保证装配式结构安全,并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5.1.5 对进场构件上的吊杆、螺母等应进行检查复核,并查看其周边混凝土有无裂纹。
5.1.6当吊钩出现变形或者钢丝绳出现毛刺必须及时更换。吊具应根据预制外墙板重量进行安全验算。当采用吊钩时,吊绳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60°。横吊梁宜逐步定型标准化,可周转使用。
5.2 构件吊装
5.2.3 预制构件吊装时应采用慢起、快升、缓放的操作方式,系好缆风绳控制构件转动。先将构件吊起离地面200mm~300mm 距离,检查构件状态且确认吊绳、吊具安装连接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将构件调整水平后再快速平稳地吊至安装部位上方,由上而下缓慢落下就位。构件吊装时,必须至少安排两个信号工跟吊车司机沟通。起吊时以下方信号工的发令为准;安装时以上方信号工的发令为准。
5.2.4 为使构件吊装时便于对位、校正,必须在构件上标注几何中心线为吊装准线。
5.2.5 当采用汽车吊和履带吊施工时宜设计好吊车停靠点,较少二次运输。吊车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5.2.6 通过试吊装检查各工艺、防护的施工效果,让操作人员熟悉工作要点,进一步总结完善。在临边竖向构件安装时,吊装工应在室内,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吊点可以设置在已经安装好的构件上;水平构件安装时,必须周边有临时水平防护,宜从周边向中间铺设。临边构件吊装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楼层内,佩戴保险带并与楼面内预留点扣牢。
5.2.7 可临固定与永久固定措施相结合,一次性完成。临时固定或支撑的拆除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5.2.8 构件吊运路线上不宜有仓库、人行道、架空线等;现场宜设置环形道路。
5.2.10 雨季施工中,应经常检查起重设备、道路、构件堆场、临时用电等。
5.3 构件支撑
5.3.1墙、柱等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吊钩脱钩前,采用可调钢管斜撑固定,斜撑面与地面的夹角应呈45°~ 60°,上支撑点宜设置在不低于构件高度的2/3位置处;为避免高大剪力墙等构件底部发生面外滑动,还可以在构件下部再增设道短斜撑。斜撑应固定在预留螺栓孔上,不得另行开孔。若出现预留孔与现场不符情况,需经设计、生产单位出具方案后方能施工。
5.3.2支撑架体可选择工具式钢管单立柱支撑,提高工作效率。现场宜设置安全登高作业的设施,便于超过2米高处后的模板施工。
5.3.3立柱支撑群(或称满堂架)做支撑时应沿纵、横向设水平拉杆,其间距按设计规定;立杆上、下两端20cm处设纵、横向扫地杆;架体外侧每隔6m设置一道剪刀撑,并沿竖向连续设置,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应为45°~ 60°。当楼层高度超过10m时,还应设置水平方向剪刀撑。拉杆和剪刀撑必须与立柱牢固连接。
5.4 构件连接
5.4.3 在灌浆前每一规格的灌浆套筒接头和灌浆过程中同一规格的每500个接头,应分别进行灌浆套筒连接接头抗拉强度的工艺检验和抽检。(检验方法:按规格制作3个灌浆套筒接头,抗拉强度检验结果应符合Ⅰ级接头要求)。
5.5 结构施工
5.5.4 在安装过程中,其强度和稳定性要达到安装条件的要求。在安装定位后,要按图样的要求连接紧固或焊接,满足了设计要求的强度和具有稳固性后,才能脱钩,否则要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
6.高处作业
6.0.2 整体式操作架可以是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搭设的落地式和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等。对不符合规范的非标准防护设备应按危大工程管理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外围防护的材质、构造、高度、立柱间距、连接节点应满足防止高处坠落和落物打击等安全防护要求。剪力墙部位和阳台等悬挑构件部位的临边防护有所不同,推广采用标准化防护。混凝土输送泵管不得固定在外防护设施上。
6.0.8 阳台栏杆、楼梯栏杆、落地窗等宜随结构施工同步安装。
7.安全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5 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专人专机,保证人员的稳定,对设备性能熟悉。保养周期不宜超过1个月。
7.1.6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规定。
7.1.8施工现场要设置废弃物临时放置点,并指定专人管理。废弃物清运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对构件施工中产生的粘接剂、稀释剂等易燃易爆化学制品废弃物应及时收集送至指定存储器内,严禁未经处理随意丢弃和堆放。对于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利用密闭容器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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