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环卫车辆驾驶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精选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全体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环卫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确保垃圾及时清扫、收集、运转,做到日产曰清,严禁车内装有垃圾隔夜转运;严禁无故旷工、脱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严禁公车私用;休息期间严禁关机,随时应付突发事件,听从工作调度,如人为原因造成垃圾不能正常运转,产生负面影响的,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罚。
2、安全行车管理
⑴每月由车辆管理办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议,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
⑵驾驶员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开快车、险车、赌气车;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车,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⑶车辆按规定进行检修保养,保持安全良好的车况。
⑷车辆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做好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消除安全隐患。
⑸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工作,严禁超范围行驶,严禁公车私用。
⑹每曰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各自保管的车辆停放到指定场所,违反本制度,造成车辆损坏、物品遗失,由驾驶员照价赔偿。
3、车容车貌
⑴、环卫作业车辆必须及时清洗,确保车身整洁,无油垢污渍。
⑵、垃圾运输车必须安装污水滴漏装置,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滴漏现象,杜绝二次污染。
⑶、垃圾运输车在作业和运输过程中,无垃圾夹带、拖挂现象。
⑷、每月对环卫作业车辆车容车貌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并建立车容车貌检查档案。
⑸、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应积极配合市局开展的车容车貌检查活动。
4、燃油管理
⑴实行油卡加油制,原则上不允许用现金加油。
⑵加油时,必须有指定的专人陪同驾驶员前往加油站加油,并做好加油记录,经驾驶员和油卡持有人签字备案。
5、车辆维修及保养
⑴、所有车辆定点修理,专人负责,规定严格的修理程序。
⑵、确需维修的,由驾驶员申请,经车管办主任审核,报所领导同意后,填写派修单,并由车管办主任现场查看修理部件是否属实,否则不予报销。
⑶、如遇车辆途中抢修,必须报车管办主任和负责人,并在事后及时补开派修单。否则,不予结账,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⑷车辆进行修理时,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对修理部位及更换配件进行监督并认定保修期。
⑸车辆修好后,更换的配件必须带回单位验收,并集中处理。
⑹如驾驶员人为原因造成车辆维修费用增加的,一经查实,根据费用的多少给予处罚。
⑺车辆每半月打一次黄油,并定期更换空气滤清、机油。
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案”,记录每次车辆保养、维修、检查、更换轮胎和零配件等情况。
6、考核的奖惩措施
⑴、对违反环卫所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每人(次)处罚50-100元。
⑵、对违反以上各条环卫车辆工作纪律的,将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每人(次)处罚50-100元。
⑶、车容车貌不达标准的,每人(次)处罚20-50元。
⑷、被上级领导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⑸、对超出油耗管理标准的不予发放节油奖,超过1升以上视实际情况给予处罚(根据油量、当月公里数、市场油价计算〉。
⑹驾驶员因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并按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按责任〈以交警队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为准〉作如下处理:
①对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当月安全奖不予发放。
②对在事故中产生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费用,应按实际经济损失以责论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承担全部费用;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费用;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费用;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费用。
③对造成伤亡的交通事故,汇报局领导,做出相应处理。⑶对认真执行以上各项管理制度的,给予发放节油、安全等奖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路、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辅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为加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新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卫部门领导负责环卫车辆统一管理和调度,按时按质完成垃圾清运、道路清扫、洒水等环卫工作。
二、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车辆,报批流程如下:由司机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车队队长核实并记录—修理厂报价—环卫科科长审核—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送车到修理厂维修—车队队长、司机共同验收签字确认修理完成,费用按月结制,由修理厂到局财务结账。未经批准的维修费用自负。
三、车辆加油遵循“先登记审批后加油”原则。
四、每天车辆作业,驾驶员必须如实填写《行车记录表》,以便车队队长核实里程和油耗情况,驾驶员不得事后补填或造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每次作业完成后,驾驶员必须清洗车辆,并按指定地点和车位停放并锁好车门。
七、车辆由环卫站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私人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由车队队长填写《其它单位用车单》,环卫科科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方能派车。未经允许出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后果,由派车个人及用车单位或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八、每月车辆修理、加油、出车情况,车队队长要负责及时汇总,经环卫科科长核实,报局领导审核后,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九、驾驶员日常检查保养车辆规定
(一)出车前检查
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照明信号、喇叭和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3.检查制动装置的工作情况。
4.检查转运装置的连接和工作情况。
5.检查轮胎气压。
6.检查随车工具和附件。
7.检查其它情况。
(二)途中检查
1.在行驶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
2.在不同转速下检查发动机和各仪表的工作情况。
3.检查发动机润滑油与冷却水液面的高度和有坎渗透现象。
4.检查转向和制动装置的状态紧定情况。
5.检查转运轴,紧定情况。
6.检查轮胎螺帽的紧定情况和轮胎的状态。
7.检查其它情况。
(三)车辆作业完毕后保养
1.清洁车辆。
2.检查风扇皮带和空调压缩机皮带的紧度,必要时调整。
3.检查轮胎气压,必要时充气。
4.清洁蓄电池外部,并检查极柱的连接和蓄电池的安装固定情况。
5.排除故障。
6.加添燃油、机油、冷却水并根据需要润滑有关润滑点。
7.检查整理随车工具和附件。
十、车辆维修规定
(一)一般常见故障,由司机、车队队长、环卫科科长想办法解决,需要费用的维修必须按程序报批,实行先批后修,驾驶员本人不得擅自作主维修或故意做出车辆故障。
(二)对车辆所更换的部件,价格如实上报,待批后方能更换,旧件随车带回验证。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必须在指定的技术好、服务好、价格合理的汽车维修厂进行,要确保一次性维修质量合格,避免同一故障多次进行维修。
(五)逾龄且车况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及时报废,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车辆加油规定
(一)驾驶员如实填写《出车记录表》,车辆需要加油时,及时报告车队队长,并如实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车队队长和驾驶员同时签字。
(二)车辆下一次加油时,车队队长必须核实加油情况是否与出车里程相符。
(四)每月1—10日前,车队队长负责核实前一个月车辆加油量与原始登记和石油公司明细单是否相符,附上发票并报环卫科科长审核,局长审批后,交财务报销。
十二、车辆保险管理
车辆保险采用统一投保方式,根据保险周期,统一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统一签订所有车辆保险合同。
十三、车队岗位职责
(一)队长职责
1.协助环卫科科长组织做好车队车辆维修、保养、加油、新车入户、年审、报废等工作,按权限实施日常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转。
2.负责抓好全体司机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好安全生产。
3.负责对车队车辆及驾驶员的出车作业情况进行督查工作。
4.统计好车辆每月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和作业量、出车里程、油耗等,为局领导决策出谋献计。
5.负责处理突发事故,根据需要填写事故报告。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调配。
(2)实行定车、定员、定路线、定范围,分清责任,各司其责,主动配合完成任务。
(3)认真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4)装车作业完成后,负责督促装车工盖好网,避免垃圾清运过程中二次污染,做到车走地净。
(5)所有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地点,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偷工减料、半车运送或半路自行卸车。
(6)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8)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借)给他人驾驶。
(9)驾驶员按要求出车,没有特殊情况途中不得任意改变去向,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去向,则向领导或车队队长报告申请。
(10)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检修、保养、擦洗车辆,保证车辆完好,随时可以出动。
(11)司机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章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十四、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三检制度
出车前检查
1、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水是否加满,有无渗漏现象。
2、检查液压部分升降是否正常。
3、检查方向、制动、喇叭、轮胎、雨刮器是否正常。
4、检查随车工具、辅助配件是否带齐。
行驶中注意
1、行驶途中,注意各仪表、发动机和底盘各部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2、中途适当停车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转向和制动装置的状态是否正常。
3、检查装载的物品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收车后检查
1、冲刷车辆,车上垃圾及时清除。
2、加添燃油、机油、液压油、冷却水,并根据需要润滑各注油点。
3、检查风扇皮带和空气压缩机皮带松紧度。
4、排除储气筒内的分离水和凝结物。
5、排除故障,使车辆达到出车标准。
6、检查整理随车工具。
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按照“统一”的原则,特车队要建立全站车辆台帐。
2、车辆外借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方准出车,车辆超出辖区,必须经局领导、站长同意,方准出车。
4、车辆驾驶员,定车定人,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外借他人驾驶、串开车辆。
5、车辆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行车路线、行驶里程,收车后特车队设专人进行核实。
6、车辆驾驶员不允许私自脱线或改变工作任务。
车队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修、保养的方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汽车队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驾驶员必须经常对所操作的设备进行检查、完成初级保养和操作供应知的设备维修、保养知识。
2、设备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配件或总成时,必须报告上级领导,以旧换新,经专业维修人员鉴定后方可领取或购买,因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造成的损坏要根据情节,按奖罚规定处理。
3、设备维修、保养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是入冬前、开春后和季度,不定期由操作工临时安排。
4、设备由专人操作,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操作,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排除,不得带病运行。
5、设备外观要经常保持干净。
现有环卫车辆油耗标准
经多次驾驶不同型号的环卫车辆往返龙工作固定路线进行公里和用油量测算,确定目前线路运行的垃圾运输车百公里油耗标准,各车辆油耗均按实际核定为准。参考上面油耗标准做为发放节油奖励标准.
环卫车辆驾驶工作流程
1.按时上班
2.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
3.接受出车调度安排,明确行车路线和工作任务
4.随车环卫人员明确分工安排到位
5.到达垃圾转运站,按安全规范流程操作,对行驶路线
7.出车任务完成,及时回到车队交接待命,调度单和行车记录上交主管人员保管,按照车辆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保持正常安全工作状态,无异常。
8.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清洁检查,并保证车辆停放在指定安全位置,确保车辆熄火上锁方可离开。
1、经常性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意识。
2、请事假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
3、队内所有车辆(机动车、保洁车)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车,机动车必须做到6不准,①不准出私车,②不准酒后驾车,③有情绪不准出车,④不准带病出车,⑤不准在外过夜,⑥不准捎人拉货。
4、司机、随车人员必须服从清运队长指挥,非正常工作用车须经清运队长的'批准。
①凡未经批准私自用车,一律按营利性用车处理,发现后罚款500-1000元,并酌处理,直至解聘。
②司机和随车人员相互间发生打架斗殴每人扣1000元。
5、清运实行组长负责制承包路段,每个清运组以司机为组长。
②如有垃圾点遗漏,每发现一个点,每人扣50元。
③清运人员,必须穿工作服进行作业,否则每发现一次扣30元。
6、司机及随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落实起步慢,倒车慢、进出慢;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黄油、机油尺度,前后插销,清理工具是否齐全。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调整),清运期间对随车设备、工具进行管护,防止丢失,丢失由本人自行解决。
①运行期间丢失储备清扫工具,由随车人员负责赔偿。
②凡属正常机械磨损,配件修理由单位负责,因司机不负责未加机油或人为操作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者,配件款及修理费从司机工资中扣除,并加罚100元误工费。因平常不检修,造成螺丝及其他部件丢失者,配件款50%由司机负担。因不放水,造成水箱损坏或轮胎无气强行行驶,一切后果由司机承担并罚款100元。
③司机及随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责任由司机个人承担,车辆驾驶员在工作时间如有违反交通规定(车辆违章)由司机人员自行处理,如遇紧急任务车辆违章,经局领导研究酌情处理。
④镇内行驶车速不准超过40公里/小时,每发现一次扣司机100元。
7、清运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地点,随意乱倒,每发现一次扣司机50元工资,并进行清理,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罚款处理者,分别按60%、40%从司机随车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8、上岗时不穿工作服,上岗时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坐岗、如发现扣除当月绩效,严重者给予解聘。
9、司机随车人员有私自放油者,不论多少,一经发现扣司机当月工资并予以解聘。
10、清运人员年龄控制在60岁以下。
11、本办法自20xx年 11 月 11 日执行。
一、目的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三、职责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四、管理要求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意识,经常参加安全教育学习。
驾驶员需服从车队长的.指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车。
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驾驶员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
驾驶员应定期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严禁公车私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节约用油,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处罚措施
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一、招聘与培训
严把驾驶员招聘关,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
驾驶员应持有A1、A2、B2三种证照之一,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
驾驶员需经过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日常管理
驾驶员应每月参加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
驾驶员应严格按照《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指定区域及路段作业,严禁越界作业。
驾驶员应凭单作业,作业后需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危险驾车或疲劳驾驶。
三、车辆维护
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处理。
驾驶员应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四、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领导并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
因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应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节约用油,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驾驶员应定期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二、车辆管理
车辆应由指定驾驶员负责驾驶,非公司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车辆加油应遵循“先登记审批后加油”原则,避免浪费和挪用。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奖惩措施
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交通法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车辆保养不善或造成车辆损坏的驾驶员进行罚款或赔偿处理。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车辆定义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资金保障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管理架构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责划分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职责:
经常性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意识。
队内所有车辆(机动车、保洁车)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车,机动车必须做到六不准:不准出私车、不准酒后驾车、有情绪不准出车、不准带病出车、不准在外过夜、不准捎人拉货。
司机、随车人员必须服从清运队长指挥,非正常工作用车须经清运队长的批准。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落实起步慢、倒车慢、进出慢;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黄油、机油尺度,前后插销,清理工具是否齐全。做到“三勤”(即勤检查、勤保养、勤调整),清运期间对随车设备、工具进行管护,防止丢失。
清运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地点。
上岗时穿工作服,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坐岗。
第七条:驾驶员招聘及培训
严把驾驶员招聘关:招聘时认真审核身份证、驾驶证,并进行体检,要求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既往病史,且无酗酒的不良生活习惯,所持驾驶证为A1、A2、B2三种证照,并有三年以上大型货车或环卫车辆实际驾驶经验。
驾驶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的驾驶员,参与环卫作业车辆的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与实操培训,理论培训课时必须达到10课时,实操培训课时必须达到20小时。驾驶员必须充分熟悉环卫作业车辆的构造原理及各部件的`功能,并能正常操作。
第八条:驾驶员日常管理
驾驶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及操作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
驾驶员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行驶,不得为早下班开快车降低作业质量,不得越区域作业。
驾驶员作业必须凭《环卫车辆日作业安排表》至车场管理员处领取钥匙,作业后必须按要求将钥匙交至车场管理员处。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于长期不按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养的驾驶员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
驾驶员严禁利用公司车辆从事赢利性活动,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第九条:事故责任与赔偿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或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应及时如实报告车队队长,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车辆因停放不当,致使车辆被盗,驾驶员除负责办理理赔手续外,还须按比例赔偿。
经批准用车,因驾驶不当或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强行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50%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由他人(含本公司员工)驾驶,致使车辆损坏的,按修理费用的100%赔偿。
第十条: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专业公司的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每辆车由指定专门的驾驶员负责驾驶,非公司驾驶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第四条:因公务需要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在《出车记录表》上详细登记。车辆返回后,驾驶员将《派车单》填写完整,并由用车人签字认可,作为报账附件。
第五条: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前应对车辆作车况检查,如有故障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不出车时,驾驶员须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因失职造成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时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车辆零件设备由该车驾驶员负责保管,须保证完好。
第八条:凡公司车辆的修理或保养事宜,除紧急状况外,司机应事先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在办公室其他人的陪同下,送公司指定维修厂维修。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需紧急送修的,应先报总经理核准。
第三章:驾驶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公司车辆因公违反交通规则时,如为司机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因车辆本身原因或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罚款由公司负责。
第十条:车辆如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即刻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协调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当事司机应配合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公车者,所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如实填写《出车记录表》,车辆需要加油时,及时报告车队队长,并如实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车队队长和驾驶员同时签字。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调配。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认真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到车走地净,所有垃圾必须清运到指定地点,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偷工减料、半车运送或半路自行卸车。
第十六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借)给他人驾驶。驾驶员按要求出车,没有特殊情况途中不得任意改变去向,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或改变去向,则向领导或车队队长报告申请。
第十七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经常检修、保养、擦洗车辆,保证车辆完好,随时可以出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对车队车辆及驾驶员的'出车作业情况进行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统计好车辆每月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和作业量、出车里程、油耗等,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驾驶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开除处理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两篇规章制度范文涵盖了环卫车辆驾驶员的招聘、培训、日常管理、行为规范、监督与考核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环卫车辆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环卫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规章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