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03.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4. 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5. 向个人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6.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
07.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09.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鼓励高新技术
0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3.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未链接】
促进区域发展
01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未链接】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转制升级
01.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2号【未链接】
节能环保
01.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01.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未链接】
02.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未链接】
0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未链接】
04.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未链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未链接】
支持三农
01.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0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03.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0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未链接】
02.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未链接】
03.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未链接】
0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6号【未链接】
05.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未链接】
06.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07.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未链接】
0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09.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10.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1.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2.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003号【未链接】
14.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30号【未链接】
15.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16.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17.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政策
01.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未链接】
02.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未链接】
03.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