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税法规范构成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内容参考:史际春.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1978年)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基本停征。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此后,国务院据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94-2013年)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2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自1995年至2013年,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具体如下:
改革农业税制: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进。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自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牧业税、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
此外,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8年、2013年取消了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10年12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
至2013年,中国的税制设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
四、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2013年以后)
至今,中国的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已有12个税种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6、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印花税
8、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
9、车船税
10、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烟叶为征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税率为20%。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1、环境保护税
12、房产税
从价计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租计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14、土地增值税
15、契税
16、耕地占用税
17、关税
18、船舶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总结:目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这六个税种还没有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现代税收体系,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用不断彰显,其中在税制建设方面实现的诸多历史性突破必将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乃至经济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个人所得税改革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人们常说,税收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即使税收做到了“用之于民”,但怎么“取”以及“取”多少,也应该由人民说了算。在我们国家,人民通过其选出的人民代表投票表决各种税收的基本制度,以形成可作为政府征税依据的具体税收法律,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可见,税收法定其实就是税收要让人民定。在过去,我们国家对税收法定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颁布暂行条例来确定征收制度,并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的立法层面。尽管我国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第九条中又规定如果税收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仅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且还对第九条中的授权条款进行了限定,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党中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提出后,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立法的进程。到目前为止,现行18个税种中已经有12个制定了法律,其中有9部税法是在2018年以后颁布的,包括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印花税。此外,相关部门也在就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全部18个税种的基本制度都将上升为法律,其将在提高我国税收制度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方面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将进一步彰显我国依法治税的理念。
税收征管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征管内容如下:
(1)税收征收管理
(2)税收规划核算管理
(3)税务行政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包括:税务机构设置、税务人员管理等。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2、狭义的《税收征管法》,是指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均指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税收征管法》;“旧《税收征管法》”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的起草小组,期间几易其稿。《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召集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并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税改领导小组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
《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就现行税制而言,具体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征收管理。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明确了内部专业机构职能分离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包括三类共计130件立法项目,其中一类立法项目79件、二类立法项目51件。税收领域的4项立法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分别是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自2023年3月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已于今年8月28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目前二审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管法尚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重要法律案,是其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职权的重要体现,是宪法实施的具体举措,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本届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适应新时代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把好立项关;同时又着眼长远,加强前瞻性、引领性的立法项目研究储备,凝聚立法合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