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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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XX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

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交通规则

第九条XX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

所有XX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

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

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了解XX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

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

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衡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第四十二条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使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

第五十四条在XX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XX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

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第六十五条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XX县区。

第五章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XX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XX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1、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2、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3、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4、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5、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6、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7、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生产区负责对XX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XX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

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2、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3、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4、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5、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6、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XX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XX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所有出入XX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六条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第八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第九十四条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七条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第一百条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XX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第一百零八条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第一百一十二条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

入原煤卸载区域(含XX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第一百一十八条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第一百二十三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罚则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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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条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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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露天煤矿管理办法XX市露天煤矿开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露天煤矿管理,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矿合理有序开采,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针对我市露天煤矿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坚持环境治理和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制定落实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土地复垦、填沟造地、塌陷区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第四条露天煤矿不得危害电力、通讯、水源、交通等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危及居民安全及影响正常生活。

第五条露天煤矿在开矿程序、建设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用工管理及火工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开矿程序

第六条煤矿开采方式由井工改变为露天开采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露天煤矿开工前须按要求编制并审批地质报

1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等。

在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后,并取得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露天煤矿的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露天煤矿在建设施工中要执行招投标制。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资质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条露天煤矿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必须进行至少

2两次的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厅基建部门备案。施工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质检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在采剥前应对批准的采剥范围边界埋设界桩,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采剥作业,采剥过程中严禁承包、切块分包、转让等不法行为。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拥有自身所属的生产队伍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在2012年2月底前,所有已投产的煤矿必须达到此项要求。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根据批复的开采工艺和选用的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开采时须制定以下规定和办法:

1、开采技术管理办法。

2、剥离工程管理办法;

3、排土场管理规定;

4、边坡技术管理规定;

5、防排水技术管理规定;

6、运输道路技术管理规定;

7、穿爆技术管理规定;

8、各类设

3备管理规定;

9、各类机动车司机管理规定;

10、储油站管理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露天煤矿开采时须具备如下图纸:

1、地形地质图;

2、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3、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4、采排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5、运输系统图;

6、输配电系统图;

7、通信系统图;

8、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9、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10、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二十条露天煤矿必须配齐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管理团队。

第二十一条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核和定期修订。煤矿企业制定的中长远规划,由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煤矿企业制定的年度采剥计划,60万吨/年及以上的,由县(区、市)煤炭局初审报市煤炭局审批后执行,并按季度进行图纸交换;60万吨/年及以下的报县(区、市)煤炭局审批后执行,并按季度进行图纸交换。

第二十二条露天开采的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及采剥计划进行作业,需变更采剥计划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井田范围内所有保护物的保安煤柱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留设,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

4执行。采剥前必须予先埋设永久性界桩,并实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采、剥、排土作业区内的道路及辅助道路,实行定期洒水,减少拉运过程中的尘土飞扬现象,车辆不得随意碾压空地。绿化、恢复植被应按适地适树(草)的原则,选择本地优势物种,树草结合,不得低于原地生态等级。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煤矿企业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主体企业每旬不少于一次检查,包矿五人巡查组要进行定期巡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不少于一次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

第二十八条露天煤矿必须实行全面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基建矿在投产前必须达到省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生产矿应加强管理逐步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5第二十九条露天煤矿应分别设置表土排土场和岩石排土场。在剥离过程中应该避开春季大风天气,并采取洒水降尘、设置挡土网栏等有效措施防沙降尘,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十条露天煤矿不得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露天煤矿采剥作业时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台阶高度符合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增加台阶高度,确保采剥作业的帮齐底平。黄土层边坡应不超过35°,台阶高度不得超过5m。

第三十二条露天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对采场两帮进行定期监测,定期完成边坡监测预警报告。

第三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定期进行采场及排土场的边坡巡视检查,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排土场按有关规定确定地点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排土场使用前按要求先砌好渗水坝再排土。

第三十五条每年必须编制防排水及雨季“三防”计划。第三十六条露天煤矿在采场周围、坑内平盘、排土场等地区,修建完整的防排水系统,并设专人管理,每年雨季前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对于地下水威胁边坡稳定的区域,进行必要的疏干工作。

6第三十七条主要运输干道的宽度要保证车辆安全运行,坡度满足要求;长度大的坡道必要时设置缓坡道和避难车道。

第三十八条储煤场、黄土储存场及采剥区附近的居民区周围必须设置挡风抑尘设施。黄土储存场边坡不应超过35°。

第六章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露天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必须实行“五统一”,配齐配足满足生产的管理团队和作业人员,并按要求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露天煤矿投产后,必须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参加工伤保险率均应达到100%。

第七章火工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下列问题,必须立即要求其进行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产整顿通知书。

(一)超能力、超范围作业的;

(二)不按设计施工的;

(三)吃肥丢瘦、乱采滥挖、有随意排土的;

(四)未取得开工报告而擅自开工的;

(五)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

(六)有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措施的;

(七)竣工投产后,未配齐配足管理团队和作业队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四条对下达停产通知书的煤矿,煤炭主管部门要停止发放煤炭销售票证,严禁其生产销售煤炭。

第四十六条对于在采剥过程中承包、切块分包、转让等不法行为,视为重大安全隐患。除责令煤矿停产外,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以50~2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8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露天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露天煤矿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认真落实公司“以人为本,本质安全”的安全管理理念,特制订如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采掘作业施工现场,否则,检查人员将对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2、凡进入采掘作业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上岗证、操作证、安全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否则,检查人员将对其处以每人500元/次的罚款。

3、挖掘机、推土机、前装机作业半径内,非操作人员、检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半径内,否则,检查人员发现将对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4、运输车辆乘务人员除检修以外不得随意上下车、在车辆附近逗留、搭乘人员不得超过两人,否则,检查人员发现一次将对其以500元/次的罚款。

5、各种运输车辆、挖掘机、前装机等大型设备除检修外,无论是停车状态还是运行中,严禁在车体外站人,否则,检查人员发现后将对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6、作业区内的所有工程车辆运行时必须保持在规定的限速范围内行驶(空车15km/h、重车10km/h)。施工区范围内车辆必须做到空车让重车、大车让小车等文明行驶,严禁

出现超车,抢道等现象发生。每发现一次不文明行为将对其项目部处罚500——1000元。

7、各工程队在排土场、煤场作业时必须有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处理及时排除各类不安隐患、及时处理各类事故,发现无现场管理人员或有失职现象时,检查人员将对其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8、在作业现场发生任意破坏牧民草地、乱扔杂物‘打架斗殴、喝酒、破坏公共财物等不良现象时,处罚所属工程队1000——5000元的罚款。

9、凡在非作业地段、运输道路路面上、生活区乱倒剥离物、杂物12小时之内不予清运者,检查人员发现一次将对其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四篇: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是铁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劳动安全风险防范,强化群死群伤源头控制,防止或减少从业人员道路交通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各单位配备的各类公用机动车辆及从业人员上下班代步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1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汽车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和预控,在入夏、入冬季节前,预防性的开展一次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按照铁路局专项整治“六有”目标和要求,扎实推进并抓好落实。安全科作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方案和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办公室小车班对照实施方案,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纳入问题库管理,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在安委会(安全生产分析)中,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岗”制度。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求,公司所有公用车辆的副驾驶为“安全监督岗”,告知“安全监督岗”责任。项目部管理的载人施工车辆要指派1至2名安全责任心强的胜任人员为安全监督员,赋予对驾驶人员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监督职责和权力,安全监督员信息由各单位存档备案。各级干部不但做到遵章乘车,还要监督驾驶员按章驾驶。凡发生违章驾驶、责任肇事的,除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外,也要对未履行安全监督岗职责人员实行问责。

第七条

办公室、项目部要明确机关和项目汽车使用审批权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严禁将汽车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2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各单位人员日常工作有条件乘旅客列车到目的地的,应尽量安排乘列车出行。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用。

第八条

机动车辆租赁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临时租用汽车司机或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局现行的租赁汽车管理办法执行,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企业通道、工程便道、站场通道、铁路平交道口和生产场所等有车辆通过的地方,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点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警示牌,并适当设置减速档,限制车辆速度。

第十条机关办公室、项目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实行专人负责,每次出车时必须填写车辆运用记录(包括机动车辆种类、到达地点、行走公里、随车人员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督促机动车辆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用、管、养、修制度,并做好揭挂。

1.建立派车制度。汽车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实行书面“派车单”,派车单格式详见铁路局现行的汽车管理办法附件,派车单所列内容的填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有漏项。派车时要对机动车辆驾驶员按照班前安全预想要求交待安全行车注意事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精神状态不良不准出车。机动车辆返回后,驾驶员须汇报安全和任务完成情况。

3驾驶员下班后和节假日车辆回库,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车辆不许在外过夜。要为驾驶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休息环境,不得安排驾驶员超时、超劳驾驶机动车辆。

2.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小车班每周不得少于2小时的安全法规学习,学习要有签名、有记录。主要学习交通安全法规、事故通报等,学习推广交通安全的典型事例,安全驾驶经验技术交流等。

3.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制定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标准,定期组织对车辆的检查,并有记录。要加强对项目部机动车辆的检查和督导,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机动车辆保养制度。机动车辆保养是对使用中的机动车辆进行维护作业,以维护机动车辆正常的安全技术状况。

5.建立驾驶员日常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运行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6.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章违纪分析制度。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违纪后,各单位要组织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制定防范措施。

7.建立机动车辆台账、技术档案制度。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应由专人负责登记造册,登记的台账要清楚,技术档案完整,做到账车相符。

4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合法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专职汽车驾驶员还必须持有路局统一发放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驾驶证照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得单独驾驶车辆。严禁聘用外单位汽车驾驶员(包括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辆驾驶证;通勤客车及生产指挥车辆驾驶员,必须由操作技术过硬,职业道德好,连续安全驾龄在5年以上或行驶10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担任。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机动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6.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

10.机动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511.不准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辆。

12.不准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拨打接听手机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坚决遏制汽车司机违章驾驶行为,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每月要对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网上违章信息进行查询,除公安交警部门对违章者处罚外,车辆配属单位要对驾驶员违章纳入“两违”考核,进一步规范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将会加强对自驾机动车辆上下班人员的管理。对上下班自驾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要签订必要的安全协议(承诺书),告知相关安全事项,明确必经路径,并通知到机动车辆驾驶员的亲人,避免将来出现不和谐因素后而产生复杂的纠纷。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上下班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管部门规定,严格按指定道路行驶,时刻注意防止被他人伤害。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3.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警的指挥;

4.在非机动车辆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辆道的道路

6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在规定的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6.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桥、隧道行驶;

7.不得饮酒驾驶;

8.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9.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搭载人员。

7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各单位配属使用的机动车辆均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并按规定在机动车辆内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改造机动车辆结构,禁止机动车辆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等装置和材料。禁止擅自对机动车辆加长、加宽、加高以及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机动车辆日常保养工作的督导。每次出车前,要保证机动车辆技术状态符合运行要求。每次出车后,驾驶员要对刹车、走行部、灯光等可能危及运行安全的部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修复到安全运用状态,对不能修复的可能危及安全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实行“两定三包”(定人、定车,

8包管理、包使用、包保养)制度,机动车辆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汽车进行安全检查,行驶中不准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不违章驾驶、不开赌气车、不开逞能车。

9第五章

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时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动车时,在速度到达40公里/小时前,要点一脚刹车进行刹车试验,确认良好方可继续出车;各级随乘管理人员要监督执行,对没有进行刹车试验的要及时提醒,对拒不试验的驾驶员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长大下坡、弯道、路面湿滑等事故易发地段运行,特别是在通过隧道内弯道时,驾驶员要严格控制速度,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八条

遇大雾、冻雨、大雪天气情况时,严格控制使用汽车接送职工上下班。遇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出车时,要经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现场管理干部检查确认汽车所配安全设施齐全,并对司乘人员教育签认后,方可出车。

10第六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施工用机动车辆上道运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喷涂放大号牌,保持车辆号牌和放大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3.严禁超高、超载、超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行为:

1.职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不得在机动车辆专用道内行走、停留;

2.任何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交通安全隔离设施;

3.单位管辖区内职工在通行铁路平交道口时,要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影响机动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

2.向车外抛撒物品;

3.乘坐机动车辆,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外上、下车;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篇:露天煤矿安全露天煤矿高效发展的安全之路

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高效发展的保证。华能集团煤炭分公司露天煤矿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入手,着力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严细管理,强基固本,实现了建矿以来20年安全生产无事故,成为全国露天煤矿安全周期最长的矿井,为煤炭行业成功探索了一条适应露天矿高效发展的安全之路。领导重视、全员参与,是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关键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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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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