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案例】
北京车船使用税新标准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本市乘用车年基准税额从300元到5280元,共分为7档,排量越小税额越少。同时,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实际税额仅为250元。
上海车船使用税新标准
沪版新车船税则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每年每辆180元,较原先的300元减少12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每年每辆360元,较原先的450元减少90元;而1.6升以上至2.0升 (含)每年每辆450元,与此前持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