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确实是按照排量来征收的。具体来说,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以车辆的发动机汽缸容量(即排气量)为依据,分档进行征收。不同排量的车辆,其车船税税额也不同,排量越大的车辆,需要支付的车船税也越多。
车船税:
1. 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车辆,包括依法应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对于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2. 计税依据: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是车辆和船舶的种类和数量。
对于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对于商用车客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车辆数确定税额。
新车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大致按照以下排量范围进行划分:
1. 1.0升(含)以下:车船税为60元至360元。
2. 1.0升以上至1.6升(含):车船税为300元至540元。
3. 1.6升以上至2.0升(含):车船税为360元至660元。
4. 2.0升以上至2.5升(含):车船税为660元至1200元。
5. 2.5升以上至3.0升(含):车船税为1200元至2400元。
6. 3.0升以上至4.0升(含):车船税为2400元至3600元。
车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立法原则:
1.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2.加强对车船使用的管理,促进车船的合理配置;
3.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征税范围: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
免征车船税的有: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免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税;
3.警用车船,免税;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税;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和船舶,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车船税的税目有乘用车、商用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机动船舶、游艇。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免税政策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和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等。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等等。
国内学者,教授,1985年起从事税收教学和研究,有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维度实战经历。
会计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多年会计职称考试教学经验。理论知识扎实、授课方式多样。
多年财税教学行业经验,精通理论知识,深谙财税考试命题规律,多年专业辅导书编辑策划经验,熟悉学员学习历程和心态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