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应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报告,黄石市弘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元违法证据

遗漏应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报告,黄石市弘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3000元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黄石市弘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遗漏应当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黄石市弘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承认了上述自己因遗漏应当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召回和重新检测,并在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供了新的检测录像和出具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0200062308080040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整改录像光盘1张,整改后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000623080800401)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涉案车辆重新检验合格和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局认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遗漏应当检验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整改,将涉案汽车召回重新检验后出具新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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