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汽车二次碰撞致人死亡责任比例认定
案件索引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5185号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另查,李某系崔某国雇用的司机,事故发生后,李某与赵某家属协商,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取得了原告方谅解。现被取保候审。
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某尸检见出血、凝血、组织收缩等生活反应,均为生前伤。2.其损伤主要集中于头部、胸部、左大腿,未见成型工具损伤,据损伤特点,结合案情及现场分析,符合交通伤特征。头部损伤外轻里重,符合减速伤的特点,撞击后摔倒可以形成,为致命伤。胸腹部、左大腿损伤符合碾轧形成。3.据检验,死者头部多处挫擦伤,颅骨严重骨折,广泛颅内出血,分析赵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赵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1.乙车(冀B xxxx×重型自卸货车) 左前侧与行人接触形成。2.甲车(冀Bx xxxx越野车) 前下侧及车下与低位人体接触并挤压形成。
法院裁判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虽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两起事故,但该事故认定是针对被告李某驾驶的冀Bx xxxx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高某驾驶的冀Bx xxxx小型越野客车分别与赵某发生接触而作出的,但实际被告李某、被告高某均只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因此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根据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分析事故各方责任的大小,确认就赵某的死亡赔偿由被告李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高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由被告某某财险给付原告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保险赔偿款110085.02元。原告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收到保险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崔某国10000元;由被告中爽公司给付原告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保险赔偿款614794.4元;由被告高某给付原告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保险赔偿款191934.32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0000元,另行赔付181934.32元;驳回原告徐某、李某东、赵某华、赵某熠、赵某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原审被告李某驾驶冀Bxxxxx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后又与被上诉人高某驾驶冀Bx xxxx越野车发生事故, 造成车辆损坏, 赵某当场死亡。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针对该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是基于李某驾驶的冀Bx xxxx重型自卸货车和高某驾驶冀Bx xxxx越野车分别与赵某发生碰撞而作出。原审根据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司法鉴定意见对赵某死亡的原因分析,综合分析事故各方责任大小,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李某、高某在此次事故中均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承保李某驾驶的冀Bx xxxx重型自卸货车的太平洋保险承担两份交强险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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