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
核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提
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的应用范围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
(含二类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
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二、合格证的基本要求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见附件)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
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
信息管理系统。五、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
、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
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
定样式、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表》)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并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完
成配发合格证的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公安部。附件:合格证式样设计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一、《合格证》正面项目要求1.《合格证》上部1/3幅面分两行居中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字体应采用宋
体,字号应采用1号字,颜色可采用红色;2.《合格证》中部1/3幅面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厂标或商标;3.《合格证》下部1/3幅面居中印制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字体、字号、颜色由车辆生产企业自定,但必须清晰可辨;4.车辆生产企业必须在《合格证》正面印制防伪标记;5.幅面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二、《合格证》正面规格、材质要求1.《合格证》应采用GB/T788《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标准规定的a系列规格纸张的a4幅面(210mm×297mm),页边距上为20mm、下为
20mm、左为20mm、右为20mm,页眉为15mm、页脚为17.5mm;2.《合格证》纸张材料的质量应不小于120克。三、《合格证》背面印制要求1.《合格证》背面应为白色;2.《合格证》背面不得印制任何其他内容、图案、底纹。四、其它要求1.车辆生产企业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可以在《合格证》正面下部1/3幅面增加其它信息,例如:《合格证》纸张编号、企业英文名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