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第2025090217FS0518号
一、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环境工程公司) 废弃钻井液处理服务(欢锦地区)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100%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拟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拟对辽河油田欢锦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进行集中处理。项目估算: 392.92 万元(不含税)。
招标范围:中标人具备泥浆处理站,分别负责处理辽河油田欢采、锦采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以建设单位核定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招标人负责的工作内容:招标人根据生产需要调度安排生产运行,向投标人发送工作安排指令。
本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2 个标包,标包划分依据:根据辽河油田钻井生产实际,以便于在各采油区域开展废弃钻井液处理工作为目的,本项目划分2个标段,可兼投兼中
1处理辽河油田欢采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12000立方米。
214.32(不含税)
2处理辽河油田锦采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10000立方米。
178.6(不含税)
实施地点:辽宁省盘锦市、锦州市。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1 技术标准(本项目适用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Q/SY02011《钻井废物处理技术规范》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SY/T 7298《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上述标准在本项目有效期内发生修订、废止、替代等情形,或出现新的应当适用于本项目工作的标准,则中标人执行最新适用的标准;若各标准之间就同一事项要求不一致,则应执行技术要求最高的标准。
2技术质量要求
2.1技术要求
(1)开钻前,使用挖掘机将摆放接浆罐处场地进行平整,铺设防渗措施,摆放接浆罐,随后钻井产生的废弃钻井液进入接浆罐,定期采用挖掘机、自卸车、罐车等运输车辆配合将罐内物料运至泥浆处理站。
(2)中标人应具备齐全的处理设备设施、施工车辆,处置药剂和操作人员,且站内具有能够对每车废弃钻井液及岩屑进行体积测量的接收测量槽(能够提供长宽高等测量数值),中标人泥浆处理站年处理能力不小于6万立;如兼投兼中,年处理能力要求不小于12万立。中标人处理工艺是将废弃钻井液通过筛分接收装置清洗分离出大粒径岩屑后,进入处理装置进行固液分离。
2.1.2分离后的固相、液相分别使用装载机、自卸车、罐车配合运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2.2质量要求
中标人使用废弃钻井液分离装置分离出岩屑,清洗后的岩屑及固液分离剩余固相达到随时装运要求,岩屑及剩余固相达到SY/T 7298《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主要指标要求,同时达到资源化利用指标要求。招标人每月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具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中标人也需按此标准委托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上报招标人。招标人委托检测结果不合格,中标人需重新处理至合格后方可结算,重新处理仍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不合格产物委托其他单位处理,招标人委托其他单位对不合格产物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其他要求
3.1中标人要配备专职QHSE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运输过程的QHSE管理工作和处理过程的环保管理工作。中标人负责做好全过程应建资料的建立、填报工作,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变更前向招标人提供书面申请。
3.2中标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符合油田公司及属地单位的管理办法。
3.3中标人负责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和处理后固相、液相的运输。剩余液相运输车辆,采用罐车运输,罐体入孔应密封;泥浆和剩余固相运输车辆采用箱式自卸车运输,并配备、使用上盖或其他防污染措施。中标人实行车辆GPS监控制度。从产生地点提供设备收集、使用车辆运输到处理站,并负责对处理后的剩余固相、液相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拉运到建设单位指定地点。中标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车辆,招标人有权全程查看GPS监控路线,如中标人未经报备擅自更改项目车辆以及行驶路线,视情况予以处罚。
3.4在为招标人提供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各类容器、工具、运输车辆等沾染的污染物,中标人需定期依法合规进行处理,严禁中标人或中标人现场人员私自丢弃废物和排放废液,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产生的安全环保风险中标人负完全责任,同时按受到损失和处罚金额的20%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其泥浆处理站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相关工作,监测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点位、采样方法及检测标准,不得擅自调整;若因政策法规更新或项目实际情况需变更监测方案,须提前 7 个工作日向招标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未执行监测计划或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基本要求: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其他证明设立登记的许可文件。
中标人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运输过程的QHSE管理工作和处理过程的环保管理工作,要求QHSE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或承诺入场施工前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辽河油田公司承包商HSE培训合格证,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QHSE管理人员,如需变更,变更前向招标人提供书面申请。每台车至少配备驾驶员1人,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提供:驾驶员有效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自卸车和罐车驾驶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投标截止月前12个月内职业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的扫描件。如投标人为中石油外部企业,投标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持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辽河油田公司承包商HSE培训合格证;如无有效的HSE培训合格证,应承诺及时参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或辽河油田公司组织的外部承包商关键岗位HSE培训,并在入场施工前取得外部承包商关键岗位HSE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3)
主要设备要求(一)投标人的泥浆处理站具有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提供由投标人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文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提供由投标人完成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网络公示截图)的资格条件,且资质处于有效期内。(二)投标人需提供斗容量不低于1m³挖掘机1台、斗容量不低于0.6m³装载机1台、核定载质量不低于12t自卸车2台、核定载质量不低于15t罐车2台,车辆自有、租赁均可,要求提供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挖掘机及装载机斗容量以提供的出厂证或者书面承诺材料为准。自卸车和罐车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必须具有效强制保险。要求投标人提供车辆强制保险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承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自卸车和罐车必须具备卫星定位监控条件。挖掘机、装载机需满足国II或以上排放标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联合体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企业名称中包含“辽河油田”字样的需在可使用“辽河油田”名称的企业目录(白名单)中方可参与投标,未在白名单中企业名称包含“辽河油田”字样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招标专业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统一附企业目录(白名单))。
四、**
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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