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集装箱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集装箱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集装箱运输、装卸、仓储、维修、清洗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3.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集装箱的分类与标识
第四条集装箱按材质、用途、尺寸、类型等进行分类。
1.按材质分类:分为金属集装箱、非金属集装箱;
2.按用途分类:分为干货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框架集装箱等;
3.按尺寸分类:分为国际标准集装箱、国内标准集装箱;
4.按类型分类:分为通用集装箱、专用集装箱。
第五条集装箱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包括:
1.集装箱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集装箱类型代码,后四位为顺序号;
2.制造厂名称和厂址;
3.制造日期;
4.材质和结构类型;
5.集装箱总重和自重;
6.最大载重;
7.集装箱尺寸;
8.集装箱类型。
第三章集装箱的制造与维修
第六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七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维修。
第九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和维修结果。
第十条集装箱维修后,应进行性能测试,确保维修质量。
第四章集装箱的装卸与仓储
第十一条集装箱装卸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操作,防止事故;
2.快速高效,提高效率;
3.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第十二条集装箱装卸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集装箱装卸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集装箱仓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仓储,防止事故;
2.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3.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集装箱仓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消防等设施。
第十六条集装箱仓储应按照种类、尺寸、重量等进行分类存放。
第五章集装箱的清洗与消毒
第十七条集装箱清洗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清洗。
第十八条集装箱清洗企业应建立清洗档案,记录清洗过程和清洗结果。
第十九条集装箱清洗后,应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集装箱消毒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
第六章集装箱的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装箱进出口企业应依法办理海关手续,确保集装箱合法进出口。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进出口企业应建立进出口档案,记录进出口过程和进出口结果。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进出口企业应遵守我国进出口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集装箱用途。
第七章集装箱的回收与再利用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回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集装箱回收企业应建立回收档案,记录回收过程和回收结果。
第二十六条集装箱回收后,应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海关、质检等部门应加强对集装箱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集装箱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海关、质检等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集装箱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集装箱运输、装卸、堆存、维修、清洗、检验、包装等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运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四)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二章集装箱运输管理职责
第五条海关部门负责集装箱的进出口监管,确保集装箱安全、合规进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