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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关于企业采购时是否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的问题。文中指出,尽管供货方可能因开具专票而要求加收税点,但财务和老板应了解,专票对于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至关重要。同时,文章也分析了“开普票便宜点”和“不开发票打折”等现象的合法与非法原因,并提醒读者在实际操作中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税负、现金流等,以做出最佳决策。
今天文章话题还是来自于一位会员的问题。这类问题在课上和直播中也提过几次,不过公众号中貌似没有写过。那咱们今天就聊聊这个话题。
这个内容也可以给老板或者业务人员看看,不过我写完看了一遍,有些地方写的可能也不太通俗详尽,财税方面完全零基础的话不一定全能弄懂,不过对咱们财务来说是没问题的。思路我梳理完了,各位可以看完后再给他们讲一讲。
原始问题是“我们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向供货方索要专票,供货方表示可以提供,但需要加13%的税点。由于这个钱需要我们自己出,感觉要不要没什么意义了,请问还需要专票么?”
其实这个问题本身有些问题。要专票要加13个点,那么要普票就不要加税点了么?对于销方企业,正常来说无论开具专票、普票甚至不开具发票,其销售行为产生的销项税额都是相同的,毕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开具发票,而是伴随着“销售货物、劳务或服务”这种应税行为产生的。
不过日常生活中“开普票便宜点”甚至“不要发票便宜点”这种情况还很常见,又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开普票便宜点”:
刚才我们说对于同一个纳税人来讲,开专票、开普票甚至不开票对应的销项税额应该是一样的。但是也有特例,而且是合法的。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每月起征点的销售额为10万(季度申报则为季度30万,下同,不再赘述)。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论其销售额为多少,都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预估本月销售额不会超过10万,为了促销,其对外报价都是不含税价格,变相降价以利销售。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客户B向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如果开具的话,该笔业务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就要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为了保证自己的利润,A公司就要求B公司另外加付1.1%的“税点”(今年疫情优惠征收率加附加税因素)。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
但如果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没有“起征点”的优惠,其开专票、开普票和不开票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就一样了,价格不应有差别。
还有种也算合理的情况:
例如程某有两家公司,分别是A公司(一般纳税人),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两家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完全相同,该业务对应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为13%和3%。程某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客户索要专票,则将该业务交由A公司,如果不需要专票则通过B公司处理。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税率、征收率和享受的优惠不同,如果是相同的不含税的售价,一般纳税人的含税价就是上浮13%,小规模则只需上浮3%(享受疫情优惠的话就是1%)所以在报价上一般纳税人高些,小规模低些。因此程某要求客户如果需要专票走A公司的话,需要按税率差补税点。
看似程某的这个算法没问题,但是,实际上如果真的加税点走A公司的话程某又多赚了。因为作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增值税税率虽然为13%,但可以抵扣进项,只要不是暴利行业,其税负应该是远低于13%的。所以直接让客户按税率加价属于看似合理但实际上还多赚了些税点钱。
这个理解思路也是我们在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消费型”之前经常说的计算“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
“毛利平衡点”的思路。只不过随着抵扣项目的增加和税率的调整,这个毛利平衡点不再固定,但是思路还在的。这个问题就不展开了。
其实随着小规模自开专票的扩围,上面后一种情况就有所减少,但是遇到客户坚持索要一般纳税人税率的专票的时候还会出现。
“不要发票便宜点”或者餐饮业常见的“不开发票送饮料”等:
这些就很有可能涉及到违法。
刚才咱们说了,理论上开不开票、开什么票交税都是一样的。专普票之间的“合理”差异刚才咱们也说了。但普票和不开票就不存在政策上的差异,那么如果商家拒绝开票同时给“打折”的话很有可能是准备将该笔不开票收入不入账,进而逃避纳税义务。这也是为什么零售、餐饮行业的定额发票有抽奖区,目的就是让顾客有动力去索要发票,督促商家应缴尽缴。 不过话说的不能那么绝对,“不开发票便宜点”也可能是由于没买发票、不够开、嫌开票麻烦等原因无法开具发票而给予一定的折让来表示歉意,但是人家税是正常申报的。
还有可能是一些经营策略,比如我自己公司的咨询套餐A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价格就是不一样的,个人便宜些但不开发票,公司会员贵些但有发票。其实单位会员才是A套餐的正价,因为值这个钱。个人会员便宜的原因是我知道个人名头发票没什么用,硬开的话既不环保也麻烦,同时对个人出钱的客户便宜些也是减轻人家经济压力。税我是正常申报缴纳的,价差和不开票仅是我的产品设计策略。
所以也不能把“不开发票就打着”的商家都一棒子打死说人家偷漏税。
“护税光荣”的话,那不开就不开了
“开专票加税点”。就拿开篇的问题来说,首先是要跟销方争取下能不能不按照13%直接加,毕竟销方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税负并没有那么高。
抛开谈价不说,假设就是直接加13%个点,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开专票呢?
我们先把例子具象化,假设这批货物价格是100万默认开普票,如果要求开专票,则加13个点,即开票总价为113万。
首先我们可以直观得出的结论是“加13个点开13个点的专篇肯定不亏”。
因为从财务核算角度来讲,无论开不开专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账上我们的进货成本都是100万。
从老板能理解的现金流角度来讲,不开专票只支付100万的话看似“少花”了13万,但在未来交税时由于没有进项专票,缺少对应抵扣,就要多交13万的增值税;花113万拿到专票,虽然多花了13万,但未来交增值税时可以少交13万。所以这13万终究是要花出去的,就看你是给销方还是直接给税务局。
看完这段可能有的亲要说:“那开不开专票就无所谓了”。其实还是有些差别。比如这个月的销项税额是20万。如果没要专票,则缴纳增值税20万,对应附加税2.4万;如果拿到专票,增值税只需缴纳20万-13万=7万,对应的附加税为0.84万。可见,把这13万给销方要比直接给税务局节省了1.56万的附加税。
这么看即使增值税“平进平出”也应该加税点让销方开专票。不过如果销方除了要13个点的增值税,还在增值税基础上多要了12个点的附加的话,那结果又如何呢?思路清楚,剩下的只是数学问题,感兴趣的亲可以自己算下~
在实际工作中,“100万开普票,113万开专票”这种要求是不正常的,除非销方自己没算明白或者故意以开专票为名忽悠买家多花钱,毕竟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开普票和开专票缴税是一样的。
而“不开票100万,113万可以开专票”的情况还是常见的,这种情况下购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甭算了,直接加点开专票就完事,不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损失的可不止13个点。
我就先说这么多吧,实际工作中要考虑的因素可能要更多一些,比如销方实际要求的点数、购方企业所得税是否为核定征收、进项税额是否有富裕、企业是否亏损、资金流是否紧张等等。不过思路还是上面这些,遇到具体实际业务动笔算算就好啦。
财政部暂时还没有出文件或指导说这个减免的税应当如何处理,我感觉未来出文件的可能性也不大,估计一是因为短期政策;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是小微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居多,对财务报表准确性要求并没有大企业或上市公司那么高,影响也不大,差不多就可以了;三是之前有过一个类似的文件可供参考。 实际工作中想把这笔帐做平还是很简单的,但干财务的都是严谨的人,不单做平还要追求做对,所以前天公众号转发完文件后有老师问及账务处理的问题,今天就说下我的观点。 下面我们主要以涉及面较广的3-5月湖北以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至1%来讨论,湖北免税的思路相同,我们最后说下结论。 应该如何思考“增值税减免的账务处理”这
这个话题上周末直播时提了一下,2017年初也写过相关文章,不过每年年初甚至年中还是会有类似的问题,加之这几年也出了些新政策,因此今天就再聊聊这个话题吧~ 先说一下标题里这个“往年业务的发票”,不仅指开票时间是“往年”,而是指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业务发生的时间。发票开具的时间并不是业务归属期判定的唯一标准,仅能做个参考,也就是说2020年的业务以2021年或者2019年的发票做原始凭证也是可以的。不过2019、2021年开的票你要入到2020年账里,除了发票还得准备点其他材料和理由来说服对此有异议的人~ 先带入个简单例子,类似费用情况可以举一反三: 例如A公司,在2020年12月请杉盛咨询公司工资
有段时间没写专题啦,今天我这下雨出不去,又比较凉爽适宜思考,那就写篇小专题吧~说说企业异地用工缴纳社保的事。 我这里所谓异地用工,指的就是企业跨省外派员工或在异地雇佣当地员工。(省内社保基本都统筹了,就算医保还是大多地市各自为政,但省内就医也没什么问题,所以主要探讨跨省的,跨市有需要的可以参考)这些员工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那社保应该在哪交?怎么交?这就是个常见问题,下面来说说~ 关于社保缴纳地点问题,《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
本文介绍了因家事停更后恢复更新的通知,并详细阐述了“其他收益”这一企业会计科目的定义、核算范围及具体应用场景,包括政府补助、加计抵减的增值税、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及新债务重组准则下的债务重组利得等。强调了“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重要性及核算细则。
在 [链接] 【闲言“税”语】说说存货的“暂估” 那篇文章的留言中还是不少亲在纠结“没收到发票怎么做账”的问题。“做账必须要发票”是个误区,那么会计相关法规对此究竟如何规定的?未取得发票的话替代凭证取药满足什么条件?我们今天就来说说这个话题。 “做账是否必须取得发票?”这个问题本身就很模糊。 所谓“做账”、“上账”指的就是将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处理反映出来。 现实中企业的经济事项业务多了,而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和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能开发票的也仅限制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上(也包含部分可开具“不征税”发票的业务),所以并不能覆盖企业所有经纪业务事项,例如发工资、借款还款等这些都不属于开发票
这篇内容本来没想写,因为懒~在直播时说说就完了。结果上周直播录音直接被喜马拉雅给下架了...... 看来还是得写~所以这两天抽时间写了本篇长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有时间又有兴趣的亲可以看看~全文8000余字~不知有多少人能看完~ 但愿不会也被下架处理吧~ 我们是否需要把个税 “ 起征点 ” 提高到 10000 、边际税率降至 25% ? 每年两会召开期间,各位委员们的提案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其中“跟民生息息相关”和“有特点”甚至“雷人”的议题在媒体的“重点关照”下更是成为了热议的话题。作为财税工作从业者,我自然更关注跟税收有关提案。今年有关税收政策的提案应该也有不少,毕竟跟所有人的“钱”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