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渊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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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渊源有哪些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的表现形式,刑法典是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最重要的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目前共有的11个刑法修正案。

【重点】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补充、完善,是刑法典的内容之一。修正案不是一个独立的渊源,不是立法解释,是刑法典本身。

2.单行刑法:1个。

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罚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重点】为了避免使刑法体系混乱,这之后的刑法修改都采取修正案形式,所以我国只有1个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和刑罚。

【重点】为了保证我国刑法的统一,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总结】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包含11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无)+变通规定。

【重点】刑法受严格的罪行法定原则限制,所以习惯法、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都不是刑法的渊源,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其它部门法,例如民法、刑诉等,不受严格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所以它们的渊源包括司法解释。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2个)

(二)、破坏型犯罪(5个)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4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4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4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5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5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5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5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5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个)

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

8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8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8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9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

10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02.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1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1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11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3个)

(九)、普通罪名(5个)

12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4个)

127. 遗弃罪(第261条)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2个)

128. 强奸罪(第236条)

129.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5个)

130.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31. 绑架罪(第239条)

13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3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34.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5个)

135.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3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15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15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五、 侵犯财产罪(14个)

160. 抢劫罪(第263条)

161. 盗窃罪(第211条、第264条、第265条)

162. 诈骗罪(第266条)

163. 抢夺罪(第267条)

164.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65. 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

166. 侵占罪(第270条)

16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168. 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第272条)

16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7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7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72. 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384条)

1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1个)

174. 妨害公务罪(第242条、第277条)

175.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17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7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之一)

178.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79.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18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81.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18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183.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18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二)、妨害司法罪(22个)

18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186.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18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18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189. 赌博罪(第303条)

19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191. 伪证罪(第305条)

19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19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19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之一)

19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19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

197.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198.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1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03.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04. 脱逃罪(第316条)

20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206. 包庇罪(第362条)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个)

20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08.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0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1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11.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12.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5个)

213.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21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15.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1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1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8个)

2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19.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21.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2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

223.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24.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2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个)

22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27.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2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2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231.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2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23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罪(9个)

23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35.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3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23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23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23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24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24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24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个)

243.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24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245.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个)

24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247.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248.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十)、普通罪名(16个)

2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250.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5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5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25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2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25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5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25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5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26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6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262.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263.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

26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14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266.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26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268.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26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27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7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27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27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27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27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27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277.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27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 贪污贿赂罪(14个)

27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

28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81. 职务侵占罪(第183条)

282. 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

283. 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

28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2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286. 行贿罪(第389条)

28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28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8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29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92.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九、 渎职罪(25个)

293.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9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29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2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之一)

2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29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2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0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0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0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30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04.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407条)

305.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06.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30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0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09.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10.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31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3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13.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31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1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1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 军人违反职责罪(28个)

318.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19.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20. 投降罪(第423条)

321.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22.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23.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2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25.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26.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27.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2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29.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30.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331.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332.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333.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334.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33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336.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3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33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339.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340.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341.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342.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34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344.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345.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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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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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若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情节轻微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与已丧偶妇女建立稳定的同居生活并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若是个体已婚并与此同时与上述寡妇进行同居活动,便无疑地触犯法律规定。对于丧偶女性而言,由于其原有的婚姻关系已然终止且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她享有完全的婚姻自由权,包括有权选择与任何男性同居。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对此类行为,相关人员可能面临最高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处罚,并可同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相对较轻,则可能只受到五天以内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如若该行为达到犯罪程度,那么相应人员将会承担起刑事责任。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实施报复的;(四)过去六个月内有同类违法记录的。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对寡妇进行不当行为,在法律层面并不能视为犯罪,若涉及到具有金钱价值的性交易,便有可能触犯到卖淫相关的法规程序如果案发时涉案双方已经有配偶存在并且正在同居或正式缔结婚姻关系,这将构成重婚罪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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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马占锦律师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您提供如下解答:核心结论醉驾撞人致轻伤一级,争取缓刑的难度极大,但并非绝对不可能,最终由法院根据全案情节综合判定。法律依据与分析罪名与量刑: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致人轻伤,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法定条件。不适用缓刑的特定情形:根据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以及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均属于明确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您案件中“轻伤一级”的后果,是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负面因素。解决方案与路径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这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步骤。必须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取其书面谅解。固定从宽情节证据:确保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办案机关准确记录在案。专业律师介入:鉴于本案存在不适用缓刑的法定情形,案情复杂,强烈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全面审查证据,寻找辩护要点,并协助你就赔偿与谅解事宜与被害人进行有效沟通,向法庭提交有利的辩护意见。重要法律风险提示即使完成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仍可能因酒精含量过高、事故后果等因素,认定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范畴,从而不适用缓刑。最终的判决取决于所有情节的综合权衡,请务必做好心理准备并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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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官方:汇算清缴纳税哪些风险会预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并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jvzq<84yyy4489iqe0ipo8hqpvkov87412;3787414856=6;a3645:9:6;?/uqyon
1.5月起大庆全面推开“营改增”市民办税要清楚这些事6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如何缴税? 刘萍: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jvzquC41jgomqwllkcth0mgy0et0u‚xvgo532:;12653285793>58>70ujznn
2.公司财务(书籍学习过程总结)  往来账要主要两个科目是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这是税务局重点审查的地方。税务审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审查者两个科目的明细情况。预收账款有余额,说明企业收到钱而没有确认收入,税务审查会重点审查这部分余额否与收入有关系。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购进货物或者产生了费用,凭发票入了账。但是钱还没真正支付jvzquC41dnuh0lxfp0tfv8|gkzooa<5992::78ftvkimg8igvcomu8>982:22=
3.新上任经理的工作计划(通用15篇)了解每个人的品性﹐特别是老板,老板之所以能做老板,他的很多见解自然能高远,有时我们自己只能看到问题点,看不到问题的复杂背景。记住,背景非常的重要。 第二阶段诊断和分析(为期一个月) 1.对第一阶段掌握情况进行整理并分类诊断分析。 2.评估各模块、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问题的根本原因和存在不足的具体情jvzq<84yyy4vpsx0eqs0hjsygp}bpp4i|ln04973338:3?762;e56@833:4ivvq
4.财务人员培训的心得体会(精选31篇)通过培训,深深感受到自己知识面的狭窄,财务知识的短缺,在一点一滴的学习中不断的实现着基础知识的积累。会计知识面多量广,从最基础的会计分录到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对账,每一步都需要足够的耐心和足够的细心,一个小数点的错误都能够造成报表上面很大的.偏差,这就对财务人员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期初的时候,觉得财务是一种技术,一种方 jvzquC41yy}/{~|gpoo/exr1hctxgw4zkpjf1::;77760qy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