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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1:政策理解不准确
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项目,进行了抵扣。
一些企业将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却仍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企业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中,一些企业会以集体名义,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或允许个人外出旅游后在单位进行报销,企业凭相关票据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事实上,上述操作属于将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些企业凭客户、外聘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非雇员的飞机票、火车票等,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
企业需要注意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以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所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对于非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其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些企业购进跨境旅客运输服务,也抵扣了进项税额。
须注意的是,按照政策规定,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旅客运输服务,必须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不包括国际及港澳台旅客运输服务。
风险2:税额抵扣不充分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抵扣不充分。
一些企业财务人员错误地认为,企业享受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优惠,就不能再计算抵扣相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事实上,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中已经明确,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仍可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存在惯性思维:只有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事实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无需进行抵扣勾选,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票面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发票已在我国稳步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一般的增值税发票。
此外,还需注意,如果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或不显示税额,那么,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不得抵扣。
风险3:凭证管理不规范
取得的票据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给自己埋下隐患。
一方面,凭证内容需规范。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或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进行抵扣的,客票上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手写无效。
实务中,一些企业在报销差旅费时,业务人员提交的客票,并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仅提供了手工填写的定额发票,这些票据都不符合规范,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但企业仍为其办理了报销,并以这些客票为凭证,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还有一些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购买方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仍据以抵扣了进项税额。
实务中,企业还应注意,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另一方面,凭证要符合时间要求。
原文标题:《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准确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刘伟
本文转载自:每日税讯
作者:中国税务报,刘伟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以下为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
大家知道,从今年4月1日起,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增值税了,这无疑是对广大企业的一种增值税优惠,终于又多了一项抵扣的项目,这样抵扣范围越来越大了。 但是慎重提醒各位财务人员,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若要依法合规抵扣,一定要掌握“五看”! 一看,看身份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车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 对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公司的名称,而不是旅客的身份信息。 关于旅客的身份问题,还有注意: 只有自己的员工的车票才可以抵扣,企业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
国务院总理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 其中第一条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我们知道,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目前新政策允许旅客运输服务抵扣了,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虽然这部分支出在企业日常支出占比也不大,主要是差旅费中核算,但是苍蝇腿腿也是肉,吃到点算点。 那旅客运输服务具体操作呢?不要急! 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便明确了,旅游运输服务的抵扣细节。 [图片] 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当然按专用发票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旅客,仅限于 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实务中,如果员工和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在分公司发放,该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否在总公司抵扣增值税? 一、分公司就地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本文探讨了从日常发票中学习的可能性,通过详细分析发票中的税率差异、混合销售、折扣销售、农产品税率、代开发票、退票费发票、免税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建筑服务发票备注要求以及免税优惠货物发票处理等内容,展示了发票背后的税务知识和实践技巧,旨在帮助读者从细节中积累税务知识,提升业务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