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真的抵扣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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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合规票据,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情况为:

1、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附加费)÷(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按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5、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报销差旅费时,业务人员提交的长途汽车车票上没有注明乘客身份信息,但企业仍为其办理了报销并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2、报销仅提供了手工填写的定额发票,没有乘车人身份信息、起始地、班次、票价总额等,公司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3、员工外出打车,取得出租车票报销,公司抵扣了增值税。

(注:由于出租车票默认没有旅客身份信息,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票面只有购买方名称,没有填写税号,或者购买方信息有误,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

5、员工乘飞机出差,仅取得了航空登机牌,单独作为抵扣凭证抵扣了增值税。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有这些:

1、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活动、郊游或旅游,乘坐汽车、火车、飞机后,将包含交通费用的旅游费用统一计入工会经费或者职工福利费,取得了旅行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直接抵扣了进项税。

2、允许员工个人休年假期间外出旅游,回来后员工在单位规定标准内报销交通费,企业凭员工的航空行程单、车票、船票等,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接待客户发生的交通费,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用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有以下:

1、为重要客户购买机票,交通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但是按照机票行程单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2、为外聘专家购买机票、火车票,取得的机票行程单、车票抵扣了增值税。

3、公司报销供应商差旅费(含交通费),如审计人员、专业咨询顾问等,取得机票行程单、车票,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毕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通费,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的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确实需要接待外部人员发生交通费,建议修改合同,将交通费包含在业务费用中,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公司,实现抵扣的同时避免税收风险。

THE END
0.运输费是怎么抵扣的,运输费用可以代收代付吗?答:在实务中,销售方与购货方在运费结算方面有两种方式:一是代垫(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销售方原票转交),二是代收代付(承运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并入货款)。由于在税收方面,代垫运费销售方不需承担税负,而代收代付运费则要承担额外的税负(因为运费抵扣率只有7%,而并入货款征税税率为jvzquC41yy}/5?5fqe4dp8ftvkimg86:6;=549d332>:8>=9:0nu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