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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合规票据,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情况为:
1、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附加费)÷(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按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5、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报销差旅费时,业务人员提交的长途汽车车票上没有注明乘客身份信息,但企业仍为其办理了报销并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2、报销仅提供了手工填写的定额发票,没有乘车人身份信息、起始地、班次、票价总额等,公司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3、员工外出打车,取得出租车票报销,公司抵扣了增值税。
(注:由于出租车票默认没有旅客身份信息,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票面只有购买方名称,没有填写税号,或者购买方信息有误,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了进项税额。
5、员工乘飞机出差,仅取得了航空登机牌,单独作为抵扣凭证抵扣了增值税。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有这些:
1、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活动、郊游或旅游,乘坐汽车、火车、飞机后,将包含交通费用的旅游费用统一计入工会经费或者职工福利费,取得了旅行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直接抵扣了进项税。
2、允许员工个人休年假期间外出旅游,回来后员工在单位规定标准内报销交通费,企业凭员工的航空行程单、车票、船票等,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接待客户发生的交通费,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用于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有以下:
1、为重要客户购买机票,交通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但是按照机票行程单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2、为外聘专家购买机票、火车票,取得的机票行程单、车票抵扣了增值税。
3、公司报销供应商差旅费(含交通费),如审计人员、专业咨询顾问等,取得机票行程单、车票,计算抵扣了增值税。
毕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交通费,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的劳务派遣员工。
因此,确实需要接待外部人员发生交通费,建议修改合同,将交通费包含在业务费用中,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公司,实现抵扣的同时避免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