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2 年版的3.2);
——修改了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3,2012 年版的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即城市客车)、专用载客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2、3.2.1.3.1、3.2.1.2.1.3、3.2.1.3.2、3.2.1.4);
——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2012 年版的3.2.2),删除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术语和定义(2012 年版的3.2.2.2.1、3.2.2.2.2);
——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2012 年版的3.2.2.3);
——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012 年版的3.2.3);
——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5、3.2.6,2012 年版的3.2.5、3.2.6);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 2012 年版的3.2.7、3.2.8、3.2.9);
——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2012 年版的3.3.2);
——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
——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12 年版的3.4.3)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5);
——修改了摩托车、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3.6.1、3.6.1.1、3.6.1.3,2012年版的3.5、3.5.1、3.5.1.1、3.5.1.3);
——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 年版的4.1.1),
——增加了低速汽车外的其他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的汽车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见表1 注a);
——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和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要求(见4.1.3,2012 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于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可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3);
——修改了客车、部分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的发动机标识及轮边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 年版的4.1.4);
——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4.1.5);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改或改装时不得破坏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
——修改了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 或电动机额定功率大于等于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 的注a,2012 年版的表2);
——删除了后悬要求(见2012 年版的4.3);
——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4.5.1.4);
——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 的注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4.4.2.3);
——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的要求(见4.4.3.5);
——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6 人的要求(见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 年版的4.5.5.1);
——增加了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4.6.2);
——修改了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2012 年版的4.6);
——修改了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和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2012 年版的4.7.1、4.7.3);
——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 年版的4.8.1、4.8.6);
——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牌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见4.7.7,2012 年版的4.8.7);
——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4.7.11);
——修改了机动车外观要求(见4.8.1,2012 年版的4.9.1);
——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 年版的4.13);
——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附录A,2012 年版的4.14、附录A);
——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4.15,2012 年版的4.16);
——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
——增加了车长大于11m 的客车应装备车道偏离报警系统和前车碰撞预警系统的要求(见4.17.3);
——增加了货车不应采用五轴或以上的结构及货运半挂车不应采用四轴及以上的结构的要求(见4.17.4);
——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4.17.5);
——增加了对采用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7);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无异响的要求(见5.5);
——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6.1,2012 年版的6.1);
——修改了转向助力装置的要求(见6.9,2012 年版的6.9);
——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2012 年版的6.10);
——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的要求(见7.2.1);
——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7.2.7);
——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要求(见7.2.10、7.2.11);
——修改了汽车列车的制动协调性要求(见7.2.12,2012 年版的7.2.10);
——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7.2.13、2012 年版的7.2.11);
——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见7.2.14);
——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标准接口的要求(见7.2.16);
——增加了车长大于9m 的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压力应大于等于1000kPa 的要求(见7.2.17);
——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7.3.3);
——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7.3.5);
——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见7.5.1,2012 年版的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
——修改了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见7.7.1,2012 年版的7.7.1),增加了贮气筒的工作气压要求(见7.8.1);
——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7.9.5);
——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2012 年版的7.10.3);
——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5);
——增加了货车和挂车不得安装有向后方照亮轮胎或地面的灯具的要求(见8.1.2);
——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8.3.1,2012 年版的8.3.1);
——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8.4.5,2012 年版的8.4.5);
——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
——增加了“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调整装置”的要求(见8.5.1.4);
——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8.5.3.1、8.5.3.3,2012 年版的8.5.3.1、8.5.3.3);
——增加了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
——修改了电器导线的部分要求(见8.6.2,2012 年版的8.6.2);
——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8.6.5,2012 年版的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8.6.5);
——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器(EDR)的要求(见8.6.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8.6.7);
——增加了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的要求(见8.6.8);
——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电气系统的特殊要求(见8.6.10);
——增加了货车、挂车(特殊用途的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 倍的要求(见9.1.1);
——增加了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155mm 规格的轮胎及设计和制造上适用于三级和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的客车后轮轮胎的要求(见9.1.5);
——修改了轻便摩托车及发动机排量在800mL 以下或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在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要求(见9.1.6,2012 年版的9.1.6);
——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9.2.1);
——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GB7258-2012 的9.3.5);
——增加了超载报警装置的要求(见9.4);
——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10.2.1,2012 年版的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10.2.1);
——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见10.2.4,2012 年版的10.2.4);
——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10.5.2);
——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见10.5.3,2012 年版的10.5.3);
——增加了设计和制造上适用于三级和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的客车的随行物品存放区要求(见11.2.8);
——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采用能有效防止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的要求(见11.3.1);
——增加了前轮距小于等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的特殊要求(见11.4.4);
——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见11.5.4,2012 年版的11.5.4);
——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见11.5.7,2012 年版的11.5.7);
——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乘员的正常乘坐的要求(见11.6.2);
——修改了车长小于6m 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11.6.3,2012 年版的11.6.3);
——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若为折叠座椅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11.6.5);
——增加了客车踏步区域不得设置座椅的要求(见11.6.5);
——修改了客车的座椅布置要求(见11.6.6,2012 年版的11.6.6);
——增加了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驾乘人员的座垫长度要求(见11.6.10);
——修改了客车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要求(见11.7.2,2012 年版的11.7.2);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的电子标识安装要求(见11.9);
——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11.10.1)
——增加了装运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载货车辆应设置有效的固定装置的要求(见11.10.10);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2012 年版的12.1.1);
——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2,2012 年版的12.1.1);
——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见12.1.5,2012 年版的12.1.5);
——增加了部分专用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见12.1.7);
——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见12.2.1、12.2.2、12.2.3,2012 年版的12.2.1、12.2.2、12.2.3);
——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见12.4.1.2,2012 年版的12.4.1.2);
——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12.4.3.2,2012 年版的12.4.3.2);
——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形式要求(见12.4.3.3,2012 年版的12.4.3.2);
——增加了车长大于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有2 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同时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见12.4.3.4);
——增加了推拉式应急窗的外推式应急窗的开启应在设计和制造上考虑寒冷天气的影响的要求(见12.4.3.5);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12.5.1);
——修改了钢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要求(见12.6.5,2012 年版的12.6.5);
——增加了在用的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的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12.7.4);
——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12.8);
——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见12.10.2);
——修改了客车自动灭火装置的装备要求(见12.10.3,2012 年版的12.9.3);
——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6m 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汽车应设置电池箱专用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12.10.4);
——增加了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燃料箱应采用阻隔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见12.10.5);
——增加了铰接式公共汽车应设置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要求(见12.10.6);
——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4、12.11.5);
——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要求(见12.12.1,2012年版的12.11.1);
——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12.12.2,2012 年版的12.12.2);
——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送易燃易爆液体燃料时燃料箱和罐体应采用阻隔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见12.12.4);
——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仍处于“未关闭”状态的要求(见12.12.5);
——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3);
——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12.15.2);
——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12.15.7);
——增加了乘用车(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除外)应装备防盗装置、报警系统和发动机启动装置的要求(见12.15.8)。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上海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GB7258—201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258—1987、GB 7258—1997、GB7258-2004。
引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7258-2012 自2012 年9 月1 日起实施以来,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近几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来看,GB7258-2012 对半挂汽车列车等重型载货车辆、面包车等多用途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仍偏低,且未对在用危险货物运输车(2012 年9 月1 日前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提出限制使用的相关规定;其次,新能源汽车是当前我国汽车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国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均高度重视,但GB7258-2012 并未针对新能源汽车的特点提出特殊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不利于对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严格安全监管;第三,GB7258-2012对公交车防火安全性和乘员逃生便捷性的要求与当前的社会形势及社会各界、各级领导提升公交车本质安全水平的期待也不相适应,有必要通过修订GB7258 进一步提升公交车的安全防护要求。
此外,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组织相关标委会修订《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国家标准,部分修订内容与GB7258-2012的现行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出发,也有必要对GB7258-2012 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为此,对GB7258-2012 进行整体修订已十分必要。
本次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
a) 提高针对性。针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从提升车辆运行安全要求角度提出解决方案,为严格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d) 保持延续性。考虑到GB7258 标准的实际作用,为保证标准的实施效果,原则上不对标准框架结构进行调整,基本保持GB7258-2012 的框架结构。
需要说明的是:
a) 本标准中的机动车是指道路机动车辆,不包括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在封闭道路和场所行驶、作业施工的非道路机动车辆(如叉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有所区别。非道路机动车辆不应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转场作业时原则上应采用汽车或挂车装载运输的方式,确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按规定先行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非道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b) 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仍处在发展阶段,本标准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特殊安全要求仅是最基本的规定,应严格新能源汽车设计和制造环节的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的管理,切实保障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
c) 鉴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本标准未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参数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