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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160
CCST51
T/CASME
团体标准
T/CASMEXXX—2024
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
Mobilemedicalbeautyservicevehicle
(征求意见稿)
2024-XX-XX发布2024-XX-XX实施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发布
T/CASMEXXX—2024
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总体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标志、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在已定型的整车或底盘基础上改装,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体检操作及休息的移动车
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2819移动电站通用技术条件
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2544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5083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37798—2019陶瓷砖防滑性等级评价
GB38262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39560(所有部分)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
GB/T40494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
QB/T4199—2011皮革防霉性能测试方法
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QC/T484汽车油漆涂层
YY/T0746车载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专用技术条件
YY/T1106电动手术台
YY9706.241医用电气设备第2-41部分: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
用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mobilemedicalbeautyservice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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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有电动手术台、医疗设备设施、消毒设备、照明设备等,在车厢内具备登记、采血、检查、消
毒、注射、手术、洽谈等区域,用于医疗美容整形类手术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
注:医疗美容整形类手术包括:双眼皮成形、瘦脸、隆鼻、除皱、拉皮、激光祛斑、激光祛疤等。
4总体要求
车辆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外购件、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经生产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所有自制零部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
车辆在海拔3500m以下,气温-40℃~45℃的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技术要求
整车质量
5.1.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应符合GB1589和所用整车或底盘的技术要求。
5.1.2运行安全应符合GB7258的规定。
5.1.3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5.1.4座椅面料和顶板覆盖层、地板覆盖层、侧板覆盖层等内饰件应使用阻燃材料,并符合GB38262
的规定。
5.1.5车辆表面所有外露金属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车身涂层应符合QC/T484的规定。
5.1.6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应不低于92分。
5.1.7车辆应安装符合GB/T13594—2003规定的1类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应安装车身电子稳定
系统。
5.1.8车辆在驾驶室和车厢均应设有适用的随车灭火器,灭火器应分别放置在驾驶室门和车厢门附近,
并安装牢靠、便于取用,单个灭火器的容量不应小于1kg。
5.1.9车辆在最高车速时,车厢内噪声不应超过77dB(A)。
车厢布置
5.2.1车辆应用隔板分隔成驾驶室和车厢两个区域。
5.2.2车厢布置应划分为登记区、采血区、检查区、消毒区、手术区、洽谈区。
5.2.3车厢内应设置登记工作台、采血工作台、热合工作台、电动手术台、容纳各种采血仪器和医疗
设备的仪器柜和储物柜、座椅等,各种工作台、储物柜和座椅的设计布置应合理并安装牢固可靠,行驶
时不应松动滑落。电动手术台应符合YY/T1106的规定。
5.2.4车厢内应配置饮水设备和储存食品的冷藏柜。
5.2.5车厢内应配置带有脚踏开关或电动感应开关的洗手池,并配置储水箱/污水箱,容量均应不小于
10L。
5.2.6手术区应配置医用垃圾桶。
5.2.7洽谈区应配置触控显示屏、会议桌、垃圾桶。
5.2.8车厢的顶板、侧板等内饰件应与车身结构件牢固连接,形成具有良好密封性的整体结构,并具
有较好的防水密封性、隔热性和防噪隔音能力。车厢顶板和左右侧板等内饰件应设计布局合理,便于人
员操作和维修,并集成照明、储物、排风、空气净化、杀菌、等功能。
5.2.9车厢应铺有整体式地板,并应阻燃,且静摩擦系数不低于0.60,防霉等级符合QB/T4199—2011
规定的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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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车厢内部表面不应有尖锐的凸起物体,车厢内各箱、柜等人员可接触到的物体边缘应以圆形边
缘或倒角终止。
座椅及通道
5.3.1车厢内可设置后向座椅和侧向座椅,其中后向座椅可采用可折叠座椅,侧向座椅可采用长条座
椅。座椅若不配备安全带,应标注“行驶中不允许使用”的说明。
合GB15083的规定。
5.3.3车厢内除各种固定设施外,还应留有人员进出和行走的通道,舱内长度不小于2000mm。
5.3.4座椅最小尺寸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座椅的最小尺寸
单位为毫米
项目单座折叠座椅
宽度400400
深度350350
座位上方的高度920920
温度系统
5.4.1车厢内的冷暖空调系统应能与驾驶室分别独立控制,车厢应配置两套空调系统:
a)一套为车载非独立或独立空调,供车辆行驶时使用;
b)一套为市电空调,供停车时使用。
5.4.2加热系统在环境温度和车厢温度均为5℃的情况下,工作15min后车厢温度至少达到22℃;
加热应由可调式温度控制装置或电子温度控制系统进行控制,实际温度不应超过设定温度5℃以上。
5.4.3冷却系统在环境温度和车厢温度均为32℃的情况下,工作15min后车厢温度不应高于27℃,
工作30min后车厢温度不应高于25℃。
5.4.4车厢内应装置强制通风的换气扇。
电气系统
5.5.1电气安装
5.5.1.1车厢内应配置交流和直流两套送电、配电装置:
a)一套为车载照明装置,需求电源12V/24V;
b)一套为市电照明装置,需求电源220V。
5.5.1.2配电装配系统安全性应符合GB/T2819的要求,220V供电线路应有断电保护、接地保护装置
和漏电保护。
5.5.1.3车厢内应配置带有市电转换的道变器,并有连接电缆,电缆长度大于或等于40m,且配置的
电源插座应布置合理、方便。
5.5.1.4车厢内用电器的所有线路应穿管预埋,不应布明线。所有预埋电线应使用专用套管,电线及
其套管应与车身固定牢靠,并采用抗振设计。
5.5.1.5车厢内应配置电压220V、频率50Hz,且功率满足供电状况要求的独立发电机,并配市电电
源自动转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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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应设有相应规格的过载保护装置,并有备用装置。
5.5.1.7车厢内加装的电气系统应集中控制,控制面板应置于人员方便操作的位置。
5.5.2附加电源和逆变电源
5.5.2.1车辆应根据附加专用设备的用电量及一定余量确定附加电源装置的电容量装备相应的附加蓄
电池,蓄电池应安装在方便维修的位置,其容量不应小于60Ah。
5.5.2.2电源控制装置应能在车辆起动时,使附加蓄电池与基型车蓄电池自动连接;当车辆发动机停
止工作时,电源控制装置应使附加蓄电池与基型车蓄电池自动断开。
5.5.2.3车辆宜在驾驶员一侧安装配有防水盖板的嵌入式电源连接器,用于蓄电池充电和车内医疗设
备的使用,并设置最大30mA的漏电保护装置,且在外接电源盒处粘贴警示标识;电源连接器防护等级
不应小于GB/T4208—2017规定的IP57。
5.5.2.4在5.5.2.3规定外的车身其他位置安装电源连接器的车辆,应加装自动机械断开保护装置,
否则在连接外部电源时,发动机应无法启动。
5.5.2.5备有逆变电源系统的车辆,宜配置双路独立逆变电源,当主逆变电源出现故障时,备用逆变
电源可自动切入工作;逆变电源系统应为220V纯正弦输出,输出功率不小于600W,逆变电源系统应
设有独立开关和保险装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
5.5.3照明装置
5.5.3.1车厢内应配备至少2个独立接线的光源。
5.5.3.2患者区域的最小照度应不低于3001x,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节亮度,周围区域最小照度应不
低于50lx。
5.5.3.3手术区应设置符合YY9706.241规定的无影灯。
储血设施
5.6.1车厢内应配置用于血袋封口的热合机。
5.6.2采血位上应配置自动显示的电子秤。
5.6.3车厢内应配置温度可控制在4℃~6℃的储血冰箱,冰箱冷藏温度应能自动显示,且具有记录
和报警系统。
信息化系统
5.7.1信息传输设备
5.7.1.1车辆应配备用于信息传输、视频监控及电子化病历记录的终端设备。
5.7.1.2车辆应配备具有能提供无线wifi环境的信息传输设备。
5.7.1.3信息传输设备应具备通讯模块,能支持多种通讯制式,支持多种运营商通讯模式。
5.7.1.4信息传输设备应具备蓝牙通讯模块,并支持蓝牙5.0及以下标准。
5.7.2视频监控设备
5.7.2.1车辆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至少3路高清视频监控,分别布置在车辆行驶正前方、驾驶
舱和车厢内,并配备可实现本地存储的外置固态硬盘。
5.7.2.2视频监控设备应便于在车载端与管理远端同时录制视频、回放视频和实时查看视频。
5.7.2.3视频监控设备权限应可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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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设施
5.8.1车厢内应配置储氧量不小于2L的医用氧气瓶或制氧机组。
5.8.2车厢内应配置内科急救箱。
可选装设施设备
5.9.1车身外侧可选装伸缩遮阳篷,遮阳篷总长度大于或等于2/3整车长度,伸出宽度宜不小于2m。
5.9.2可选装GPS定位系统。
5.9.3可选装车载电台。
5.9.4可选装ETC车载装置。
5.9.5可选装符合YY/T0746规定的X射线诊断设备。
限用物质要求
限用物质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限用物质要求
项目限量
铅,mg/kg≤1000
镉,mg/kg≤100
汞,mg/kg≤1000
六价铬,mg/kg≤1000
多溴联苯a,mg/kg≤1000
多溴二苯醚b,mg/kg≤100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0.1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0.1
a多溴联苯包括一溴联苯、二溴联苯、三溴联苯、四溴联苯、五溴联苯、六溴联苯、七溴联苯、八溴联苯、九溴
联苯、十溴联苯。
b多溴二苯醚包括一溴二苯醚、二溴二苯醚、三溴二苯醚、四溴二苯醚、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七溴二苯
醚、八溴二苯醚、九溴二苯醚、十溴二苯醚。
6试验方法
整车质量
6.1.1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按GB1589的规定进行。
6.1.2运行安全按GB7258的规定进行。
6.1.3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按GB4785的规定进行。
6.1.4座椅面料和顶板覆盖层、地板覆盖层、侧板覆盖层等内饰件阻燃性能按GB38262的规定进行。
6.1.5目视检查外露金属件,车身涂层按QC/T484的规定进行。
6.1.6防雨密封性按QC/T476的规定进行。
6.1.7防抱死制动装置按GB/T13594—2003的规定进行,目视检查车身电子稳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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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目视、手动检查随车灭火器。
6.1.9最高车速按GB/T12544的规定进行,车厢内噪声在达到最高车速时,在车厢头部和中部位置分
别测量并记录噪声值,取两处测得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车厢内噪声值,以3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最终
结果。
车厢布置
6.2.1目视检查驾驶室和车厢是否分隔。
6.2.2目视检查登记区、采血区、检查区、消毒区、手术区、洽谈区。
6.2.3目视检查登记工作台、采血工作台、热合工作台、电动手术台、仪器柜和储物柜、座椅等;目
视、手动检查工作台、储物柜和座椅的置和安装;电动手术台按YY/T1106的规定进行。
6.2.4目视检查饮水设备和冷藏柜。
6.2.5目视检查洗手池、储水箱/污水箱,用水温不高于30℃的水将储水箱/污水箱充满至系统溢流口
出水,从出水口放水测量水的质量,按式(1)计算储水箱/污水箱容量。
푉=×1000········································································(1)
式中:
V——储水箱/污水箱水量的容积,单位为省(L);
m——储水箱/污水箱水量的测量值,单位为千克(kg);
——水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取1000kg/m3。
6.2.6目视检查垃圾桶。
6.2.7目视检查触控显示屏、会议桌、垃圾桶。
6.2.8目视、手动检查车厢的顶板、侧板等内饰件与车身结构件的连接情况和车厢顶板和左右侧板等
内饰件的布局。
6.2.9目视检查车厢地板,阻燃按GB38262的规定进行;防滑按GB/T37798—2019中附录A的规定
进行;防霉按QB/T4199—2011的规定进行。
6.2.10目视、手摸检查车厢内部表面和人员可接触到的物体边缘。
座椅及通道
6.3.1目视检查后向座椅和侧向座椅和“行驶中不允许使用”说明。
15083的规定进行。
6.3.3目视检查固定设施和通道,舱内长度使用分度值不大于1mm的直尺测量。
6.3.4座椅最小尺寸使用分度值不大于1mm的直尺测量。
温度系统
6.4.1目视、手动检查空调系统。
6.4.2热系统测量时,在车厢中心纵轴线的前部、中部和尾部位置处分别安装温度传感器,将车辆在
环境温度不高于5℃且门、窗完全打开的情况下放置30min后关闭门窗;启动加热系统,测量加热系
统工作15min后车厢的温度值,取三处平均值为最终值。
6.4.3冷却系统测量时,在车厢中心纵轴线的前部、中部和尾部位置处分别安装温度传感器,将车辆
在环境温度不低于32℃且门、窗完全打开的情况下放置30min后关闭门窗;启动冷却系统,测量冷却
系统工作15min和30min后车厢的温度值,取三处平均值为最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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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目视检查换气扇。
电气系统
6.5.1电气安装
6.5.1.1目视检查两套送电、配电装置。
6.5.1.2配电装配系统安全性按GB/T2819的规定进行,目视检查220V供电线路的断电保护、接地
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
6.5.1.3车厢内用电器的所有线路应穿管预埋,不应布明线。所有预埋电线应使用专用套管,电线及
其套管应与车身固定牢靠,并采用抗振设计。
6.5.1.4车厢内应配置电压220V、频率50Hz,且功率满足供电状况要求的独立发电机,并配市电电
源自动转换装置。
路应设有相应规格的过载保护装置,并有备用装置。
6.5.1.6车厢内加装的电气系统应集中控制,控制面板应置于人员方便操作的位置。
6.5.2附加电源和逆变电源
6.5.2.1车目视检查附加蓄电池及其安装位置,查验其质量证明书。
6.5.2.2起动车辆,检查附加蓄电池是否与基型车蓄电池自动连接;停止车辆,检查附加蓄电池与基
型车蓄电池是否自动断开。
6.5.2.3目视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电源连接器防护等级按GB/T4208—2017的规定进行。
6.5.2.4目视检查自动机械断开保护装置。
6.5.2.5目视检查逆变电源,模拟主逆变电源故障,检查备用逆变电源是否自动切入工作;查验逆变
电源系统的质量证明书,目视检查独立开关和保险装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
6.5.3照明装置
6.5.3.1目视检查光源。
6.5.3.2将光照度计传感探头平放于车厢地板纵向中心线上任意相距1200mm的两测点位置,取两点
光照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医疗舱内的光照度值。
6.5.3.3无影灯按YY9706.241的规定进行。
储血设施
6.6.1目视检查热合机。
6.6.2目视检查电子秤。
6.6.3查验储血冰箱的质量证明书。
信息化系统
6.7.1信息传输设备
6.7.1.1目视检查终端设备。
6.7.1.2目视检查信息传输设备。
6.7.1.3手动操作检查信息传输设备能否支持多种通讯制式和多种运营商通讯模式。
6.7.1.4查验蓝牙通讯模块的质量证明书。
6.7.2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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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1目视检查视频监控设备和外置固态硬盘。
6.7.2.2手动操作检查视频监控设备车载端与管理远端能否同时录制视频、回放视频和实时查看视频。
6.7.2.3手动操作设置视频监控设备权限。
急救设施
6.8.1查验医用氧气瓶或制氧机组的质量证明书。
6.8.2目视检查内科急救箱。
可选装设施设备
6.9.1手动检查遮阳篷,长度、宽度使用分度值不大于1mm的直尺测量。
6.9.2目视检查GPS定位系统。
6.9.3目视检查车载电台。
6.9.4目视检查ETC车载装置。
6.9.5查验X射线诊断设备的质量证明书。
限用物质要求
按GB/T39560(所有部分)的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7.2.1每台车辆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外廓尺寸、车身外观、防雨密封性、配置。
7.2.3车辆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被检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若有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返修后
重新进行出厂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被检车辆出厂检验不合格。
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时;
b)产品停产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产品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的全部内容。
7.3.3型式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车辆中随机抽取2台。
7.3.4型式检验时,如属7.3.1中a)、b)情况,应按QC/T252进行检验;如属c)、d)情况,可
仅对受影响项目进行检验。
7.3.5车辆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型式检验合格。车辆型式检验项目若有任意一项检验不合格,
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8标志、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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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车辆标志位置应正确清晰,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符合GB7258规定的标牌。
随车文件
8.2.1随车文件应包括:
a)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底盘合格证或整车合格证(当采用整车改装时);
d)底盘或整车说明书;
e)随车附件;
f)备件和工具清单等。
8.2.2车辆使用说明书编写应符合GB/T40494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与型号;
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c)技术特点;
d)结构特点;
e)使用、维修和保养指南;
f)人数、标识。
运输
车辆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应以自驶或拖曳方式上下车或船;当采用用吊装方式时,应用专用吊具
装卸,不应损伤产品。
贮存
车辆长期停放时,应将冷却液和燃油放尽,切断电源,锁闭车门、窗,放置于通风、防潮及有消防
设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
编制说明
团标制定工作组
二零二四年七月
一、工作简况
根据2024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大力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
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提升引领高质量发展
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
美容服务车辆》团体标准立项通知,正式立项。为响应需求,需要制
定完善的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标准,对车辆质量进行管理,满足质
量提升需要。
(二)编制背景及目的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
者不可逆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
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移动医疗美容是一种新型的医美服务模式,随
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美意识的增强,移动医美的市场潜力将会
越来越大。
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
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医疗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2023
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
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4月,为了督促美容医疗机构合法经营,倡导消费者理
性消费,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医
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
提出:2023年,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专项治理医疗美容行业非法行
医、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
2022年,据广东省消委会统计,2021年至2022年第三季度,广
东全省消委会共处理医疗美容类投诉3837件,其中,虚假宣传、质
量和价格问题投诉较多。广东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由于医疗美
容是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较高的消费领域,因此双方一定要签订
合同进行约定。最后,要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发生问题或纠结应积极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消协统计数据显示,从2015年到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每年
收到的医美行业投诉从483件增长到7233件,主要问题包括:部分
医美机构证照不齐全,未取得医美经营许可或超范围经营;机构工作
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操作不规范;医疗产品渠道不明,部分医美机
构使用假货、水货针剂以及山寨设备等;医美效果难以评估,服务质
量与消费者预期仍有较大差距等。
3000元就能当“咨询师”。
2018年8月,一家民营医美机构发布的2018年医美行业白皮书
显示,2018年中国医美市场规模或达2245亿元。白皮书同时显示中
国医美市场共有超过10万家非法执业的工作室、美容院等。中国数
据研究中心、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发布的《中国医美“地下黑针”白皮
书》更是揭露了惊人的“黑医生”信息,数据显示,在“黑医美”市
场中,每10名医美从业者中,就有9名“黑医生”。
为保障医美受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解决行业打黑针、场地违
规操作、无资质人员操作等美容机构乱象,维护医疗美容诊疗秩序和
市场秩序,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州星链医疗咨询有限
公司研发了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车内环境按照医疗的环境设置。
(三)编制过程
1、项目立项阶段
车辆》团体标准的制定将结合广州星链医疗咨询有限公司的移动医疗
美容服务车辆产品,对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提出规范化的要求。移
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主要由无菌手术室、洽谈区、检测区、暖风系统、
供水系统、监控系统组成,用于开展医疗美容整形类手术项目(如双
眼皮成形术、瘦脸针、隆鼻手术、除皱手术、拉皮手术、激光祛斑、
激光祛疤等),同时具有术前咨询和商务洽谈以及术前抽血检验等功
能。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坚持以国内行业发展的动向为研究基础,对
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提出技术要求,并结合实际设计、制造、应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
《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团体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推动移动医
疗美容行业常态化、综合性监管,持续激发医疗美容行业发展内生动
力及市场运营,推动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能有效指导移动医疗
美容服务车辆生产和检验,有利于提高该类产品的质量水平,保障质
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科技成果认定及今后类似产品的研发具有重
要意义。
2、理论研究阶段
标准起草组成立伊始就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进行了深入的调
分析、资料查证工作,确定了标准的制定原则,结合现有实际应用经
验,为标准的起草奠定了基础。
标准起草组进一步研究了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的主要技术特
点,为标准的具体起草指明方向。
3、标准起草阶段
在理论研究基础上,起草组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借鉴已有的理
论研究和实践成果,基于我们基本国情,经过数次修改,形成了《移
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标准草案稿。
4、标准征求意见阶段
形成标准草案稿之后,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从标准框
架、标准起草等角度广泛征求多方意见,从理论完善和实践应用方面
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实用性。经过理论研究和方法验证,明确和规范
移动医疗美容服务车辆的技术要求。起草组形成了《移动医疗美容服
务车辆》(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起草单位及起草人所做的工作
1、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广州星链医疗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
的专家成立了规范起草小组,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经工作组的不懈
努力,在2024年6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
在广泛调研、查阅和研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
之上,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如下: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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